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体制以及教权统治
封建主义势力虽然逐渐走向没落,然而市民阶级也从未真正得过势。不过,两者对世袭官僚制与教权政治都持有一种包容的态度。同样的,独立的教权政治也未曾对世袭官僚制进行过压迫和残害。无论是在近东地区,还是伊朗,抑或是印度,都存在着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先知。而且,这些先知还会以某位神灵的名义提出伦理方面的“要求”。但是这种先知在中国从未听说过,更不可能存在,因为中国宗教坚定的信仰阻碍了这种先知的存在。
在政教合一的政权下,对于作为大祭司的皇帝来说,他的对手就只有封建主,而不是那些先知。在中国,无论怎样的运动,只要让人联想到先知,就会被视为异端邪教,遭到政府当局血腥暴力地镇压,而后进行系统地消除。中国人从没有私人性质的“祷告”,其“灵魂”也从未接触过先知的思想 。国家的官员们都曾接受过礼仪和典籍的教育,尤其是国家的统治者——皇帝。对于所有的一切,也只有他们可以打理。
我们从历史资料中可以看出,尽管允许道教的存在,但是一个强大的道士阶层却从未出现。而且,独立的宗教不存在自己的伦理、教育以及拯救俗世的学说。这就为官僚阶层所强调的唯智论的理性主义提供了自由发展的充分空间。从本质上,宗教就遭到了这种理性主义的鄙视。针对这一点,全世界的情况都一样,因为它不需要把宗教作为愚弄老百姓的手段。不过,为了让老百姓驯服,它依然允许宗教的代表人物保留自己的地位。而且,在面对依靠传统且具有强大实力的地方宗族势力时,宗教也无法被彻底清除。但是,对于宗教,无论是表面还是内部的发展,都遭到了无情地截杀。
天地神灵、那些被神化的英雄以及具有某种专门职能的神灵都是国事祭祀活动中的祭祀对象。祭祀的主持者是政权的掌控者,而非宗教的祭司。崇拜祖先神灵所具有的神秘力量,是受到国家承认的“俗世宗教”信仰的内容。至于其他的民间宗教,实质上是混杂了所有对巫术和英雄的崇拜,毫无系统性可言。我们在后文中,会谈到这一点。对于这种混乱,世袭官僚制的理性主义选择接受,而不是对其进行系统地调整。对此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站在儒教国家的立场上,即便是为了百姓,也要保留宗教。因为孔子说过,假如没有了信仰,那么世界就会失去秩序。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信仰对于政治的重要性要大于百姓的温饱问题。另一方面,皇权本身就具有宗教至高无上的神圣职责。所以,它在某种意义上高于民间供奉的所有神灵。
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曾经提到过,皇帝被看做是上天的孩子,代表着天神的意志。皇帝的地位完全是以这种卡里斯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他的祖先就在天上居住。但是,我们也曾描述过,每一个神灵的地位以及受人推崇的程度,都源于他所具有的卡里斯马的程度。在这一点上,与那不勒斯的车夫或船夫所信奉的圣徒没有任何的差别。对于官员阶层来说,宗教信仰中的这种卡里斯马恰恰迎合了他们保护自我利益的要求。这是因为,一旦有灾祸降临,遭到否定的不会是整个官员阶层,只可能是个别官员被某些专制的神灵抛弃了,不再具有合法的卡里斯马。
正因为对俗世秩序的确定是通过这种非理性的特殊方式实现的,所以导致了官员权力的合法性和俗世的微弱势力之间,形成了最完美的结合。可以想象,如果这是一独立自主的势力,那么,就可以与官员阶层一较高下。如此一来,所有民间信仰的发展都会以超凡取向的宗教为发展目标,而民间信仰的理性化必然形成一种独立的势力,与官僚政权形成对立。这种状况似乎总是以各种方式反复出现。对于这座历史大厦,一旦出现砖块松动的情况,官员们便会进行坚决顽强的抵制。
与“宗教”相对应的,对其进行特指的专有名词在汉语中几乎不存在。只有儒家学派中的某某“教”,或是不具备任何宗教性质和传统性质的“礼”。“读书人的教义”(即儒教)就是孔子思想在中国的官方名称。
不论是巫术性质,还是祭祀性质,儒教与信徒的关系从本质上说,都是都体现着当下今生的性质。儒教所具有的这种性质,其强烈的程度要远大于其他宗教关系的正常表现,而且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对于除去祭祀天地神灵的国家祭典备受推崇的其他祭祀来说,最主要的就是对健康长寿的祈求。也许存在这样的一种可能,那就是:中国所有的神灵都源于同一种信仰——在充满幸福的天堂中,行为最善的人可以获得永生。
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只要信奉的是儒教正统,那么在祭祀时,人们祈祷的内容根本与“来世”无关,福气、长寿、子嗣才是主要内容。当然,也会为祖先祈福,但只是占到很小的一部分。这与佛教徒的做法不同,并与埃及的做法(重视死者,希望死者能保佑自己的来世)截然相反。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于死者,儒教的观点是:人的灵魂在死后要么是挥发散落在天上,要么就是落到地下消失不见。官方虽然没有公开承认这种观点,但在民间却非常流行,占据了统治地位。我们在前文曾经提到过,王充对神的概念就非常支持儒家的这种观点。在这里,就不再过多复述。直到12世纪,王充所认为的那种人格神和精神化为无形永不消失的观点,才在信奉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朱熹手中彻底完结。不过,在后世的正统哲学家中,依然有人信奉人性化的神灵。只不过后来的官方儒教就像康熙皇帝在颁布的诏书(17世纪)中所说的那样,已经完全体现了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性质。
