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还从不同角度将民事权利作了以下分类:1.物权和债权物权是指对物的直接处置和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物权又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对自己所有的物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的权利。他物权又包括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和担保物权(对他人提供的债的担保物享有的权利)。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
2.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相对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的权利。如所有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相对的义务人只是某一个或若干个特定人的权利。
3.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能独立存在的权利。如所有权、债权等。从权利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从属于某种主权利而存在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4.支配权和请求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无需义务人的作为即可实现对标的进行处置的权利。如所有权、著作权。请求权是权利人必须请求义务人进行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5.形成权和对抗权
形成权是权利人单方的意志和行为就可以使一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对抗权又称抗辩权,是指依据法定事由可以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如占有物的善意取得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权拒绝原所有人提出的返还财产的请求。
财产所有权及与之相关的权利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具有三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权利,不需要他人积极作为,只需要他人不加以妨害。第二,它是一种对世权,义务主体是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第三,它是一种排他权,就任何一项财产,只能设定一个完整的所有权,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完整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1.占有
即对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或管领。占有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所有人的占有,一般都是合法的。但如果所有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约定的占有,则是非法的。非所有人的占有又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占有他人之物。非所有人的非法占有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恶意占有,即非所有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故意占有行为。二是善意占有,即非法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占有是非法占有的行为。
2.使用
即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的或非营利的运用或利用。使用也可分为所有人的使用与非所有人使用,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合法使用受法律保护。
3.收益
即指就财产收取天然的或法定的孳息。收益权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由非所有人行使。
4.处分
即指处置物的法律地位的行为。如在性质上变更或消灭该物、让与该物、就该物设定各种物上权利(如留置权)、抛弃其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只有所有人才能行使处分权。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或经所有人同意,非所有人也可以行使处分权(司法拍卖、留置和抵押物的变卖)。
(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义务主体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凡对原无所有权的物的取得,或原物虽有所有权,但与原所有权人意志无关的取得,均为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生产。生产是通过人的劳动获得自然物、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
(2)天然孳息。生息物产生的天然孳息,如母畜产出的仔畜、树上的果实等。
(3)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人继承的财产、无主赃物,一般归国家所有;漂流物、遗失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
(4)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采用征税、国有化、没收等强制手段取得财产所有权。
(5)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附合、混合和加工。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时由不动产人取得附合物所有权;混合物一般由原物价值量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或者由各方共有;加工物一般由原材料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如加工创造的价值显然超过原材料价值的,也可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
对原有所有权的物,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的,是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继受取得的方法主要有: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受遗赠。法定继承虽然依法律事件而取得所有权,也属于继受取得。
(三)共有
共有是指对同一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从主体方面看,共有财产是同时为多数主体所有:所有人为单一的,不构成共有。第二,从客体方面看,共有关系是多数主体共同享有某一财产的所有权。多数主体分别就多项财产分别享有所有权不是共有;多数主体分别享有某一财产所有权的不同权能,也不是共有。第三,从内容方面看,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可以采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处理按份共有,应注意以下问题:(1)依照份额享有共有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经营管理、处置,有共同决定权。如有分歧意见协商不成,按原协议规定解决;如原协议无解决方法,应依份额一半以上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份额少的人的利益。
(2)分割权。每个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无须向其他共有人提出请求。
(3)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2个或者2个以上公民或者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无法划分出各共有人的具体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依法确定共有人各自应得的份额。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没有多少之分。处理共同共有,要注意以下问题:(1)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共有人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3)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入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四)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均是在所有权的四项内容与所有权人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他物权,主要有5种:公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典权、相邻权。
1.公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
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国有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根据宪法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公民、集体对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2.国有企业经营权
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3.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即指城乡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公有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使用、居住的权利。宅基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房屋典权
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典给承典人,承典人给付典价,并享有典期内使用该房的权利,出典人有定期或不定期回赎的权利。对有回赎期的,期满出典人要求回赎,应予准许;有回赎期并约定逾期不赎作绝卖的,逾期即不得回赎,由承典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
5.相邻权
不动产的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便是相邻权。而相邻关系则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的内容表现为不动产所有权权能上的限制或扩大。相邻权主要有:相邻用水排水权、相邻通行权、相邻通风采光权、相邻管线安装权、共同使用受益权。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债权
(一)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又称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与所有权相比较,债的法律特征有:第一,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而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除所有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第二,债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债权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债的客体可以是物或智力成果,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只反映财产归属关系,其客体只能是物或智力成果。
第三,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违法行为而发生。所有权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而发生。
第四,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相对特定的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作为;而所有权人权利的实现,不必借助于任何相对者的作为。
(二)债的种类
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区分为不同的种类。
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这是以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为标准划分的。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为多数人的债。其中有债权人为多数人的,也有债务人为多数人的,也有债权人、债务人均为多数人的。正确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主体当事人各自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这是以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为标准而划分的。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之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之债。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必须确定、存在、并不能为其他物代替;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则不具有特定性,甚至在债成立之时还不存在。
3.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这是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来划分的。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内容限定当事人只能就一种行为进行请求或履行,是不能选择的。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内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中选择一项履行的债。
4.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这是以债的发生原因为标准来划分的。因当事人的约定所生之债,为约定之债,即合同之债。因法定原因所生之债为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又可分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这种得到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主动地为他人管理某项事务的行为,即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因此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应认真管理,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节约费用,并应当将管理所得收入返还受益人。无因管理人在结束管理后,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因管理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但原则上应以不超过受益人所得利益的总额为限。
(三)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5种。
1.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