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土地和住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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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农村土地及土地管理常识(1)

(第一节)农村土地问题

农村土地问题实际是三大土地问题:第一是承包经营土地问题;第二是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第三是宅基地问题。物权法在这三个集体土地的改革或者流通的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既保持现行土地法规定的现状,但又留有了余地,为将来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和改革留下了充分的空间。

第一,对于承包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于入股出资,但是在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中包含了一个“等”字,可以理解为并不禁止。而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也没有禁止入股,但有一条限制,就是用途不能改变。

第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能不能搞建设,这也是一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这些土地只能用于村里自己的乡镇企业、公益设施、学校和养老院。

第三块是农村宅基地。对于宅基地如何利用,恐怕争论得更厉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法律上的规定就有矛盾的地方。比如物权法规定房子可以抵押,但同样在另一条又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如果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拿去抵押了,那必然涉及宅基地,但是农村宅基地按规定是不允许动的。这个问题从法律上讲,本身就是矛盾的,房子流转必然连着宅基地,但你又不允许动宅基地,后来变成了更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城里人不得到农村买房子,引来一大堆意见。为什么农民自己的房子就不让卖?不允许农民对自己的房屋有任何的处分权,如不能转让或者抵押,这过分限制了农民的权利,他最大的财产就是这个东西了。

(第二节)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节)土地流转

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中国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动的政策刚出台,上海就在积极实施了。据悉,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思路框架基本形成:将按照“土地确权、两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上海郊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制度。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转换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其要点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第四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③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所以出让的程序也各不相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①用地者向政府申请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②用地申请经政府同意后,用地者与政府协商出让土地的用地面积、使用年限、出让地价等用地条件,双方就有关内容达成一致后,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完毕后,持有关材料,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④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⑤办理土地登记的有关手续。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①准备招标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等。②发布招标公告。③有意受让人办理竞标手续。④政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出让合同。⑤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六节)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第七节)土地的征用及占用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也就是说,一定条件下,农户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用。所以,征用是指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者公益事业的发展,体现全社会的长远利益,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主要用于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对土地的征用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征地必须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

(2)征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3)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告和公开。

(4)征用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占用是指为了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等,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八节)土地的农业及非农建设用途

国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所以,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非农建设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如不得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占有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九节)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如有争议,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第十节)土地的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4)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如50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

(第十一节)土地的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第十二节)加强土地整理工作,为全面提高农村生产力提供坚强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根本的是发展农业生产,土地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是广大农民朋友致富的根本前提。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资源和未利用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就显得非常重要。当前土地开发整理的主要范畴是主要是指对现有农用地、灾毁耕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地、撤并村庄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适度开发,以及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通过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整理,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可以有效改善传统的农用地利用格局,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改造旧村庄,归并农村居民点,可以有效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土地整理是适应新时期建设高效农业、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抓好农用地管理,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创造宽松的环境,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地开展农业结构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不断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

(第十三节)规范农村建设用地流转

我国政策法律一直对各种集体土地权利行使限制较多,这是在我国过去计划经济下以及市场经济条件欠完善,土地管理效能不能适应放开对集体土地使用的约束需要等各种社会发展背景和人们对土地权利的认识没有形成共识下产生的。由于有关法律规定限制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阻碍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值的实现,使得资金、技术难以流向农村。同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身存在诸如产权不清、收益分配不明、尚未分等定级等问题,也使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难于流转,这在某种程度上对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了某种程度的制约。

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各种生产要素更多地投入,包括土地这种生产要素的投入,而随着国家对土地供给宏观调控不断地加强,城镇国有土地可供量日益减少,国家正常渠道的建设用地供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稀缺,这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很大的机会,只要得到市场需求的认可,集体建设用地同样可以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生产要素进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要求,我们应该看到土地使用权流转不仅仅是土地收益分配问题,而在于建立一套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提高资源配置率。开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从资源配置效率来看是合理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面广量大。2005年,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促进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践证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有效地盘活了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有效地保护了耕地,促进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更好地改善农村投资环境,刺激农村集体经济,有力地促进城乡经济的共同繁荣。

(第十四节)对土地问题的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