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儒教与道教
4207200000020

第20章 行政管理和农业制度 (2)

由于测量技术过于落后,导致中国的税务管理和对土地的登记遭遇了巨大的难题。在中国,真正的“几何科学”唯一著作,是明朝数学家程大位所著的《算法统宗》,而且其内容还源自于印度。由此表明,中国当时相关的知识连三角学测量法都不懂,在丈量具体土地的技术上,更谈不上达到古代日耳曼人的水平,甚至还不如古代罗马田地测量师最原始的技术水平。此外,还存在着惊人的测量错误,其不可思议的程度可与中世纪银行家所犯的计算错误相媲美。同样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的是,这似乎是非常常见的情况。

在中国,通用的测量单位是“尺”。虽然,秦始皇在统一中国后,就对测量单位进行改革,统一了度量衡。可是,现实的情况是:各个行省之间并不一致。通常情况下,政府规定的“皇尺”量度最大,一尺约等于320mm。此外,一尺的长度还有255mm、306mm、315mm、318mmm,甚至328mm。“亩”是上古丈量土地的基本单位。从理论上来说,一亩地等于1步×100步。后来,变为1步×200步。而且,每一步的长度也不确定,有时等于5尺,有时等于6尺。假如按照一步等于6尺,一尺长约306mm来计算,那么,一亩地的面积就相当于5.62英亩。在中国,100亩称为1顷,相当于5公顷62英亩。在汉朝,12亩每亩产量为1.5石的田地,是每个人必须拥有的田地,按照俄国人的说法,就是依照人口进行分配的“份地”。

似乎在最古老的资料中,有这样的记载:在周文王,也就是公元前12世纪以前,当时每人拥有田地100亩(当时每亩的面积相当于3.24英亩)。其中的10%也就是10亩地是公田,收成要上交国库。于是,正常的情况是每人占有耕地的面积是2.916公顷。不过,这项纪录并不可信。

在最近的一千多年间,作为税收单位的不是田地的面积,而是家庭。上文中我们已经叙述过,“丁”才是家庭分类的标准。对于土地的分类极为简单,即“红土”和“黑土”,也许指的是有水浇灌的土地和没有水浇灌的土地,并以此形成了两个税收等级。或者以休耕程度作为标准,分为三个等级:无休耕地;三年轮种地;牧场。根据最早的史料记载,正常情况下,一个家庭占有土地的数量是无休耕地100亩(约等于5.62公顷);三年轮种地200亩(约等于11.24公顷);牧场300亩(约等于16.86公顷)。不过,这种说法似乎与以家庭而不是土地面作为纳税单位的说法相吻合。

有时,在大小和年龄构成方面,家庭与家庭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这种差异却导致了一种思想的出现。那就是,好的土地被分配给大的家庭,不好的土地则分给小的家庭。当然,这种思想在现实中到底实践到了何种程度我们不得而知。

对于平衡粮食水平、纳税能力和负担徭役的能力来说,虽然人口迁徙是最简单、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对于正规的赋税额度的评定来说,很难以此作为实施的基础。在公元5世纪的时候,人们把财产作为标准,把家庭分成两类:耕畜家庭和无耕畜家庭。但是,这种按照人头交税的制度是不稳定的,它会随着各种纯粹的土地赋税制度不断地变化。比如,在公元前360年,根据商鞅的建议,实施了按照实物产量的比例来纳税的赋税制度。这种赋税制度所占的产量比例极高,大约是产量的1/3—1/2。这一制度反映出的一点就是君主强大的统治和老百姓的软弱可欺。虽然这种税收制度具有很高的比例,但是据史料记载,由于牵扯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激发了他们种田的热情。后来,这一比例降到了1/10—1/15。

在汉章帝的统治时期,即公元前78年左右,以及后来的公元4世纪,还曾实施过另外一种实物税。这种赋税是以土地的质量作为制定税收的标准。到了唐代宗大历元年,即公元766年,国家开始推行以货币纳税的税收制度。按照当时的税收制度,每亩田的赋税是15个铜钱。但是,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即公元780年,由于农作物的收成不好,国家负责税收的相关部门只得允许老百姓用实物作为税款。不过,这也导致了当时一些官员肆意剥削的行为。

国家始终在不断地进行尝试,想建立货币经济的管理体制,可始终未能获得成功。于是,转而想从这种实验中寻求帮助。很显然,建立一支具有一定军事实力的军队就是这种做法的目的所在。

到了后唐明宗长兴元年,即公元930年,税收形式再次发生了变化。建立了后唐王朝的统治者,把通过实物税缴纳到国库的实物,转而卖回给纳税人。其后果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得出来。而且最重要的是,在国家的机构中,根本不存在一个可以征收赋税,并值得信赖的官员阶层。在宋太祖建隆元年,即公元960年,宋朝开始尝试建立这样一个官员阶层。可是,在宋太宗雍熙四年,即公元987年的一份大臣奏章中,提到了以逃税为目的,大批纳税人逃亡的事情,并以非常阴暗的语汇描述了这一场景。进入宋神宗统治时期(公元1072年),王安石在变法中,尝试对土地进行全面的登记造册,但是,最终也失败了。到神宗在位末期的时候,没有规定税率的土地大约占到了全国土地面积的70%左右。从1077年的国家预算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货币收入呈现出明显的增长,但是这种增长是通过损失大量实物收入作为前提换来的,而且依然达不到以货币为主的预算的标准。

