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需要回归
据报道,最近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中国将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才交流和人口的合理有序转移;完善暂住户口登记,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放宽夫妻投靠、老年人投靠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条件限制;放宽对投资、兴办实业和购房人员的落户政策,放宽各类人才落户政策,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
这是我国户籍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户籍制度回归本位的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现行户籍制度成了限制人口流动、特别是由农村向城市流动的最大障碍,也损害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近年来各地先后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试点,重点都是取消户口的二元结构,消除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的差别。若将户口恢复为单纯的居住地登记,公民迁移只要通过在迁出地注销与在迁入地登录就可以完成。公安局掌握了本辖区有多少居民、他们的居住状况和必要的个人信息,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已经足够。公民的迁徙是不需要哪个政府部门批准的,他们的义务只是向公安局申报。
至于公民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应该与他们的权益与纳税挂钩。属于全国性普遍的权利,如义务教育等,实际只是在哪里享受的问题,在迁出地放弃了,就应该在迁入地获得,可以用合法转移的办法得到解决,只要防止重复享受。属于地方居民的保障或福利,如住房、医疗、非义务教育等,应该与纳税的义务挂钩。一个人在迁入地居住并纳税满若干时间,依法免税和不具备纳税条件者居留满若干时间,就可以享受当地居民同样的保障或福利。不受政府补贴的商业性保险、自费的教育培训、医疗健身等,则完全是市场行为,更不必受户口所在的限制。我国可以像世界上一些国家那样,为每个人设立类似。
社会保险号码的账户,记录个人收入、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全部信息,全国联网,随时随地都可以使用和核查。在技术和物质条件上是完全办得到的。真能这样做,公民的迁徙自由就有了保障。
但是农村与城市的差异、地区之间的差异还会长期存在,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的差异也会长期存在,这些差异不会因为户口差别的取消而消除。城市化的速度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也不会随着农村户口大量迁入城市而加快。如果一个城市不顾自己的条件随意扩张,结果只能使城市农村化或贫困化。同样,一个人如果不顾自身的条件,盲目迁入城市,生活质量并不会自然提高。只有缩小以至消灭了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才能实现真正的迁徙自由。但这已不是户籍改革的任务,而有待于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和社会的持续进步。
农村户籍管理混乱现象应引起重视
办案过程中,法官们常常经历户籍管理的混乱,这种现象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农村户籍问题,影响司法工作,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报户口混乱。新生儿出生,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按农历出生年月申报,或出于超生、逃避计划生育罚款等各种目的而故意迟报、不报,致使户籍登记从一开始就缺乏准确性;二是边远地区农村由于医疗条件差,生孩子仍由接生婆接生,缺乏医院出生记录;三是有不少地方的农村派出所根本没有原始的户籍登记,现有户籍底账是为应付上级检查而成批填报,误差很大;四是违法改动户籍现象严重。不少地方农村的派出所改动当事人出生年月或开具虚假的年龄证明、出具虚假身份证随意性较大。这些现象的存在,造成办案过程中不能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而刑事责任年龄是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直接关系着犯罪嫌疑人的罪与非罪、刑罚的轻重。因此,对部分农村种种户籍管理混乱现象应引起充分重视,同时也提醒办案人员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核实,尤其是对靠近16岁、18岁这样的临界年龄,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应慎之又慎。切实做到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城市人争办农村户口,凸现户籍管理混乱
2005年,宁夏部分县市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城市人争办农村户口,曾经被人瞧不上眼的农民身份一下子成了“香饽饽”。有关人士指出,其实说“怪”不怪,不是城里人硬要当农民,而是因为农村户口的孩子上学可以享受到“两免一补”的优惠政策。
“两免一补”指政府实行的向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贫困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以及向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政策。
2005年秋季开学,宁夏同心县实行新规定,在县城就读的农村籍中小学生不再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此举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也暴露户籍管理混乱。
造成户口登记错误的原因有很多。前些年农民交钱就可买个城市户口,而原来的户口又没有注销。此外,移民、外出上学等也会造成重户、假户。
有农村户口的就一定是农民吗
现在关心“三农”问题的人不少。所谓“三农”,是指农民、农村和农业。可谁是农民呢?有的人认为,住在农村的人就是农民,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农民是指那些农村人口,也就是说具有农村户口的就是农民。但是我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是农业劳动力。也就是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才称得上为农民。所谓农民,就是指种地的人。
我们国家80%的人住在农村,80%的人属于农村人口,也就是9个多亿。可这9个多亿的人口是不是都算是农民呢?不是的。因为,这9个多亿的农村人口并不都在种地,其中有些是儿童,有些是青少年学生,他们并不种地,他们不是农民,或还不是农民。我们不能把刚刚出生在农村的婴儿叫农民。
我们国家在户籍管理上分为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这种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产生于建国初期,当时是出于农业生产和城市发展的考虑,后来考虑到社会的稳定就一直沿用着这种管理制度。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本身是未可厚非,无可非议的。居住在农村就是农村人口,居住在城镇就是城镇人口,这种分别本身并没有错,因为这是事实。但是,把居住在农村的人也即农村人口,统统称其为农民,这是说不过去的。在招工、招生以及招兵问题上,分什么农民工、城镇工,分什么农村学生、城市学生,分什么农村兵、城市兵,这些分别对待都没有道理,是讲不通的。工人还是农民,学生还是士兵,这本来和户籍、居住是没有什么关系的。无论是农村工人还是城镇工人,都是工人;无论是城市学生还是农村学生,都是学生;也无论城市兵还是农村兵,都是人民解放军之一员,按户籍分门别类是没有道理的。这种分门别类已经超出了户籍管理的范畴,带有一定意义上的偏向性或歧视性。户籍和职业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身份,两者是不能搅在了一起的。
在我们国家,最明显的就是农村户口身份与农民职业身份的相混淆。农村户口是个户籍概念,表示的是一种居住地身份或出生地身份。而农民是个职业范畴,表示的是一种职业或一种分工,在称呼上农民是一种职业身份。前者是出生地身份,后者是职业身份,这两种身份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两种身份的管理既不能相互交叉,更不能相互混淆。出生在工人家庭或城镇的并非一定是工人,出生在干部家庭或城市的也并非一定是干部身份。但是,户籍与职业这两种身份相混淆,却偏偏出现在农民身上。
在农村,户口身份与职业身份相混淆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在农村户口管理与农村土地管理上。凡是农村户口的,不管是男是女,是老是幼,都对应有一份承包地,都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而没有农村户口或中途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就不再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相应也就没有那份承包地。农村户口不仅是农民的惟一标志,而且也是农村分承包地的一个惟一依据。户口管理与土地管理搅在了一起。我国的《宪法》及《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问题是,谁是农民呢?我们应该怎样来理解和落实法律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不能理解为按农村户口人人有份呢?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