对于一切针对来世的祈求和希望,儒教长久以来的态度都是绝对的否定和不可知。即使在来世没有产生任何影响的地方,或是在道教和佛教的影响占上风的时候,对于来世的关注也远比不上对鬼神在当下生活所造成影响的关注。和所有世袭制的组织几乎没有任何的差别,中国也信奉救世主(“弥赛亚”)。只不过,中国人希望这一角色的承担者是当世的某位皇帝,而不是像以色列人那样把希望放在对一个绝对乌托邦的身上。
在中国,国家的宗教政策规定:国家负责部分祭祀活动;允许那些流传下来的、个人不可缺少的从事巫术的巫师存在。导致这种简单形式存在的原因就是缺乏转世和救世的学说,也不存在对某种超验的价值和命运的追求和思考。
国家的祭祀总是经过精心的安排,显得朴实端庄。祭品、祈祷仪式、音乐和极具节奏感的舞蹈都是国家祭祀的内容。很显然,在官方所规定五声音阶的音乐中,一切与放肆纵情有关的因素都被严格地排除在外。在国家祭祀中,完全没有冥想、刻苦的修行和心神的迷醉 。因为它们都被官员的理性主义看做是一些非理性的兴奋因素,就像罗马官僚贵族对酒神祭祀的认知那样,是具有危险的因素,会造成混乱,是无法被容忍的。像西方那样的个人祈祷,在中国官方的儒教中是不存在的,只有某种礼仪的形式。传说孔子生病时,对于其他人为自己祈祷的行为持反对意见,他说自己已经早就不向神灵进行祷告了。不过,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君王和高官们依然向上天祷告,以期得到庇佑。而且这种做法,始终被认为是具有效力的。
基于上述原因,那种人们具有不同等级宗教资格的体会,在儒教中从未出现。而且在儒教看来,这种经验可有可无。所以,儒教必然不了解“恩宠等级”的概念,任何从“恩宠等级”上对宗教进行区分的思想自然也就在儒教中不存在。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儒家的伦理和经典学说中,人与人在原则上是平等的。然而,世袭官僚制与封建制的对立、与等级划分的对立,正是以此观点作为前提条件的。
我们在前文中曾经对此有过描述,这种观点并非是固有的。在封建时代,提倡的观念是“贵族”和老百姓在卡里斯马上存在差异。而儒家的这种观念正是在区别封建制观点的基础上创立起来的。士大夫的统治导致了受教育者和未受教育者——“愚民”(14世纪的时候,朱元璋对未受教育者的称呼)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可是,在官方的理论中,依然坚持认为教育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而并非出身。有教无类是儒家的教育原则。当然,这里所说的这种“平等”并非是指在天赋上的绝对平等。即使到今天,依然如此。也许一个人的天赋水平很高,那么,另一个人要想达到这一水平,就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不过,那些遥不可及的东西绝不是儒教官僚体制下的国家观念和社会伦理的目标。儒教所要求的都是所有人都可以做到的东西。假如国家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那么个人就要在自己身上寻找成败的原因。“人之初,性本善;苟不教,性乃迁;性相近,习相远”则会是一种特殊的伦理观点,是由于缺少一个超于凡尘的神灵造成的。另外,这种观点也反映了世袭制国家的等级关系。那些身份高贵的人当然希望自己能被后人所知,不过,要想做到这一点,也只能借助于自身的能力,凭借着自己的才干。
自然法和法律逻辑的缺乏
人的差异的产生原则上是由于各自的生活状况造成的。相同的经济状况和教育会导致人们产生相似的性格。就像前文描述过的,以伦理为着眼点的话,儒家虽然承认有各种诱惑的存在,但依然认为诱惑的根源并不是物质福利;相反,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会对道德起到促进的作用。对于这个观点产生的原因,我们以后会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
从另一方面来说,就中国而言,所有个人的自由范围都不曾得到自然法的认可。实际上,在中国的语言中,“自由”完全是个陌生的词汇。通过对世袭制国家历史的回顾,以及这种国家所具有的特点,我们便可以找到对这一问题的直接说明。事实是:唯一获得最后完全保护的制度就是私人拥有财产的制度。虽然,这种完全保护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即拒绝在个人范围内进行徭役的分摊。像在上文中进行的描述那样,这种保护与西方的保护不同。此外,自由权利缺乏法律的支持。实际上,即便是这种个人拥有财产的权利也不带有某种神圣性,只是能得到相对的保障。那种所谓的神圣性,与克伦威尔在一份报告中所体现出的神圣色彩相似。
依照世袭制的观点,皇帝永远不是客人。在官员中,上司不能是下属的客人。这是由于法律中对此有明文规定,即上司拥有下属的全部资产。从本质上说,这种观点也只有放在礼仪的范畴内才有意义。当然,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土地的分配和应用遭到政府的强行干涉。不过,很明显,这是一种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的做法。而且,由此而萌生了带有部分传说性质的井田制度,据说这种制度可以对世袭土地进行调节,并延续了几百年的历史。以社会的安定为出发点,这些理想的内容都倾向于一种涉及百姓生活的政策,即实现对财产尽可能地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