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电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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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电力基本知识(3)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不同意见。例如2004年5月10日上午苏某与同伴等人一道在贵池区牛头山镇观山抗旱一级站的抗旱沟渠边钓鱼,因使用的碳素钓鱼竿顶端及钓鱼线触及上空的10KV高压线被电击,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苏某家人以池州供电公司架设线路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为由,要求池州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76552元,本案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了苏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处理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此类案件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从事高压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案件,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责任原则。电力设施的产权人,除非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事由之外,均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在案件中,虽然苏某出事地点高压线架设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但供电公司疏于消除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过错。比方说钓鱼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供电公司也不能证明触电人具有违法性或实施了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从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出发,供电公司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第14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项之规定,可以认定钓鱼、攀爬等行为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具有免责事由,对案件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在处理上之所以会有两种不同意见,原因在于人们对法律适用上的认识不同。第二种意见的根据在于优先适用《电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理由是:第一,从法律适用看,《民法通则》属于基本法《电力法》属于特别法,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特别法与基本法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二,从立法本意看,即便电力设施产权人尽了其管理义务也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为保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来确定责任的分担。

第三,从前法与后法的关系看,2000年最高法院签发黑龙江高院请示的《关于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复函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部门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电力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户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部法律对归责原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但《电力法》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对民事责任规范所作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请示的案件应适用《电力法》。此答复为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明了方向,即应当适用《电力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具备免责情形的供电部门,应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电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伴随着供电线路的不断延伸扩展,安全用电的知识不能随之提高,因而高压线下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却屡屡发生。这不仅夺去了许多宝贵的生命,而且也给供电企业和他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作为供电企业屡屡被推上被告席,无不承受着巨大的索赔压力,由于供电企业逐步进入商业化运营和法制化管理,其赖以庇护的行政职能已经失去,电力设施的保护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

由于电力法规还不完善,电力行业依据的主要法规是《电力法》,但该法规还不是很成熟,配套性的细则、规章也不完善,很多问题在定性定责上无法明确。从触电伤亡事故的类型来看,大约有以下几种基本类型:钓鱼触电事故,空中起吊触电事故,攀爬变压器触电事故,高压电线脱落触电事故等等。这些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农村,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兄弟法律意志淡薄,对高压电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够,总是认为虽然高压电线就在眼前头顶,内心却轻信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从而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导致事故不断发生,而这些事故当中尤其以钓鱼触电伤亡事故居多。

如何加强农电的精神文明建设

在农网改造与电力体制改革的浪潮当中,涌现也了一大批杰出的电力工作者,他们为祖国的灿烂而努力工作着,为实现电力事业的不断进步而工作着,抓好两个文明建设,是这次电力体制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

1.抓队伍,强素质,夯实“立足点”

坚持以人为本,是思想工作的立足点。夯实这个“立足点”,加强队伍建设,企业才有生机和活力。为此,抓干部队伍建设,要求各级干部做到“四正四严”,即己正,以己正人;德正,以德育人;公正,以公待人;清正,以廉律人;严禁自家人到电力局承揽经营任何项目;严禁亲友打着自己旗号到电力局办事;严禁职工给领导送礼;严禁基层用公款给领导班子送礼。二是加强职工队伍建设,通过改革用人制度,建立竞争上岗的激励机制,激发了职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

2.抓管理,增效益,把握“结合点”

思想工作的成效要体现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牢牢抓住思想工作与生产管理的结合点,以强有力的思想工作推动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以责任为支点,以经济效益为杠杆,实行 “四化一监督”的管理方法,即工作管理制度化、行为管理规范化、资料管理档案化、后勤管理军事化,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既培养了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又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了经济效益增长。

3.抓服务,树形象,推出“闪光点”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电力市场的要求,教育职工不断转变观念,不断推出人民电业为人民的闪光点,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了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客户,实行了“四制”,即直接办理制,简化办事手续,实现“一条龙”服务;窗口服务制,变分散办理为集中办理,在营业厅即可办完全部用电手续;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程序,认真履行社会承诺,接受客户监督;连续工作制,用电营业取消节假日休息,延长营业时间,方便客户。从而实现了“三个转变”:变例行公事为热情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表面形式为追求效果。

4.抓载体,搞活动,找准“切入点”

积极利用丰富多彩的活动载体,紧密结合企业中心任务,找准思想*工作的切入点,有力地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例如某市电力公司他们坚持开展岗位学雷锋活动,做到年年有布置,有总结,有表彰,好人好事层出不穷。他们坚持开展“民心工程”“彩虹工程”“形象工程”“希望工程”等,如在“希望工程”活动中,广大职工资助了河北、山西、陕西、山东、福建等八个省区的特困学生 178名,捐款达12万元,还为受灾地区捐款6万多元。1998年,他们组建了以乐器组、舞蹈组、演唱组、合唱队为主的职工业余文艺演出队,有140多名职工参加。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使思想*工作更加活跃,更加贴近职工,贴近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从而凝聚出以“安全供电、科学管理、文明生产、优质服务、遵纪守法、献身电业”为特征的企业精神,促进了企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农村电力设施损害赔偿纠纷增多的原因

从客观上讲,一是农村用电设施因受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难以进行合理的布局,从而形成一种无序状态,为电力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增加了难度。二是办电形式的多样化使得电力管理部门的管理难度增大。电力设施的所有人主体或用电主体也越来越多,一些用电企业或客户及电力工程施工者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使电力设备的安全系数降低。有的在用电或施工过程中违章操作以降低成本;有的用电单位或用电户任意变更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现状;有的盲目联合办电而未明确管理维护责任;有的使用伪劣质次的设备材料等等,增加了电力设施损害的概率,给用电安全造成隐患。

从主观上讲,一是有的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安全用电意识不强。这些企业在用电工程设计、施工的过程中往往追求最大的使用效果,但却用最低的原材料成本和安装费用,导致用电设施的材料质量低劣,施工及维护条件低下。同时,他们在经营中只注意生产和销售,而对用电安全不够重视。二是农村用电安全意识薄弱。同时,地方政府和供电企业没能及时普及安全用电常识,使之达到家喻户晓。三是电力主管部门或供电公司管理人员的技术力量明显不足,因而使电力管理跟不上电力事业的发展。

遏制农村电力损害纠纷增多的对策

要大力开展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用电意识。形成全体公民学习并掌握《电力法》和用电知识,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规的良好局面。

各级党政领导和乡村组织要树立全局观念,从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出发,做到农村用电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为系统管电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用电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标准,达不到办电条件的不能审批。要及时培训业务工作骨干,提高农村电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服务水平。适当提高农村电力管理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环境,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完善农村电力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环环入扣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对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及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使每个电力管理人员都能提高警惕,时刻不忘安全管理。

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和加强农电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电力事业迅速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农电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村电力体制不能适应农村电力发展需要;落后的农村电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电管理事权不明、责任不清,农村电力市场混乱;农电职工队伍庞大,人员过多;农村电价奇高,农民不堪重负。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来解决。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对开拓农村市场特别是农村家电市场,推动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实现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