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报上看,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问题似乎很严重,其实,这个问题对中国而言从来都不是什么新鲜事儿,现在报道得多了,并不意味着过去就比现在好,从某种意义上讲,现在这个问题讲得多,倒是一种进步,说明人们多少有了点权利意识,也可以说,人们对执法部门滥用权力的现象有了某种警惕,而有关部门也多少有了点容人说话的雅量。
当然,警惕也好,雅量也罢,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却还任重道远;因为这决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事情,更决非加强学习提高警察法律素质和心理素质所能奏效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要使刑讯逼供不再成为公安机关的严重问题,而只是个别的特例,需要公民文化的建设,需要一种良性的法律文化背景的形成,需要司法制度的改革,其实,更重要的,也许是在政治上的着力。
尽管传媒上对刑讯逼供口诛笔伐,当事人的悲惨遭际也令人触目惊心,但跟警察们私下聊起来(包括一些尽职尽责的好警察),几乎都认为刑讯或者类似刑讯之举,毕竟是侦破案件的有效手段。就是一般老百姓,只要不搞到自家头上,显然对刑讯逼供也不那么反感,看见电影电视中的警察痛揍那些并没有定罪的“罪犯”,又有谁不感到解气呢?无罪推定说说容易,但实践起来却远不是那么回事了,只要是怀疑到谁头上,总是禁不住想要尽快地问出个究竟来。对方要是坚持行使“沉默权”,那么就难免要吃苦头,尤其是上面要求限期破案,而这边又久无进展的时候,这种事情就更容易发生。
刑讯逼供,在某种程度上,在于警察包括与案件相关的人们对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分重视。当然,我们可以说,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出于历史的原因,因为在传统社会,官府审案没有口供是不能定案的,因而允许审案者(主要是地方长官)有条件地刑讯,结果是青天大老爷打板子上夹棍成了家常便饭,以至于在后来的岁月中,相信口供成为人们的一种顽固的习惯,而为获取口供动粗,也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人们不应忘记,动刑逼口供不过是传统法律世界的技术成分,在这种技术层面的背后,是以刑求治的政治框架。在这种框架里,整体国家社会体系结成一个等级森严、秩序井然的金字塔,这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礼制结构”,失礼、逾礼、越礼都意味着对秩序的挑战和破坏,必须以刑加以惩罚,使被破坏和扰乱的秩序归于正常。在这里,官尤其是审案之官,象征着秩序的维护者;而民,则是随时有破坏秩序之虞的草民、刁民,动刑不仅意味着惩罚,还意味着威慑,所以刑讯要在公堂之上,不仅在公堂上打板子,而且还有所谓的号枷示众,站笼示众,要的就是随时随地地杀鸡给猴看的效果。所以刑讯逼供不仅是催问口供破案的需要,还是传统社会“治民”之必需,尤其是社会比较动荡的时候。
然而,有人会问,现在很多的刑讯逼供并不发生在“大堂’之上,这将怎样解释?的确,现在毕竟是21世纪了,已经绝少有开庭审判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动家伙的事情,就是私底下动了大刑,开庭之时也得掩饰一下,尽量遮蔽,不让人知道,尤其不能让媒体知道。事实上,动家伙以示惩罚和威慑,主要是基层公安和联防队的事儿,尽可能吓唬和震慑那些敢于不交某些谁也弄不清是否合法的“提留’的老百姓、“擅自’上访的“刁民’以及因为不知什么事情老惹麻烦的人。这就是为什么有时根本不存在问口供的需要,被派出所和联防队因什么缘故抓进去关了起来的人(主要是农民和城里的民工),会莫名其妙地自己“摔死”“碰死”或者随便一个什么理由地死掉(不死的当然更多些,但身上总要留点伤作为纪念)。不信问问那些“出了事”被曝光的派出所的警察和联防对员们,他们几乎个个相信,不来点真格的,就镇不住老百姓。至于那些正式的“刑侦机关”,它们当然不屑于操练那些吓唬老百姓的雕虫小技,它们追求的是破案率,是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或者是完成那些上级制定的定量指标,保住甚至增加每个成员的奖金。自然,至少在目前,刑讯逼供在这样一些“专业”的场所,依然是大发市利的,也就是说,尽管有着种种约束,而且拥有先进的侦破技术和手段,这些部门对于刑讯依然有着压抑不住的喜好。
说到这里,我们不能不提到我们国家的另一种传统,这种传统虽然时间不长,但影响却并不比前一种传统小多少,这就是我们的“肃反’传统。肃反传统的源头在外国,主要来自于苏俄的“契卡”和斯大林时代的内务部,50年代看苏联电影,那些穿黑皮夹克的,大多属于个中人。这种传统,在我们的革命年代,无论是瑞金时期还是延安时期,都是非常盛行的。跟苏俄一样,肃反由专门的机关执行,瑞金时期是保卫部(局),延安时期是社会部。不过,肃反的目的,说起来却是非常得正大的,全都是为了肃清革命队伍里的“坏人”,让革命队伍更加纯洁,以保证革命事业健康地进行。据说,如果不及时地进行肃反,那么革命队伍就有可能被革命的敌人从内部瓦解,最终导致革命的失败。
