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企业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定的要求。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消防法规、没有消防配套设施或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企业的生产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留足安全通道;生产人员集中的场所,应保持地面平整,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应分别堆放,不得妨碍通行;安全出口、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严禁企业将职工宿舍、生产车间和料品仓库混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凡不符合“三分开”原则的,应限期整改。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主动提出消除火险隐患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同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充分发动职工经常进行防火自查。对检查出的隐患,企业应及时整改;对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采取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限期整改;对特别重大隐患,要逐项建档,紧急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企业比较集中、发达的地方,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建适合当地需要的专职消防队伍;规模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义务消防队伍。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发生一般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集体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事故责任者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备案。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节)《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为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乡镇企业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有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规、规程和标准。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专管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乡镇企业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程和标准的情况。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健全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治理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改造的情况。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包括厂(矿)长、特殊工种、新职工岗位培训和全员培训)的情况。乡镇企业职工伤亡月、年度报表和半年、全年安全工作总结的上报情况(事故起数,死亡、重伤、轻伤人数,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年度乡镇企业千人死亡率,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年度乡镇企业火灾事故起数、经济损失(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
主管乡镇煤矿及花炮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增加两项内容:年度乡镇企业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年度乡镇企业花炮事故、经济损失情况,与上年相比升降情况。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时上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情况,次年1月5日前乡镇企业办公室上报县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月10日前县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地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月15日前地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月25日前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奖惩:通报表彰或批评;进行物质奖励或罚款;按农业部《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管理先进集体和优秀安全管理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评选先进集体和优秀安全管理工作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节)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
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是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乡镇企业安全监督员应依法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企业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正确处理行为安全与本质安全、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三十五节)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总则
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1名领导分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三十六节)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职责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工业卫生条件;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办法;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培训;组织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和审核先进企业评选中的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企业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还应有1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工业卫生监督员。企业的安全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指标;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和卫生防护的技术改造计划;做好劳动场所和生产设备的防护管理;易燃、易爆企业应普遍使用防爆器材;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检查、事故报告、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技术改造经费的计划、使用及管理;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竞赛活动;建立安全档案和健康档案。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参照行业部门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解决好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节)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网络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管理到乡,工作到厂。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服务工作。
县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业卫生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