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民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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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农村各种人群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3)

《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于1990年12月,共9章54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原则;残疾人的定义、类别;残疾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和特别保障;政府的职责,社会的责任;残疾人联合会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以及残疾人亲属的责任等内容。(第二章):康复。规定了康复工作的指导原则以及组织实施、人员培训、用品用具供应等内容。(第三章):教育。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的施教原则,发展方针,办学渠道,师资培训,以及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内容。(第四章):劳动就业。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社会各方面的责任;给予残疾人的优惠与扶持等内容,特别是规定了各类组织均应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劳动就业的各个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也作了明确规定。(第五章):文化生活。规定了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以及相关的扶持措施等内容。(第六章):福利。规定了国家、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并且给予特别照顾。(第七章):环境。规定了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特别规定了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第八章):法律责任。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规定了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和实施办法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特点

这部法律有五个特点。第一,该法是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包容各个领域,明确了重要原则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具有一定的高度、广度和时间跨度。第二,该法是关于残疾人的特别法,注意处理好公民的共性与残疾人群特性的关系,注意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需要和参与社会生活中的规律。第三,该法既体现对残疾人的照顾和扶助,又与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相适应,与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相协调,对残疾人迫切需要解决而又能做到的基本问题,作出刚性规定,对暂时难以完全做到但符合国家和残疾人根本利益、可以逐步做到的,采取倡导性的写法。第四,该法是权益保护法与事业促进法的结合,既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又指导残疾人事业发展;既明确义务、责任,又倡导社会公德。第五,该法既符合“平等、参与、共享”的时代精神和国际潮流,又体现我国优良民族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修改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意见,经综合分析《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特点和国内在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领域的立法框架,经对外国残疾人综合立法及其最新发展趋势的比较研究,结合联合国正在制定的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在保持残疾人保障法原体系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增加部分章节,突出对残疾人权益如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采取的法律措施

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

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继续沿用“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二是将名称修改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以着重强调新法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同时使之与其他相关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的命名方式相一致。比较这两个名称,如改名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有利于实现以残疾人权利为本,有利于全面促进和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利,有利于增加关于残疾人权益的规定,符合我国立法进一步保障人权的趋势,符合国际残疾人立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并能和国内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理念相统一。但是如果改名为权益保障法,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残疾人保障法立法之初的起草思路。

关于残疾人的概念,除中国大陆用残疾人这一概念外,韩国、中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及东南亚大多称“残障人士”,台湾省称“身心障碍者”,日本则用“身心障害者”。比较残疾与残障(或身心障碍)两个概念,残疾更侧重强调疾病或缺陷,残障更多地强调外界障碍和不利影响。采用残障的概念更符合我国对残疾人的定性,更符合把残疾人作为权利主体的理念,但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概念已广泛接受,而且现行法律都已采用残疾人这一概念,如改为残障,社会上要有一个较长的接受过程,并且“残障”也不是一个十分理想的用语。

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和残疾概念暂不作定论。可暂时仍沿用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原法中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等部分的内容尽量保留,适当增加残疾人政治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内容。

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总体框架

建议修订稿共分14章,包括总则、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康复权益、教育权益、劳动就业权益、文化生活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无障碍权益、残疾人组织和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政治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是残疾人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将它们分别独立作为一章进行专门规定有利于残疾人的人权保障。

第六章到第十章基本建立在原法相关章的基础上,在相应标题上增加权益或权利两字,以强调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同时与本法修改的立法方向相统一;在每一章的具体内容上,首先在总体上对残疾人享有的权利或权益做一般性规定,接下来可以用几个条款对这一权益作进一步的分解规定,以对本章所规定的具体权益做进一步的细化,同时尽量保留原法的相关规定,以保持与原法内容的前后衔接,并根据国情变化和时代要求进行适当增删。

无障碍权益一章是对现行法律环境一章的重新改写,因为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几年来,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很大进展,部分国家还有专门的无障碍环境立法,正在制定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也将无障碍作为残疾人权益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我们在修改残疾人保障法过程中需要结合形势做出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