在汉章帝时期,即公元1世纪,曾经出现过铜钱贬值的情况。同样的情况再次出现于公元13世纪,由于当时流通的纸币贬值,货币体系崩溃,迫使经济再次返回以实物纳税的状况。这种情况直到明朝才有所好转,国库中有充足的粮食,以及来自丝绸的大量收入,白银的收入也出现了大幅度的提高。进入满清时期,国家安定和平,加之于1712~1713年开始实施的赋税配额措施,降低了赋税的额度。在19世纪的前50年间,赋税被固定在低税率的标准上,大约是产量的1/10。“耕种的义务”和对耕种土地的监督得到了彻底的去除。在最近的数十年间,皇帝还颁布诏书,下令废除了保长征收赋税的职责。

自秦始皇到现在的两千多年间,所有能够参加劳动的人,以及所有必须服徭役的人,都有进行耕作的义务。对于老百姓来说,无论是自己的宗族还是所属的保甲,都是公共承担赋税和徭役的责任团体。对土地的占有被明确地规定了其最高数额,并存在对移居权利的限制。所有的这一切都并非只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人们真切的感受。就像我们看到的,一旦由家庭作为单位承担赋税和徭役,那么,为了尽可能地增加负担徭役和赋税的单位数量,政府就开始鼓励人们,甚至强迫人们进行分家。对于具有典型中国特征的小农经济来说,或许分家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可是,这种影响就整个社会而言,就十分有限了。

虽然,规模更大的生产单位,由于受到了这些措施的阻碍迟迟没有出现,但是,从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来看,却促使了那些拥有悠久历史的农民宗族的团结。这些古老的宗族体现着土地财产所有制。其实在公共承担赋税的责任组织中,宗族是一支中坚力量。由于缺乏一定的行政管理手段,所有对财产进行平均(像俄国那样)的反复尝试都以失败而告终。无论是在公元11世纪进行的“国家社会主义”尝试,还是后来几位皇帝所进行的实验,都是以纯粹的财政收入为基点。这些尝试造成的后果非常明显,对于中央政权的所有干预措施,老百姓都深恶痛绝。而且地方官员对待这种情况,所采取的立场也是如此。比如说,在公元10世纪的时候,中央政府要求掌控除去地方需要以外的所有徭役和税收。可是,也只有在几位非常有能力的皇帝进行统治的时期,才能得到短期的贯彻实行。而通常情况下,这种要求总是无法实现。到了最后的满清时期,这种要求被直接放弃了。或许,我们还应该对国家相关的农业政策加以强调,以便能向大家展示出一幅完整的画面。

桑蚕业是农业经济中第一个获得特殊地位的行业。它的产品不仅提供给宫廷,甚至还在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其次是对水稻的种植。桑蚕业是一个历史非常悠久的行业,它属于园艺和家庭作坊式手工业,是其中的一个分支。根据史料的记载,在公元5世纪的时候,桑蚕业与果树的种植一样,已经在人们的农业生产中占有固定的比例。至于水稻的种植,或许井田制度就是由此发展而来的。

在中国学者的眼中,对于纯正的国家土地分配制度来说,井田制是其典型性的代表和范例。井田制的基本形制是:一块正方形的田地,平分为相等的九份,每份仍然是正方形。中间的那块田地是公田,属于国家或是地主,由周围的八家一起进行耕种。我们很难想象,这种制度曾经进行过广泛地推广。而且,井田制的命运并不符合史书中对土地所有权的记载。在东晋的统治时期(公元4世纪),井田制被废除。这一现象或许标志着税收完全取代了“王田”制。后来又出现了对井田制的恢复,不过这一现象被公认为是毫无意义的。于是,井田制的废除与恢复就这样来回交换。

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井田制是具有局域性的,而且主要被应用于必须灌溉的稻田。在普通耕地中的使用,也只是偶然的情况。不管怎么说,井田制也只是古代公田原则的一种体现形式,被偶然应用于水稻的种植而已,并非是中国农业的根本制度(以前某些人就是这样认为的)。

对于皇室的采邑和封地来说,无论国家的农业制度怎样变化,都不会影响到它们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通常情况下,只要后世子孙能够继承并胜任祖辈遗留下来的职责和义务,那么这些采邑和封地就会被重新封赏,并终身享有。很显然,它们中的一部分是作为俸禄赏赐给那些解甲归田的将士们用来维持日常生活的。所以,有具体的规定,接受封赏的人要在60岁的时候告老还乡。这种做法很像日本人的“隐居”。这类军事封地,一般以军队的等级作为标准进行划分。最早出现于东汉统治时期的公元1世纪,盛行于唐朝(公元7世纪至9世纪之间),直到明朝依然具有一定的作用。不过,它们最终衰落在了满族人的手中。或许我们可以说,它们被满族人独有的“旗田”所取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