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制教育八年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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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青少年要远离邪教(1)

学习目的与要求

邪教是一种邪恶的非法组织,它利用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迷信学说毒害人

们的精神,残害人们的生命。邪教是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恐怖之源,我们与邪教组织的斗争将是一场长期复杂而又严肃的政治、思想斗争。

未成年人思想单纯,辨识能力弱,易受邪教歪理邪说的蛊惑和毒害。本单元通过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惨痛事例,从法律的角度揭露了邪教罪恶学说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丑恶嘴脸,展示了其残害生命的罪恶行径。目的是加强同学们对邪教本质的认识,提高

同学们自觉抵制各种丑恶思想和歪理邪说的意识,帮助同学们用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武装头脑,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与邪恶的邪教分子作斗争。

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据此,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

——《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条

清醒认识邪教的反动性

正当中国举国正忙于抗震救灾,而境外一些敌对势力也没闲着。《环球时报》特约记者从中国反邪教协会获悉,自汶川地震以来,网上及手机上流传的用三个“8”攻击北京奥运会的谣言,始作俑者是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法轮功”及“民运”等境外敌对势力正在紧密跟踪地震后、奥运会前中国社会的变化,试图利用社会情绪兴奋点增多、大规模人群聚集机会增多的新情况,密谋以谣言惑众,破坏中国大陆的稳定。

自“5·12”大地震发生后,互联网及手机短信中很快就出现了一个“段子”。这个“段子”把今年以来中国几个灾难发生的日期,都牵强附会地与数字“8”联系起来,并宣称 它们代表着北京奥运会开幕的日子:08年8月8日,用心极其险恶。经中国反邪教协会跟踪调查,这个“段子”最早出现在境外“法轮功”的几个网站上,并且最早被一些人从境外群发到中国大陆的手机上。“法轮功”网站在5月15日就刊登出“北京奥运日期探谜”、“令人惊奇的四组数字”等文章,试图谣言惑众。

另据了解,“法轮功”等敌对势力通过在大陆网站论坛上发帖子等手段,极力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与汶川地震有关的其他谣言,如宣称抗震救灾款被挪用等等。

有关学者 对《环球时报》记者说,今年以来,中国对自然灾害等重大信息的发布采取了更透明更公开的方式,这是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总体看,中国社会对信息透明还需有个适应的过程。在新的信息管理条件下,社会更容易出现兴奋点,加上奥运会、抗灾等客观原因,将形成很多大规模人群聚集的机会,这既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但也难免会出现一些过激反应,境外敌对势力肯定将在这一时期加紧活动,寻找破坏中国大陆稳定的机会。

有关专家说,今年中国大事不断,整个社会在信息开放的条件下不断经受洗礼。中国年轻人的爱国主义更加成熟,增加了民族自信的元素,对中国的政治体制也更加认同。地 震以来,中国政府和军队的出色表现,赢得了全体人民由衷的肯定。但地震以后,各种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将会有很多,个别地方出现不协调将在所难免,这就要求社 会有一定的承受力和识别力,对政府给予更多的信任和行动授权。这种社会承受力是中国在开放信息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起来的,公民的成熟实际上也包括了对谣言的识别能力。境外敌对势力肯定要千万百计破坏这种承受力的健康发展,在中国社会播撒不信任的种子,制造情绪冲动,进而催发群体事件,破坏中国社会的稳定。因此,全体中国公民、特别是年轻人必须保持警惕。爱护中国的稳定,就是维护中国在复杂国际环境下的综合国力。在国家竞争十分激烈的今天,这是爱国主义最重要 的内涵之一。

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出《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决定指出:经查,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据此,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

如果任由以“法轮功”为代表的邪教蔓延,将会对社会尤其是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影响。首先,法轮功宣扬“世界末日说”,给未成年人造成消极厌世的心理,毒害未成年人的灵魂,动摇未成年人的信仰,造成其心灵的扭曲。其次,法轮功使未成年人相信迷信,反对科学。最后,由于信仰邪教,一些未成年人形成自私自利的思想,只追求自己的“功德圆满”,将父母、家庭弃置不顾,作出危害家庭和社会的事情,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总之,邪教对未成年人的毒害是严重的、可怕的。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取缔“法轮功”,是非常正确的,是顺民心、合民意的。

依据全国人大《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处邪教活动的决定》精神及有关法律,凡有下列行为的,应以犯罪论处:

一、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员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维持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组织标志的;

六、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残、自虐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七、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

八、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

九、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钱财的;十、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十一、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什么是“邪教”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散布迷信邪说等,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早在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邪教组织就给予了界定。邪教组织创立的所谓的教派,都是邪教。

邪教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教主崇拜。这是邪教的第一大特征,以神秘主义网络信徒,在狂热的神秘气氛中大搞教主崇拜,使信徒们为教主而生,为教主而死,惟教主是从。

二、精神控制。这是邪教的第二大特征,邪教通过精神控制,使教主巩固其“神圣”地位。

其常用的主要手段,一是引诱,二是“洗脑”,三是恐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