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报关、提货
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是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凡进出境的货物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方(港口)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的监管。因此,进口货物抵达后,通常由外贸公司或委托外运公司办理报关。货物经海关查验无误后,才予放行。凡属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还需进行检验。
一、进口报关
所谓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行为。除另有规定外,进口报关必须由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
(一)申报手续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货物抵达卸货港后,即应填具“进口报关货物报关单”,向海关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据。法定申报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超过14天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日征收进口货物CIF(或CIP)价格的0.5‰ 的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提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应准予发还。
(二)报关单的填写
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是报关人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一种法律行为。报关人员必须按海关规定和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如实向海关申报。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一般要求是:
(1)填报的项目要正确、齐全,字迹要清楚、整洁、端正。不可用铅笔或红墨水笔填写。已填报项目,凡有更改的,应在更改处加盖单位校对章。
(2)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报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如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的,须填制不同的报关单。
(3)一份合同中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一张报关单上一般不超过5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要做到单证相符及单货相符,即报关单填报项目要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相符;报关单中所报内容要与实际进口货物相符。
(三)查验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除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总署批准以外,都应当接受海关的查验。海关查验货物主要是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对进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查验,以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能或化学成分以及货物的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报关单证所列一致。查验进口货物应在海关规定时间和场所进行,即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仓库、场地进行。验关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表应该到场,并负责开拆包装。对散装货物、大宗货物或危险品等,可在船边等现场查验。在特殊情况下,由报关人申请,经海关同意,也可由海关派员到收货人的仓库、场地查验。
(四)结关
结关又称放行,是指进口货物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缴纳关税后,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字或盖章放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海关签章放行的货运单据提取进口货物。海关在放行前,需再派专人将该票货物的全部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等进行全面的复核审查并签署认可,才在货运单上签章放行,交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放行意味着办完了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放行的进口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或发运。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口货物,海关不予放行。对准许进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由海关根据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关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进口税,进口货物应按规定纳税的,必须在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海关方可签章放行。
二、验收货物
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局进行检验,明确残损程度和原因,并由商检机构出证,以便向责任方索赔。
凡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由商检机构或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投产、销售和使用。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此验放。凡不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依照法定检验商品办理报验、检验事项。如进口货物经商检局检验,发现有残损短缺,应凭商检局出具的证书对外索赔。对于合同规定在卸货港检验的货物,如已发现残损短缺有异状的货物,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即将满期的货物等,都需要在港口进行检验。
三、办理拨交手续
在办完上述手续后,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如订货或用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运内地并转交给订货或用货单位。
关于进口关税和运往内地的费用,由货运代理向进出口公司结算后,进出口公司再向订货部门结算。
第四节 进口索赔
进口商品到货后,经检验,如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需要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对外索赔时,进口公司应加强与商检局的配合,商检局应认真检验,鉴定货损情况,出具商检证书,并根据有关事实,确定责任归属。
一、索赔对象
进口索赔应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分别向有关责任方索赔。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向卖方索赔
卖方不交货或不按期交货,或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等,均构成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根据卖方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区别情况,依法提出撤销合同或提出损害赔偿。
(二)向承运人索赔
进口的货物,如发生残损或到货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而运输单据是清洁的,则表明货物的残损、缺少是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的。买方即可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承运人提出索赔。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事故等致使货物受损,并属于承保范围以内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凡属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残损、遗失,而承运人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以抵补损失的,只要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也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二、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在进口索赔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索赔证据
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证件,首先应备妥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提单副本。其次,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的根据和理由,如系FOB或CFR合同,尚需随附保险单一份;向轮船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由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及船长签证的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二)索赔金额
按照国际惯例,买方向卖方索赔的金额,应与卖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等,即应根据商品的价值和损失程度来计算。所以,索赔金额除包括受损商品的价值外,还包括其他有关费用。例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包括在索赔金额内。至于具体包括哪几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索赔期限
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无效,责任方有权不予受理。如因商检工作有困难,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或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中未规定索赔期限,则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为自实际收到货物起不超过两年;向轮船公司索赔的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向保险公司提出海运货损的索赔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离海轮后两年之内。
(四)索赔的责任方
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除属于轮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外,如属卖方的,必须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防止卖方制造借口推卸理赔责任。目前,我国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一般由货运代理或运输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则由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为了做好索赔工作,要求进出口公司、外贸运输公司、订货部门、商检局等各有关单位密切协作,做到检验结果正确,证据属实,理由充分,赔偿责任明确,并要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以挽回货物所受到的损失。
【本章测试】
一、案例分析
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进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支付。国外卖方按时发货并向银行交单结算了货款。我方收到银行提示的单据(包括已装船清洁提单、保险单等),经审核无误后即履行了付款手续。货到目的港后,我方复验时发现下列情况:
①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有2个批号涉及200箱货物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②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两箱;③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短少60千克。根据上述情况,我方应分别向谁提出索赔?为什么?
二、自测题
1.在FOB条件下,采用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时,履行进口合同有哪些主要环节?
2.进口公司在开立及修改信用证时,要办理哪些手续?
3.审单时对“不符点”应如何处理?
4.进口报关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5.进口索赔的对象有哪些?在进口索赔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实训建议
请当地外经贸问题专家就进口对我国的重要意义以及进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进行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