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犹太人认为,创造富足要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在犹太"邻地法"中这样规定:如果一个人有一块与他人土地相接的土地,这个邻人就自动拥有购买这块地的优先权。同时,这块地的售价不得低于当地市价,使卖方不致因卖地而亏损。买方则由交易获利,因为他的房地产扩大了,代表本身的价值增长。经由这种方式,交易一方获利,而另一方并无亏损。
犹太人认为,加惠于人,是应尽的义务;而拒绝施惠,则与盗窃无异。一个人如果阻止他人获利,即使他并未因此获利,他也窃取了人类潜在的遗产。我们的责任延及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切;不止是我们拥有的,我们的影响所及,都是我们的责任所在。阻止他人获利,好比剥夺他已经拥有的财产。阻碍周围"市场"的财富,就是在助长匮乏,阻碍生计的力量充分发挥。
犹太法典中有一个这样的例子:鲁宾将磨坊租给赛蒙,赛蒙替他碾谷作为租金。但后来鲁宾发了财,又买了一个磨坊,他可以用这座新购的磨坊碾谷,而且无需再用赛蒙。这时如果鲁宾有意终止碾谷代租的协议,要求赛蒙改以金钱支付,赛蒙可以拒绝。但如果赛蒙有许多客户,可以把为鲁宾碾谷所需的时间与精力,用于替另一个顾客碾谷,这样他并没有任何损失,则必须同意改以金钱支付鲁宾。
建立这样的判例是不要让处于赛蒙这种情况下的人,即使自身无损,也不让别人加惠。这就是犹太人的思维方式,这也是他们赚钱的秘密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