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的婚姻法对非法同居这四字未提及,仅在第8条中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它认可补办婚姻登记,实际上是有条件的承认了事实婚姻的存在,也即要补办登记,在这种情况下非法同居关系可以转化成正常婚姻关系。针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相应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这个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非法同居的处理是很宽容的,只要男女双方补办登记,就按夫妻离婚规定来处理。
对非法同居者的法律保护的规定,除了上述二条外,当今人民法院审案的依据仍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一司法解释,该解释是在1989年作出的,用其处理现在的非法同居案件是不太适应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鉴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难以操作性和滞后性,可以看出这些规定是很有局限性的,因此,对非法同居现象的法律保护应予以完善,使得有法可依,对推进我国法治文明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近亲结婚的危害
在我国一些偏僻的农村仍存在着近亲结婚的旧习俗,认为这是“亲上加亲,不断亲缘”。其实近亲结婚所带来的危害是相当大的,主要是增加了下一代遗传性疾病发生的机会。
有许多人可能携带某些遗传病的基因,而不表现出来,成为“隐性遗传病携带者”;如果他和有相同血缘的、带有遗传病基因的近亲结合,那么他们的子代就会将父母隐性遗传病外显出来成为显性,临床上表现为疾病。所以遗传病的机会就增加了;如果他和非相同血缘的人结合(携带同一遗传病基因的机会很小),那么他们的子代得遗传病的机会就减少了。有人统计,近亲结婚后他们的下一代儿童死亡率比非近亲结婚的高出3倍,近亲结婚的后代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比非近亲结婚的后代高出150倍。
那么,怎样才能算是近亲呢?近亲是指直系亲(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舅、姨、姑、叔等)。
即使已经成婚的,在考虑怀孕之前应该进行遗传咨询。出生后的孩子应加强随访,定期检查。如果第一个孩子生后患遗传性疾病,是不是生第二胎应去医院进行遗传咨询。如果抱着侥幸的心理,冒风险再生一个,至少可以说再生一个其遗传性疾病的发生率远远比一般人群要高。曾遇到一对表兄妹结婚的夫妇,连生三胎均为头小畸形,终日卧床不起,成为家庭的负担。
避免近亲结婚,可以有效地控制遗传性疾病的发生率,同时也是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人口质量的重要措施。现在已经制定了新的婚姻法,《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近亲结婚出现非健康婴儿的原因
近亲结婚由于双方有共同的祖先,相同的基因(包括正常的和异常的)很多,而且亲缘越近,相同的基因越多,他们相互间婚配,子代成为纯合子的机会就大大增加。在非近亲婚配夫妇中,相同的基因少,带有相同的隐性基因的机会更少,即使一方携带有隐性致病基因,而另一方相应的基因正常,子女也不会成为该致病基因的纯合子,因此子女患隐性遗传病的机会也就很少了。近亲结婚的夫妇中,带有相同隐性致病基因的机会大大增加,其子女成为该致病基因纯合子的机会也明显增高,这是近亲结婚子女患隐性遗传达病的机会比非近亲结婚子女高得多的原因。例如白化病,在非近亲婚配的子女中,发病率为1/40 000,表兄妹婚配者为1/3000,后者为前者的13.5倍,黑蒙性痴呆的这一比率为35.7倍,先天性鱼鳞病为63.5病。近亲结婚不仅使隐性遗传病发病率增多,而且也使多基因遗传病发病率稍增高,例如高血压病、先天性心脏病、精神分裂症、哮喘、无脑儿、脊柱裂、唇腭裂等。因此禁止近亲婚配是降低遗传病及先天性畸形儿出生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1.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2.修订后《婚姻法》的规定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次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修改,而是将这一制度贯彻得更加彻底(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产)。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后所得共同制在二十年的婚姻法律实践中已经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适用这一制度,我国绝大多数家庭的夫妻财产归属是明确的(实践中的夫妻财产纠纷多因共有财产分割而引起,并非因共有财产归属不明才产生)。其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充分考虑到男女双方在经济收入和承担家庭义务等方面的实际差距,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再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作了严格界定,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二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是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中对夫妻约定财产是如何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子女间,政治观点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但父母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当事人声明脱离关系,法律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同时,对于法定权利或利益,如受抚养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继承遗产权,则可以声明放弃。
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