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
北京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专门人员经过半年多的艰苦工作,终于基本查清:从1996年开始,刘晓庆公司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进行偷税,偷逃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多个税种。专案组从刘晓庆公司账面上查实,其偷逃税金额196万元。
调查人员还透露案中的一个细节:若干年以前,红极一时的刘晓庆去南方某镇演出时,在当地百货商店花四元一角买下一把锥,并要求营业员开具发票,这是一笔谁也不会注意到的小额交易。回北京后,刘晓庆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发票的金额改为41万元,并且列入公司的成本进行税款抵扣。这件事过去多年,在历年的税务稽查中都没有被发现。但是,在此次查案的时候,项目组怀疑这张发票的真实性,派专人赶赴南方小镇,找到那张发票的存根,才揭穿了这个逃税的伎俩。
【问题分析】
西方有一句格言:世界上只有两件事不可避免,税收和死亡。对于逃税、漏税在中国屡禁不止这一现象,一些客观的学术观点认为:这种企业行为背后有着复杂的原因,其实是企业综合内外环境做出的一项决策。其实,企业可以合理避税或节税,但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由于逃漏税,不少的富豪沦为阶下囚,他们旗下的企业也因此而陷入危局。
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不遵守税法规定、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狭义的逃税是指利用非法手段,不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一种违法行为。如利用漏报、少报、不报应税收入和收益;以伪造账证、隐匿财产甚至贿赂税收官员等非法手段逃避纳税。广义上逃税还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没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但依据中国税法及有关规定,可概括出以下几点:
(1)逃税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2)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3)扣缴义务人须依法代扣、代收、代缴税款。
(4)对逃税者采取一定行政措施。
广义的逃税,应包括偷税和抗税。后者是列入刑事犯罪范畴的,是逃税发展的极端。偷是秘密的,抗是公开的,表现形式不同,性质无大的区别。
2002年年初,广州市普耀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下称“普耀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偷税,其负责人施争辉被捕,这是建国以来至当时最大一宗涉嫌偷税案件,犯罪嫌疑人偷逃税金额近2亿元。普耀公司名下的广州、北京、上海等地的数家公司,都采用账外经营、设立内外两套账、销售不开具发票或以收据代替发票等方式,大量偷逃税款。普耀公司的财产已被冻结,检察机关将对施争辉等人提起公诉。办案民警介绍,公安机关介入施争辉偷税案起因于1998年4月,广州市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普耀公司销售3万台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手机,遂对其进行查处,3万台手机被拍卖。普耀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并从不法渠道搞到一些手机的销售发票,企图证明手机来源合法。后经查证,手机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号码与手机机身号码并不一致,3万台手机被依法查扣。普耀公司随后停止经营。
广东省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察觉到普耀公司的经营中存有不少“猫腻”,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将线索移交给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要求深入侦查。广东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公安部经侦局也要求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力量,尽快破案。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于2001年10月正式立案侦查,并将案情通报广东省国税稽查局。2002年1月11日,经侦总队与国税稽查局分别在广州、佛山与当地公安、税务机关采取联合行动,趁施争辉入境之机,在番禺将其抓获,并抓捕了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江少丽等8人,同时查获其设在广州市锦城花园的一个地下财务部,冻结银行存款900多万元,查扣小汽车7辆及计算机、财务资料等一大批。
广东省公安厅及佛山市经侦部门乘胜追击,深入侦查施争辉操纵的佛山新领域、天赋通讯器材公司,发现施争辉利用这两家公司,作为其在国内销售三星手机的进口发货商,以账外经营等方法进行偷税。经对新领域、天赋两公司进行侦查,发现这两家公司的销售网络非常健全,国内18个省、市、自治区均有其销售网络,近百家企业与其有经济来往。办案人员查扣了大量账本、凭证资料,并请税务部门进行核查。据查,1999年1月至2001年12月,新领域公司、天赋公司共获得不含税销售收入近13亿元,偷逃应缴增值税、城建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国税、地税近2亿元,占应纳税额的93%以上。普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2805多万元,远远超出有关方面原来的预想。
据广东省公安厅办案民警介绍,施争辉等人先是自己注册成立公司,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手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998年广州市工商局查处普耀公司后,施争辉并没有收敛其违法行为,而是变换经营手法,重新构建其经营“网络”。
