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人口出生,由户主或亲属、抚养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村(居)委会开具的申报单,向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单位持有关证明申报户口。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也应持有关证明先申报户口后注销户口。
第七条人口死亡,由户主或亲属、抚养人、邻居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村(居)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因故在外地或暂住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因他杀、自杀、灾害事故致死和死因不明的,凭公安机关证明或有关部门鉴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第八条户口迁出,须持户口簿、准迁证和村(居)委会开具的迁出单,到户口所在地公(边防)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迁往城市、县城、集镇、郊区的,还须持招生、公安等部门发给的录取、准迁证明,方可办理迁出手续。应征入伍的,凭武装部门签发的入伍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被逮捕判刑的,其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凭公安等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被劳动教养的,其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注销户口。
第九条户口迁入,须在到达落户地10日内,持户口簿、迁移证、准迁证、同意迁入联系信、落户地村(居)委会开具的申报单,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
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的,凭县级以上接收安置部门发给的证明申报户口。刑满释放和假释、缓刑的,凭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或劳改部门的证件申报登记户口;因病保外就医的,凭劳改部门的证明申报暂住户口;解除劳动教养的,凭劳动教养部门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副页)申报登记户口。
第十条农村本乡镇内村与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凭迁入地村(居)委会的同意迁入证件、迁出地村(居)委会的迁出单,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变动居住地手续。
迁入边防区或边防区之间的户口迁移,按照边防区户口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户口登记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须由户主或本人提出申请,附原始证明材料,经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变动职务、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婚姻状况、户主关系及其他户口登记项目的,须持有关证件和村(居)委会变动单,由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核实批准。正在服刑劳改和劳动教养的,不得变动户口登记项目。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准确核实人口数字,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并要按规定保管户口登记资料,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不申报户口、报假户口、涂改户口、伪造和冒用证件、擅自迁入迁出户口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户口登记管理,涉及居民身份证管理事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办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农村户口迁入管理办法》长阳镇人民政府农村户口迁入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长阳三个文明建设,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出生婴儿的户口办理
新出生婴儿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同时要出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证明、新出生婴儿父母双方证明,经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入户手续。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持有房山区妇幼保健院补办手续及相关证明,经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入户手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妻,须按规定交齐社会抚养费,经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入户手续。育龄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计划生育的子女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二)结婚迁入人员户口办理
持有本市户口的育龄人员,结婚当年即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持有外省市户口,女到男家的,以男女双方结婚证时间为准,三年以后出具男女双方结婚证及相关资料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男到女家的,以男女双方结婚证时间为准,5年以后出具男女双方结婚证及相关资料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三)房山区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人员户口办理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人员,持区拆迁办相关证明,在迁入地有合法居住住所的,须与迁入地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不参与土地权益分配、不享受村民各项福利待遇及计划生育(超计划生育的必须在原籍入户、接受处罚)、子女入学、征兵、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等相关事项服从属地管理的协议后,予以办理户口入户手续。
(四)现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的户口办理
现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原户口在迁入地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证明后,予以办理户口入户手续;山区采空区、强泥石流易发区现役军人、刑满释放搬迁人员的户口办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证明,按本办法第3条执行。
(五)其他人员农业户口的办理
其他人员农业户口的迁入,须与迁入地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不参与土地权益分配、不享受村民各项福利待遇的协议,确须享受迁入地所在村土地各种权益分配权及各种福利待遇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将迁入人员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代表会通过的决议及迁入人员的个人相关材料报镇政府,经镇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后,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办理户口入户手续。
(六)本办法所涉及人员,必须出具本人房屋产权证明,经村委会签章同意,报长阳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方可办理。
(七)本办法所涉及人员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相关材料,须经相关科室盖章签署意见后,由镇主管领导审核无误,盖长阳镇人民政府印章后生效。
(八)本办法由长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此办法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长阳镇人民政府农村户口迁入手续通知单长阳镇人民政府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浙江省)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也是强化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199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通过完善农村户籍管理,逐步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村户籍管理机构,改进管理手段,促进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二、基本内容
(一)建立健全各项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农村全面建立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项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户籍的调查、通报、统计、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二)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制发居民户口簿坚持公民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面核对户口的基础上,纠正户口登记项目的重、漏差错,依法补办出生未报等未落户口人员的登记、落户手续。为每个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每户家庭制发居民户口簿。
(三)加强新生婴儿出生申报工作
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应当持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申报出生登记。对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计划生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公民申报登记户口的权利。
从1997年6月10日起,全省农村地区包括城市所辖的农村地区等出生的新生婴儿,可以按随母或者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申报登记户口;在此后已随母申报登记户口的,可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允许其随父落户;在此之前出生且未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其他地区是否执行随母或者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可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四)加强门(楼)牌的编制管理
门(楼)牌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为住户统一编制、装订门(楼)牌,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目前门(楼)牌编制工作由地名办公室管理的,要在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的前提下,于今年六月底前移交由公安机关管理。已经完成门(楼)牌编制工作的,要保持相对稳定;编制较为混乱的,要及时进行清理,查漏补缺。
(五)加快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
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要求,逐步建立乡(镇)公安派出所,并配足相应的警力,切实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已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户籍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全面接管;目前尚未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可先组建乡(镇)户籍管理办公室,负责本乡(镇)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人由公安民警担任(由市、县公安机关内部调剂),其他管理人员在乡(镇)政府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户籍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六)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手段
加快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工作对象等人口信息的计算机管理和联网。
三、组织领导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广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切实解决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及改进管理手段所需的经费。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省、市(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搞好这项工作。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工作,建制镇应在1998年底前完成,其他农村地区在1999年底前完成。
安徽省户籍管理收费标准
1.暂住证每证收费多少?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295号文件规定,暂住证每证收工本费4元。
2.居民办理居民户口簿交费多少?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8]9号文件规定,居民办理户口簿每本收工本费6元。
3.居民将户口迁出派出所,需交多少费用?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号文件规定,居民将户口迁出派出所,需向派出所缴纳2元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4.居民将户口迁入到派出所,需交费多少?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号文件规定,居民将户口迁入派出所,需向派出所缴纳2元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5.居民首次办理或换领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需交费多少?
答: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7]442号规定,居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10元。
6.居民丢失补领防伪身份证需交费多少?
答: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7]442号规定,居民丢失补领防伪身份证,交工本费20元。
7.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交费多少?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7]442号规定,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需交工本费6元。
8.居民丢失补领临时身份证交费多少?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7]442号规定,居民丢失补领临时身份证需交工本费12元。
9.居民办理快证如何收费?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号文件规定,居民办理3天快证需交费60元,办理7天快证需交费40元。
10.居民办理边境通行证需交费多少?
答: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文件规定,居民办理边境通行证需交2元工本费。
《周口市财政局,周口市物价局关于农村居民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物价局: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新制式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豫财预外字[1996]33号、豫价费字[1996]11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市农村居民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县城以下农村居民办理户口簿每户每本统一为4元(包括计算机打印本和手写本),在换发新户口簿时收取。
(2)户口簿工本费是行政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文件精神,公安部门收取的农村居民户口簿工本费全额上缴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4)各级收费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禁止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
以上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