概括起来,肃反有三大原则,一是放大疑点原则。任何一点轻微的似乎是不正常的举止,都会被立刻放大为最严重敌情。二是“合理”的逻辑推断原则。只要抓住所谓的疑点,马上进行逻辑推断,一般都是推到AB团、社会民主党、反革命、间谍、特务而后已。比如,碰上有钱阶层出身的人参加革命的,那么人家就问了,生活不下去才会革命,而你生活那么好参加革命,一定是有别的企图,于是乎你就成了打入革命队里的间谍。三是刑讯考验原则。肃反的手段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刑讯,采用各种人类所能想得出来的招法,使肃反对象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难以忍受的“考验”。据说这里面的逻辑是这样的,不管以什么样的手段拷打你,如果你没有问题,你就能忍受痛苦,为什么非要招供,甚至咬出别人呢?虽然你的皮肉受点苦,但你经受了考验,而革命队伍的纯洁也得以保全;如果你经受不住,那么说明你自身还是有问题,活该如此;退一万步说,即使你因此而丢了性命,那么也是为了革命作出了牺牲,既然你立志为了革命可以牺牲一切,所以也算是你为革命作出了贡献。据经过延安审干运动的一位老人说,当时的一位老革命就是对他们这些被整的人说了类似的话,效果奇佳,被无辜整了很久的她,马上就想通了。
瑞金时期打AB团,打社会民主党,前者据敌方档案根本没那么回事;后者更是痴人说梦,中国压根就没这个党,更伺谈革命还是反革命。延安时期审干运动,抓了成千的间谍、特务、红旗党,结果只剩下王实味等人据说是货真价实的坏人,然而最后查明,王实味连托派都不是(就算是托派,也是思想问题),间谍更是谈不上,更奇妙的是,跟瑞金时期一样,如此大规模的肃清国民党特务间谍,国民党特务机关居然对此毫无反应,也就是说,它们没有损失一兵一卒。虽然,我们的肃反已经被建国前的历史证明并没有什么意义,但在此后的革命和建设中,肃反只是被纠正了“偏向”,而没有做根本的改造。
长期以来,我们的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时,公开奉行的原则居然是“双绝”,即“决不放过一个坏人,决不冤枉一个好人”(这里,决既是坚决,又有绝对的意思)。显然,在实际的刑侦实践中,是根本做不到这“双绝’的,充其量只能是两个“尽量”,尽量不放过一个坏人,尽量不冤枉一个好人。而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一般都是实行“无罪推定”,宁可放过坏人,也尽量不冤枉好人(无罪的人)。事实上,如果非要实行“双绝”原则的话,实际上就只能是偏向第一组“决不放过一个坏人”,我们刑法体系长期实行的“疑罪从有”的惯性共识,对于有疑点的嫌疑人,向有罪判决倾斜,生怕放过了坏人,宁可冒着冤枉好人的可能,也要给证据不足甚至严重不足的嫌疑人定罪。所以,所谓的“双绝”原则,实际上是肃反原则的再现,为了革命队伍的纯洁,宁可冤枉好人,决不放过坏人。某些人具体操作起来,就只能是刑讯逼供,以嫌疑人的口供,来弥补证据的不足,最终证实自己的怀疑方向的正确性。
近年以来,陆续冒出来几个被判死缓的杀人嫌疑犯,已经服刑多年,最终由于真凶的出现而被释放的事件。据媒体的透露,这几桩错案,实际上被冤枉的人都是只有一点点所谓不利的证据,就被警方据此招招见肉地穷追猛打,最后屈打成招。在这个过程中,大量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却有意地被忽视了。以不久前“平反”的营口大石桥市李文伟案为例,十五年前李文伟的妻子突然在家中被杀,警方居然只因李家的门窗没有被破坏的迹象,而怀疑到李文伟,然后又因李的身上有一滴实际判断不清的“喷溅型”血滴(这是由于李发现妻子被害后,马上过去抱起妻子染上的),就坐实了他的罪,最终屈打成招。而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现场有很明显的另外一个人的脚印,凶器上也有另一个人的指纹,而这些本可以指向正确的破案方向的证据,统统都被主导案件的警务人员置之不理,而提出疑问的警察,反而遭到打击。如果不是对此案存有疑问的警察,“违反制度”地私藏凶器上的指纹证据,这个案件的平反几乎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据采访过此案的记者告诉我,当真凶承认这桩罪案,将犯罪经过交代得十分清楚,完全符合现场的情况以后,警方依然怀疑罪犯是因为受了李家的贿赂而揽罪在身。
跟肃反一样,某些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决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刑事侦查,实际上是尽可能地冤枉了一些好人,而放过了一些坏人。之所以这样,最根本原因是,在肃反的推行者眼里,这个世界能存在一个理想的革命队伍,所以在这个队伍里,反革命和反革命的嫌疑都要被清除;在我们部分的政法工作的视野内,我们的社会也能存在一个理想的人民队伍,所有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都要被清除出入民队伍。世界上最纯洁的理想框架,往往与最残忍和污浊的手段共生相伴。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才是刑讯逼供得以长盛不衰的政治文化传统,只是,存在着两个传统。时间已经到了21世纪,但在我们的某些执法人员的眼睛里,他们面对的不是草民或者老是给他们找麻烦的刁民,就是时刻要被清洗的人民,但就是没有公民。
好在,时代毕竟在前进,我们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已经确立,我们的媒体也能公开报道我们过去的失误了,但愿,我们的世界能越变越好,尽早走出传统的阴影,完成从革命到建设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