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究竟有多少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4个刑法修正案,对其作了一系列修改补充。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统一认定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2年3月15日和2003年8月15日联合发布了两个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截至目前,共新增罪名9个,修改罪名15个。
新增的罪名有:资助恐怖活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骗购外汇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修改的罪名分别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修改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抢劫。
枪支、弹药、爆炸物改为罪抢劫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取消抢劫。
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取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将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改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改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此外,修订刑法实施后,“两高”分别发布了有关罪名的司法解释,其中存在4个罪名规定不一致,有的罪名虽然规定一致,但在实践中反映出不够科学的问题,“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两高”有分歧的罪名进行了统一,对原规定不科学的罪名进行了修订。统一罪名的情况分别是:《刑法》第397条统一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刑法》第397条第一款确定为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第二款确定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刑法》第406条确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修订罪名的情况是: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直接定强奸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改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改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综上所述,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修订刑法规定的罪名有413个,加上新增罪名9个,目前我国《刑法》共有罪名422个,其中,过失犯罪48个,占总数的11%;故意犯罪374个,占总数的89%。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主要罪名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
(2)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的犯罪。包括:①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②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③公民个人或者单位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4)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包括:①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②非法狩猎罪。
(5) 毁坏耕地罪。
(6) 破坏矿产资源罪。包括:①擅自采矿罪;②破坏性采矿罪。
(7)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
(8)破坏林木罪。包括:①盗伐林木罪;②滥伐林木罪;③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④公民个人或单位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
涉黑犯罪的定性和判刑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一书中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释解》中还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特征: 《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5)严重破坏一定地段或者区域的经济秩序或者社会生活秩序。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涉黄犯罪的认定和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至第367条,讲的都是涉黄犯罪。
第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对“卖淫嫖娼”行为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第35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及其犯罪的构成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毒品原植物,是指用来提炼、加工鸦片、吗啡、海洛因等麻醉药品的原植物,它既可作为制造医用麻醉药品的原料,又可以制造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原料。为了保证制造医用麻醉药品的需要,又要防止被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来制造毒品,国家对这些植物的种植实行严格的管制,严禁非法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批准,或经国家批准但违反指令计划而超量种植,都是非法的。在我国,毒品原植物主要是指罂粟和大麻。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数量较大的毒品原植物的行为。种植是指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获等一系列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531条规定:数量较大是指种植罂粟500株以上。
(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 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故意种植。
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制造毒品罪的区别;划清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刑事责任
(1)依照《刑法》第35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的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具体认定罪名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实施行为的具体特征,按照选择性罪名的定罪方法予以认定。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其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从未吸食、注射过毒品或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2)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以精神或金钱、物质及其他方法勾引、诱使、鼓吹、拉拢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人从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有意在他人面前大肆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带来的奇妙幻觉和兴奋,以刺激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好奇心等。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怂恿、授意、挑拨或唆使为手段,鼓动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或意志不坚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动作。所谓欺骗,是指以编造虚假事实、掩盖毒品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注射的行为。以上三种行为,均可分别构成一个独立的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3) 犯罪的主体系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为人的动机是牟利、报复,还是拉人下水,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既构成本罪。
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应注意:犯罪与治病的区别;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本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强迫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的构成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健康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非自愿的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暴力,是指殴打、捆绑、杀伤、拘禁等足以危及他人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方法,致使被迫者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或其他危及被害人利益的方法进行威胁和恐吓,实行精神强制,使不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产生恐惧,迫使他人违心的吸食、注射毒品。胁迫的方式,既可以用明确的语言行进威胁,也可以用某种动作或者示意行为进行威胁。胁迫内容无论真实与否,只要使他人受到精神强制即是胁迫。
(3) 犯罪主体系是一般主体。
(4)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应注意: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以及强迫他人吸毒行为的定罪问题;强迫他人吸毒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3)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毒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1) 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
(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3) 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4)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
(5) 非法走私、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被侵害的对象是非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则不构成本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3) 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
(4)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