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土地和住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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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农村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土地违法行为有哪几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0种: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②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③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④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⑤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⑥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⑦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⑧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⑨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二节)哪些是土地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第三节)哪些情形之下,可以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的概念: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临时用地概念: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

土地补偿费的概念: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概念: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土地使用者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四节)农村土地被乡镇开发区征用10年但未被建设,农民能收回土地吗《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l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共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末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种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五节)农村住宅用地如何审批

审批条件: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计划、城乡规划;②符合住房审批条件;③有关税费按规定缴交。

申报材料:①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②农村村民个人住宅用地预审意见表(含用地指标许可);③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④规划用地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⑤属农用地的,附农转用批次清单;⑥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⑦原住房土地使用证复印件;⑧村公告证明;⑨其他(属分家析产的要附分书和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证,收回老屋的要附收回老屋协议和老屋拆除保证书)。

审批程序:基层国土所受理→调查、初审→窗口受理→审核→发文归档。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从窗口受理开始计算)。

(第六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以后,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七节)自留地被强占,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②民主协商,公平合理;③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八节)哪些情况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下列用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4)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5)农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第九节)集体土地可不可以修国道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1)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色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2)正确引导和规范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通道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正确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和一般耕地发展水产业、畜禽养殖和林果业。编制和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建设与保护、农业结构调整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进行绿色通道建设要因地制宜,严格限定道路沿线绿化带宽度。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道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绿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履行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3)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违反法定程序通过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严禁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审批。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4)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尽快采取恢复耕种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对已经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处理:①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限期恢复耕种;②对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畜禽养殖等建筑物的,限期拆除并予整理;③对建设基础设施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力破坏的,限期修复;④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逐步恢复耕种条件;⑤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申请。在具体处理中,要确保农民经济上不受损失。

(5)抓紧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清查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要按照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检查,并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内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特别是顶风作案,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大量减少的地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节)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

(1)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从现在起,几年内,农村建房不准再占用耕地,只能在现有的宅基地空地内调剂解决。要以村、镇为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派人协助,抓紧时间,在充分地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村、镇建设的全面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以利于节约土地。

(2)坚决刹住干部带头占地建房风。各地都要像北京、山西那样,立即对滥占耕地建房问题进行一次检查,抓几件典型案件,严加处理,并在报刊上公布。

今后在宣传报道农村改善居住条件时,应着重宣传和表彰规划合理、节约用地,又改善了居住条件的先进典型,而不要单纯宣扬农民富裕后盖房多、庭院宽敞等不利于节约土地的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