1996年初,施争辉出资成立了广州市普耀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由犯罪嫌疑人江少丽任会计。为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手提电话,施争辉分别与深圳、汕头等地的不法分子商定,由他们为普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施争辉按一定比例支付开票手续费。商定后,江少丽多次将开票资料(包括购货单位名称、货物名称、开票日期、单价、数量、价税额等)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提供给他们,让他们为普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广东省公安机关查明,1996年4月至1997年11月,施争辉、江少丽为销售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手机,采取支付手续费、空转“货款”的方式,让深圳、汕头等地的不法分子共为普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8份,作为税款抵扣凭证,价税合计达1.9亿元,共抵扣税款达2805多万元。经税务机关鉴定,其开具的发票多数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耀公司被查处后,施争辉等人并没有停止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而是变换手法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998年底,施争辉在香港包装上市了香港耀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由施争辉任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该公司主要业务是代理销售三星手机。为在国内销售手机,1999年8月,施争辉与廖兴华、伦德强经多次协商,达成由施争辉收购佛山市新领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内部协议,即新领域公司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不变更,公司原有财产作价300万元作为廖兴华、伦德强的共同投资继续经营,施争辉采取先供货后付款的方式投入,公司无论盈亏,施争辉每年均按投资额的30%即90万元作为廖兴华、伦德强的投资回报。施争辉还先后控制了广州、北京、上海、杭州、重庆、沈阳等地的数家通讯器材公司,这些公司在施争辉的授意、操纵下,采用设立内外两套账、销售手机不开具发票等方式,大量偷逃国家税款。
为扩大影响、树立形象,香港耀科国际有限公司在广州中信广场设立了纽埃顺利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三星手机的全国宣传推广工作,对外称三星手机的“总代理”,但该办事处仅是一个幌子,并非施争辉控制国内各公司的经营总部。施争辉特别聘请江少丽等人在广州市锦城花园设立了一个无工商、税务登记的机构,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遥控指挥国内各公司。这个被他们内部称为“广州总公司”的办公室不对外公开,但实际控制了国内各公司的财务决策、货物供应及资金划拨,并直接向施争辉负责。同时,施争辉还指使江少丽等人在广州市番禺农行、工行、建行和广发行等银行,以梁惠婷、王琴芳、杨宁、李保和等用户名开设了多个私人账户,以协助新领域公司转移销售收入。
在施争辉涉税案中,佛山新领域、天赋两公司的作案手法非常典型。目前广东警方已经查明佛山新领域、天赋两公司实际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施争辉实际操纵,廖兴华、伦德强等人具体经营,主营手机销售。施争辉多次指示廖兴华、伦德强,在经营中“要在税收方面想想办法”、“多拿一些税收优惠”、“少缴一些税”……在他的“教诲”下,廖兴华采用账外经营、以收据代替发票、设立内外两套账、隐瞒转移销售收入等方法进行偷税。
由于长期账外经营,造成实际库存数量远远少于会计账记录的库存数量。为使账面一致,2002年1月,公司员工郑某根据廖兴华的指示,按1998年至2001年两公司销售数量的10%的比例,伪造了新领域公司、天赋公司“待处理库存商品盘点表”各一份,虚列两公司移动电话的次品和报废品共58932台,企图冲减会计账记录的库存数量,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
就这样,普耀公司在逃税漏税中倒塌了。
【专家诊断】
一个精明的经营者应该在公司设立前就考虑好如何节约税收的问题。不止一位税务专家说,国内个人节税的空间相对有限;中国以企业税为课税重点,因而企业节税空间较大。那么,利用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究竟能给我们的创业省去多大的税负呢?
随着国家税制的完善和征税的正规化,我们一方面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要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的负担。“合理避税”在实施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合理避税”又称“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做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Saving)的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表明税收筹划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是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于是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第二是筹划性
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逃税了。
第三是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
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场看,税收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的,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这种客观条件在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针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为前提条件已经消失,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首要问题。
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动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现阶段,此点尤应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换言之,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调整,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可能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决策者如何因地制宜地运用税收筹划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利润增长。
【创业思考】
逃税漏税是一些中小企业惯用的伎俩,常常因此最终将自己的企业送上法庭,不但不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反而葬送了多年苦心经营的企业。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的税收环境正在发生质的变化,如果再用旧思维来看待税收,教训可能会很惨重。中小企业应该抛弃做假账的思想,尽量利用税收筹划,合法经营才是中小企业基业常青和经营永续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