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婴儿父或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新生婴儿申报户口(包括合法收养被遗弃的婴儿),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由派出所窗口当场办理。携带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父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收养证等。
3.外国出生回国申报户口,未满10周岁的,可凭监护人的申请报告(主要是父母的报告)、外事部门的落户证明、国外出生证明及翻译、父母结婚证或结婚公证、父母另一方的户籍证明以及本人相片1张等材料,由派出所窗口当场办理。
年满10周岁回国定居申报户口,应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其中父母双方户口未注销或都已注销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的原户籍地申报户口;而父母双方只注销一方户口的,应随未注销户口的父或母申报户口。
4.下列情况由责任区民警受理、调查核实,报所领导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1)父母双方出国(境),其人在国内所生婴儿申报户口。
(2)非婚生婴儿申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
(3)非法收收养被遗弃的婴儿,年满16周岁未落户的。
携带材料:申请报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学籍登记证明,父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父或母户籍证明和结婚证,父母出国(境)护照复印件等。
(二)户口迁移
1.农村婚嫁户口迁移,本县乡镇之间,由派出所窗口民警当场办理。外县迁入的,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签发准迁证后再办理迁移手续。
携带材料:申请人和迁移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年满16周岁提供标准相片1~3张等。
2.调动、录用、招工等户口迁移,本县乡镇之间,由派出所窗口民警凭相关证明当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外县迁入的,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签发准迁证后再办理迁移手续。
携带材料:组织(人事、劳动、教委等)部门签发的录用(招工、调动)通知书(介绍信),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标准相片1~3张等。
3.因投靠、退离休、收养、回原籍、迁居等原因迁移户口的(不包括户籍改革迁移和户口农转非迁移),由责任区民警受理、调查核实,报所领导批准,派出所窗口民警签发户口准迁证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携带材料:申请报告,属住地村(居)证明,申请人和迁移人合法有效证件,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退离(休)证,收养公证书,年满16周岁提供标准相片1~3张等。
4.户口迁出凭户口准迁证明、工作调动(录用、招工)证明、入学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由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迁出手续。
(三)落实户口
1.大中专毕业学生(退学)、军人退伍以及归正人员回原籍的,由窗口民警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以及军人转业(退伍)安置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携带材料:户口迁移证、退伍证以及释放证或者分配或安置工作介绍信、居民身份证(转业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提供标准相片1~3张等。
2.大中专毕业学生(退学)、军人退伍以及归正人员跨乡镇异地落户的,由居住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受理,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由窗口民警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携带材料:申请报告,户口迁移证、退伍证、释放证明,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原户口迁出或注销前的户籍证明(全户),房屋产权证明,年满16周岁标准相片3张等。
3.回国定居恢复户口(外籍华人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出国(境)前的户籍属该辖区。二是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场办理。三是申请人必须声明在国外没有居留或回国定居恢复户口后不去国外定居,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在本县范围内必须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包括其父母或子女的房屋)。其中异地居住的,应在办理恢复户口后,再办理其户口迁入现居住地的相关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并提供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等,其中农村旧房或违章建筑等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责任区民警入户调查予以确认)、年满16周岁标准相片3张等材料,在派出所窗口统一填写“回国定居恢复户口声明书”,由本人当场签名、捺印,再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落户手续。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户口遗漏补登,由责任区民警受理并调查核实,报所领导批准,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携带材料:申请报告,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原始户籍资料,在校生学籍证明,责任区民警的查证材料,年满16周岁提供标准相片3张等。
(四)农转非户口
在居住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并且已经入住的,可以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由户籍地派出所或居住地派出所窗口值班民警受理,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所领导审核,统一报县局审批,并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当事人凭县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明办理户口农转非的相关手续。
材料要求:当事人申请报告,申请人和迁移人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建筑许可证等),结婚证等。
(五)户口登记内容变更
1.姓名变更
(1)未满7周岁的儿童变更姓名或增加别名,凭其父母的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以及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由派出所窗口民警当场予以办理。
(2)变更姓名中电脑无法录入的疑难偏僻字的,凭本人的申报报告、居民户口簿、有效的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派出所窗口民警当场予以办理。
