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男孩女孩青春期教育系列-青春期法制教育(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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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论

中小学生保护立法概况

中小学生尚处于未成年阶段,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了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接班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许多省、市、自治区据此也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中小学生实现自我保护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首先,《宪法》是保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根本法律保证。它所规定的一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样体现了对中小学生的法律保护,不仅如此,它还有保护中小学生权益的专门规定,如“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宪法》的这些规定还是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依据。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是保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较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包括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它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家长、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而《义务教育法》着重保护中小学生一项最根本的权利即受教育权,从国家、学校、教师、父母、社会等方面赋予了中小学生受到良好教育的法律保障。《教育法》则从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投入与条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不仅是中小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还是继续接受中、高等教育的依据和保障。

此外,国家还制定了一些涉及中小学生权益的特别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如《保护视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小学生卫生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不仅如此,国家制定的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也涉及对未成年中小学生的特殊保护,如《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继承法》、《残疾人保障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中含有许多关于中小学生权益的专门规定,也是中小学生寻求自我保护的重要依据。

除了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外,许多省、市、自治区为更具体、更切实地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还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中小学生也应以当地的法规为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

总之,上述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一个教育和保护中小学生的法律体系,是中小学生从各方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和保障。

中小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十分重视以法律手段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因而中小学生要了解法律才能实施自我保护,首先是要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从法律地位而言,未成年的中小学生是与成年人平等的,与成年人一样具有平等、广泛、真实的权利。并且,由于中小学生正处于身心成长时期,法律还赋予某些特殊的保护。

中小学生的权利是比较广泛的。总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权利。

即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主要包括:①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③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年满18周岁的中学生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有两个方面,一是人格权,即公民依法所固有的、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是中小学生作为一个人而言首要的和根本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二是身份权,就是中小学生依一定的行为(如发明某个东西)或基于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与父母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具体包括荣誉权、亲属权、抚养权、婚姻家庭权、发明权、著作权等。

第三,个人财产权利。

虽然中小学生主要是在学习文化知识,没有多少劳动所得,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个人财产权利。对于接受奖励、赠予、遗赠的财产,中小学生仍享有所有权;对于父母和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对于所继承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另外,中小学生还享有与其发明、设计、著作等相关的财产权益。

第四,文化教育权利。

主要包括中小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五,社会经济权利。

主要包括: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第六,诉讼权利。

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既受法律保护,因而就有权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请求司法机关保护,包括起诉、上诉、参加各种诉讼活动等。

中小学生作为一名公民,在享有如此广泛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法定的义务。这既是他们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也是他们能得以健康而全面发展的保障。中小学生因行为能力所限,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对于中小学生,重要的在于从小树立这种意识。

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和学习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这是中小学生能够而且必须做到的。

第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中小学生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言行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受教育的义务。

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中小学生要积极争取并自觉接受教育。

第五,劳动的义务。

在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积极参加劳动,这也是中小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而言,中小学生因无劳动所得也就不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在某些有所得的情况下,也应依法纳税,如获得稿酬、中奖等。

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作为中小学生,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实施自我保护。

一、自我保护的地位和作用

自我保护是指中小学生在社会的教育、保护和指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修养、自我完善,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的影响,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身心健康成长,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品质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意志行动。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都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仅仅依靠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不足以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至关重要,与来自外界的保护一起才可构成一个完整的中小学生保护体系。

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与外界的保护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外界的保护对自我保护是重要的保障,而自我保护是其他方面保护的补充,能使社会保护的内容得以实现。没有自我保护,社会保护也就难以实现了。

中小学生依法自我保护首先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自身的健康发展;其次还可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制建设。长远看来,还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自我保护的方法

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还需运用正确有力的方法,才能达到目的。根据中小学生自我的特点和社会环境,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充分以法律为武器,以外部条件为依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小学生的权益是国家制定法律赋予的,并有相应的物质、组织等方面的保障。因此,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对自己有信心,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并利用外部条件,积极去保护自己。这就要求中小学生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正确用法,依靠它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自觉配合社会的保护,依靠和利用共青团、学联、妇联等组织的保护。中小学生的知识、活动能力有限,所以要自觉配合社会的保护,与之形成合力。共青团、学联、妇联等组织有专门协助政府做好中小学生保护的职责,其活动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应充分予以利用。这就要多了解学校、家长及其他方面对自己保护的职责和途径,以便适时请求他们帮助维护自身权益。请求社会保护也是自我保护的表现和途径。

三是自尊、自爱、自强、遵纪守法,增强对不良行为和现象的免疫力。中小学生要树立自尊、自爱、自强的意识,这样一方面会爱惜和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会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致于因违法犯罪而受到处罚和制裁,危害自己的健康成长,这也是保护了自己的权益。目前,整体社会环境是良好的,但也有一些犯罪、暴力、毒品的危害,中小学生应遵纪守法,自我防御,这也是自我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至于具体如何保护自己享有的各种权利,将在后面分题详述。

青少年法制教育要实现“五化”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是现阶段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青少年尤其是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具有好奇心强、好学善仿、辨别是非能力差、可塑性较大等特点。青少年这些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反映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就是行为盲目,带有很大偶然性。因此,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必须实现“五化”。第一是领导管理制度化。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培养跨世纪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从永葆中华民族生机和活力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依法治国、长治久安的大事来抓,制定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领导亲自抓的管理制度,并使之长抓不懈;第二是法制教育组织网络化。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不能看作只是司法行政、教育部门的事情,应该是在党委领导下,把宣传、劳动、公安、财政、文化部门及工、青、妇等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形成各有关部门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第三是教学计划程序化。要把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从小学到中学都列为课堂教育的必读课,纳入整个教学计划,使之成为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根据不同年龄段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内容;第四是教育阵地的社会化。以学校为教育阵地主战场,充分利用校外辅导员队伍和家长学校,形成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和全方位齐抓共管的格局;第五是教育内容的多样化。学校要把普法、依法治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注重落实依法治校的措施,在教学过程中实行“四结合”,即法制教育与德育工作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教学工作相结合、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相结合、学法和守法用法相结合,把知识的传授和法纪教育融为一体。

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

我们青少年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形成和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下面是培养良好法律意识的几个途径:

1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学习两部法律可以了解基本的法律规范,帮助自己树立守法观念和初步形成法律信仰。

《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我们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倡导的。

2学习《宪法》,促进权利意识的形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通过学习《宪法》我们可以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学习《民法》。学习《民法》可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面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面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

总而言之,我们要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让自己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