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可状告父亲,要求支付医药费吗
杨洁是某校高一学生。她读初中时母亲已去世,父亲把她寄养在一个亲戚家里后就去南方打工了。此后父亲便很少回家,也很少过问她的学习和生活,只是偶尔寄回一点儿生活费。不幸的是,高一学习尚未结束她就被诊断为患了软骨病。她只得写信告诉父亲,叫父亲回来照顾她和带她去治病。可父亲人也没回,钱也没寄回一文。亲戚特意去外地找他回来,他不肯回,也拒绝给钱让女儿治病。亲戚在当地一打听,原来他也挣了一些钱,正准备和当地一女子结婚,打算在那儿安家了。杨洁知道后,委屈伤心极了。亲戚鼓励她状告父亲,索要医药费。她想想也怕,能告自己的父亲吗?
杨洁对于能否告自己的父亲很疑惑。到底能不能告,首先就看她是否有权要求父亲给付医药费,或者说父亲是否有为她支付医药费的义务。
根据《宪法》的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因此,杨洁的父亲有监护和抚养她的义务。本案关系到的是抚养问题。抚养包括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条件,使子女能够正常、健康地生活下去。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抚养自己成人。《婚姻法》第15条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相应地,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必要费用在内。
依上述法律规定可见,为杨洁支付医药费是其父的法定义务,杨洁有权要求父亲支付。杨父一再拒绝照顾女儿,拒绝供给医药费侵犯了杨洁的被抚养权和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3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其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中的任何个人既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所以,任何未成年人,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而侵犯者无论是何人,哪怕是自己的父母或监护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即可以起诉。因而杨洁也不要再顾及侵害人是自己的父亲而不敢起诉到法院,这种起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况且父亲已是不听亲戚劝导、不管自己的要求。只有由法院强制他履行抚养自己的义务,才可使自己的病及时得到医治,维护自己的权利。
若杨洁的父亲继续这么下去,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将构成遗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假若这种情况下,父母没有负担能力,则另当别论。本案中杨父显然是不愿给付医药费,而不是无力负担。别说他现在尚有经济收入且没有别的负担,就算他在外地再结婚成家,他对女儿应尽的义务也不可能因此而免除。
俗话说,子女是父母身上掉下的一块肉。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毕竟在少数。但若不幸被不负责任的父母疏于抚养或拒绝抚养,未成年学生完全可依法采取措施,包括起诉。
儿子判归母亲抚养后,还可以要求父亲给付学杂费吗宋军上初二时父母离异。他被判给母亲抚养,父亲每月付给抚养费180元至他满18周岁止。父亲离婚后辞掉原工厂的工作,自己创办了一个公司,有了较好的经济收入和一个新家庭。而母亲仍在原工厂上班,工厂效益不好,收入也每况愈下。宋军上高二时母亲又下岗,他开学时连600元的学杂费都没法交。这时他想到了父亲,可父亲说他每月已按法院判决给了抚养费,再没有其他义务了,要学费就找母亲去。他不想再给母亲增加压力,就去找亲戚借。亲戚知道后劝说他父亲,他父亲这才施舍似地甩给他600元钱。求学心切的宋军只得含泪揣着这些钱走向校园。
这的确是一个令人悲愤心酸的故事。在前一例中我们依据法律已分析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具体包括提供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因此,父母为子女提供学杂费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那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是不是就没有这个义务呢?其实不然。
《婚姻法》第29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从责任上而言,并不像宋父所言,除了每月给180元钱就没有其他义务了,他还应切实提供条件使儿子能维持生活、接受教育。虽然法院判决他每月付180元抚养费,但并不意味着宋军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也不能再求他给付学杂费。《婚姻法》第30条第2款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增加使未随其生活的子女与其生活水平差距拉大等情况下,子女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均是合理的。
对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宋军的要求是合理的,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父亲拒绝他的合法要求是缺乏爱心和责任感、无视法律的表现。否则,他不会像施舍乞丐一样把钱甩给儿子。这不知会给宋军造成多大的心理阴影。
总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离婚、子女改名等原因消除。未成年学生要多了解法律知识,依法摒弃父母不履行义务的种种借口,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
哥哥有义务抚养上中学的弟弟吗
王涛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随父亲和瘫痪的母亲一起生活。他有个哥哥王浩,已结婚成家另立门户。不久,父亲因病去世,王涛的生活变得艰难起来,还得边上学边照料母亲。起初王浩还常来照料母亲,给弟弟零用钱花。但嫂子不是翻白眼,就是指桑骂槐,慢慢地,王浩也很少再接济弟弟、照料母亲了。王涛的生活出现了更大的困难。想起嫂子的神情,他也不敢开口向哥哥要钱。邻居们都议论纷纷,说王浩没良心,不负责任。
这个另立门户的哥哥是否有义务供弟弟的学习和生活呢?一般而言,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和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本案中,王涛的父亲已去世,母亲瘫痪在床,还需要人照料,哪有能力抚养和教育王涛。在这种情况下,母亲也无力担任监护人。根据法律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且王涛也没有其他更密切的亲属,应由王浩担任未成年弟弟的监护人。所以王浩就负有教育抚养弟弟的义务。《婚姻法》也明确了这一点,第23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组,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现在王涛生活困难,也不能独立生活,王浩有义务抚养他。不管他与弟弟一起生活,还是已另立门户,都必须履行这个法定的义务。
可见,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当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中小学生即使面临双亲无法抚养自己的不幸,也不要对生活失去信心,放弃自己的学业,要依法要求其他有义务的亲属抚养,并在他们的抚养下认真读书,好好生活。
这样的收养合法吗
现年10周岁的小芹刚上小学二年级。她父母因以前一直想要个儿子超生了几胎,家里小孩多,上有两个姐姐,下有一个弟弟。终于有了儿子后,父母就嫌孩子多,特别是都要上学了,就更觉得负担重,于是想送一个女儿给别人收养。
最小的女儿小芹于是成了父母的首选目标。她得知后坚决不同意。一天父母说带她走亲戚,她信以为真,结果去的却是一个陌生的地方、一个陌生的家。到了后,父母与那家人嘀咕了一会儿就叫她一个人留在那儿,从此管那家人叫爹娘,然后就撇下她不管。小芹不愿呆在那儿,过了两天,偷偷问着路就一个人又跑回家了。父母说,你已被别人收养,怎么还跑来?逼她再回到那户人家去。
从收养而言,本例中的收养不是合法的。为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收养权》第4条明确规定可作被收养人的未成年人包括:“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从年龄上而言,小芹是符合条件的,但她既不是孤儿或被遗弃的婴儿或儿童,也不是父母无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只是父母抚养有困难,又嫌她是女孩,才想送她给别人收养。所以,仅从这一点而言,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收养就不能成立。即使小芹是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若她自己不同意,收养也不能成立,因为《收养法》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若谈到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本例仍有多处不符。《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养人。但小芹父母不属于任何一种。此外,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和收养人的能力且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公民。小芹的父母就这样轻率将她送去,也没有考虑对方是否符合条件。即使各方面都符合条件,收养也要经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收养人、送养人应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说,这样的收养都是不合法的。
父母说小芹已被别人收养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且,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小芹的合法权益。他们违反计划生育超生、歧视女儿不说,还违背小芹的意愿硬是将她送给陌生人收养,对小芹不尽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企图将她送走以摆脱自己的责任,是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小芹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并未消除,也没与那户人家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父母逼她回去是不对的。她可要求父母继续抚养她,让她一起生活,继续读书。若父母一定逼她走,可请求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她受父母抚养的权利,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父母继续抚养她。
养父母不让她上学,这样做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