(3)未满16周岁公民变更姓名或增加别名;在校生变更姓名或增加别名(指全日制学校在校生);变更姓名中同音异体字或增加姓名中同音异体的别名的(包括方言和普通话)。由责任区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签署意见交派出所窗口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或增加别名的责任区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所领导审批交派出所窗口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携带材料: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有效的身份证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学籍证明、毕业证明、结婚证、职称证书、档案抄件以及单位证明等)。
2.出生日期的变更更正
(1)公民的出生日期,由于涉及到参军、上学、就业、结婚、计划生育、招工、退休等诸多社会问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属于户口登记发生差错,无论是申报人假报、错报,还是经办人工作失误等造成的差错,经查证属实审批后应予以更正。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要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逐级审批后,再给予变更。
(2)变更更正出生日期内“日”“月”的,由责任区民警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签署意见交户籍室办理。
(3)变更更正出生日期“年份”的,由责任区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所领导审批交派出所窗口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携带材料: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有效的身份证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记载材料、学籍证明、家庭族谱、结婚证、档案抄件以及单位证明等)。
3.民族成分的变更更正
(1)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成分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定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公安机关所称的民族成分的变更是指变更户口登记中的民族成分,而确定公民民族成分是县统战部民族管理部门的工作范畴。
(2)因户口错登而更正民族成分的,凭居民户口簿和有效的身份证件等,由派出所窗口民警当场予以办理。
(3)要求变更民族成分,由责任区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所领导审批交派出所窗口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携带材料: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有效的身份证件、县统战部民族管理部门的民族成分确定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及民族成分证明等)。
4.华侨所持护照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原户籍登记内容不相符而申请变更更正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按上述的审批权限予以办理一是由本人提出,并且申请人的户口已注销。
二是正在使用且有效的护照,不能以过期、作废护照的登记内容予以办理。
三是必须是我国公安机关或驻外领事馆签发的护照,外国护照及外国签发的难民证等不能作为办理变更更正的依据。
携带材料:本人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有效的身份证件、护照和居留的复印件等。
5.其他项目
(1)职业、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住址、身高以及与户主关系等户口登记的动态项目的变更更正,材料齐全,不需要调查取证的,由派出所窗口民警予以当场办理。
(2)需要调查证实的,由责任区民警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签发意见后交派出所窗口民警办理。
携带材料:凭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有效的身份证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毕业证书、结婚证、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证明等)。
(六)户口注销及其他内容
死亡注销,出国(境)注销,入伍注销,立户,分户或并户,自理口粮回原籍的,凭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如死亡证明、外国居留证明、入伍通知书、分立户的报告等),由派出所窗口民警予以办理。
(七)证件办理
1.居民身份证
(1)申领、换领、补领的,申请人直接到派出所窗口办理,时限2个月。
(2)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即“快证”)的申办流程:当事人向派出所“窗口”申请并审核受理→县邮政局“窗口”交纳邮政特快专递费30元(自送制证的应直接到“公安窗口”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并交纳“快证工本费”40元(伯温路5号)→7个工作日持收据再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签名领取。
(3)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向派出所“窗口”申请并审核受理,持派出所出具的“签发证明” 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并当场受理签发。
携带材料:居民户口薄,标准相片3张(快证、临时的需5张),换领需持原证,补领需申请报告。
2.边境通行证
申请人向派出所的责任区民警(或所领导)申请,经审核签发意见后到派出所窗口办理。
携带材料: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居民身份证等。
3.暂住证
申请人应直接向派出所窗口民警申请或者业主、房东等统一向派出所申报,经审核当场予以办理暂住登记和签发暂住证。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及时到派出所注销暂住登记;已领暂住证的,应当交回。
携带材料: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等。
4.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
(1)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以及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房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2)申请人将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的,应及时向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携带材料: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合法有效证件等。
注: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护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