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信访活动中应当注意,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受理,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最后,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二十二节)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信访机构不予受理
根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于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1)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无权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出。
(2)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这是为了督促信访人积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为了充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得以救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上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节)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复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初步作出的信访事处理意见不服的有机会再次寻求救济,但要注意以下事项:(1)负责复查的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这就是说,如果原办理机关是人民政府,则复查机关就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如果原办理机关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办理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同,则复查机关就有可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能是办理机关的本级政府。(2)复查的方式,复查一般需要用书面方式提出,因此申请人需要递交申请书,并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办理机构处理意见、申请复查的理由等内容。(3)申请复查的期限必须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超过该时限信访程序就终结,信访人再提出信访机构不再受理。(4)上级机关的复查必须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
(第二十四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时禁止的行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时,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禁止下列行为:(1)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2)不得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不得在机关门前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等;(3)不得阻碍接待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纠缠、侮辱、殴打接待人员;(4)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5)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6)反映意见完毕,不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节)什么是信访的法律责任
信访的法律责任是指信访活动的有关各方违反了《信访条例》及其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当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可能是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比如行政拘留甚至劳动教养,也有可能是相当严厉的刑事惩罚,比如判处有期徒刑等,信访法律责任包括信访人违法的责任,也包括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信访活动中要确定某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来作出,也就是说必须要由法定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手续来决定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第二十六节)农村群众在信访活动中要注意避免出现哪些情况
越来越多的农民学习法律,通过合法或者适当的方式参与信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也有一些信访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精神,这些行为主要有下面几类:(1)集体上访:集体上访一般是指人数超过5人的来访。《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不得超过5人。”
(2)越级上访:《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果信访人没有按照这一条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而是上访到更高一级国家机关,这就是越级上访。如果对地方政府信访工作不满,可以按照正常程序投诉,也可以写信到更高一级政府或人大,但是随意越级上访,不仅花费巨大,而且也并不见得有助于问题解决。
(3)暴力上访:信访是一种法律救济渠道,信访人必须遵守信访规则,依法信访,维护信访秩序,但是有少数信访人却采用暴力手段来达到目的,这种方式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4)长期上访:根据《信访条例》,信访问题经过初步处理、复查和复核三个环节就已经终结。有少数人为满足自己不正当要求,利用信访为手段,就相同问题上访几年甚至十几年,这就是典型的长期上访甚至叫“缠访”。这种行为不能允许,其要求也不能被满足,如果信访人存在违法行为,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节)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节)可以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有哪些
条例中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重大”通常指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的。
“复杂”通常指多种因素相互联系、纵横交织、错综复杂的。
“疑难”通常是指对事实认定有不同看法,证据不足或者相互矛盾等情形。
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主要是指投诉请求类信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二十九节)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时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一是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必须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要克服只找党委、政府领导,而不找职能部门的心理,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信访人要采取正确的形式反映问题。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形式反映问题,确需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 2-3名代表反映,最多不得超过5人,就近到当地的管辖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如实提出。采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检举、申诉、控告信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同时,可通过网上信访的形式向有关机关反映问题。三是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不得在机关门前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等;不得阻碍接待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纠缠、侮辱、殴打接待人员;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反映意见完毕,不得滞留。
(第三十节)怎样认识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的重大使命首先,信访工作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其次,信访工作是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第三,信访工作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第四,信访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节)网上信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联系地址要清楚:网上信访反映问题要将电子邮件、联系地址及邮编交待清楚(必要时要写清楚电话),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答复或进一步了解情况。
(2)上网反映问题,最好用真实姓名,尤其申诉和要求解决个人问题,一定要用真实姓名。如果是在网上揭发检举问题,一般也应该用真实姓名。有打击报复之虑,可匿去姓名,但要写明被揭发者的姓名、单位、隶属关系、职务、住址和基本事实,以便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3)网上反映问题要注意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也不能诬告、陷害他人。
(4)上网反映问题,要将问题涉及的单位交待清楚,以使问题处理更快捷。
(5)上网信访应该注意的问题: 1)建议您学习一下《信访条例》。对于应当向行政机关反映的问题,可以在政府的网上反映。如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揭发检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控告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以及其它可以向行政机关反映的信访问题。
2)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部门反映。
3)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于应当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当分别向调解组织,仲裁机关、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反映。
4)上网反映问题,应逐级向有关部门反映,一般不要越级反映,不同内容的问题,也应当分别反映。
(第三十二节)网上信访须知
(1)注意事项。网上信访要说明信访人姓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发送的要写清邮件地址。反映的内容要清楚(包括建议意见的主要内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主要单位和人员,信访人的要求及其理由等。)
(2)来信办理程序及时限: 1)受理。市长信箱网上信访和电子邮件的办理。由专人负责日常网上信访和电子邮件办理工作,每天接收一次(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2)交办。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办理。
3)答复。有权处理的单位,在60日内直接在网上进行回复,由市长信箱工作人员审核后,点击发送给网上信访人或发送电子邮件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节)信访事项复查须知
1.受理复查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
(2)申请人申请复查时应当提供原办理单位的答复意见书的原件。
(3)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场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4)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5)信访人申请信访要在收到原办理单位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2.复查有关的时间规定
(1)收到复查申请后,本机关将给申请人出具收件单,并从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不受理,给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原因和理由并退回信访人的材料。如受理,则从信访人申请信访复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复查结束,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复查期间均可以申请信访听证,具体期限在收件单中予以具体告知。信访听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复查的30个工作日之内。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3.下列情形不属我市信访复查范围
(1)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范围的信访问题,请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2)原办理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其信访复查机关是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节)来信来访办理时限
(1)转办:信访部门收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
(2)告知:有权处理责任部门收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
(3)答复:有权处理责任部门受理后60日内。
(4)报结(反馈):有权处理责任部门在收件后2个月内。
(5)复查:信访人在收到答复之日起30天内提出申请,复查单位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复查意见(不含听证时间)。
(6)复核:信访人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复核单位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含听证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节)个访、群体访、集体访概念
个访是指一人或一家人到党政机关上访的活动。
群体访是指二至四人为同一问题群体到党政机关上访的活动。
集体访是指五人以上为同一问题集体到党政机关上访的活动。
(第三十六节)信访人对哪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十七节)信访人的信访事项,提出应遵守什么规定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