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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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

【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各种损失和费用;掌握保险公司所保障的各种险别和条款及具体内容,特别是共同海损构成的条件,CIC 条款中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及保险起讫条款;学会正确订立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费的计算与保险索赔。

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它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国际贸易中货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一般都要经过较长距离的运输、装卸和存储等环节,其间货物可能因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为了转嫁风险,买方或卖方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便在货物遭受损失时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补偿。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要求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原则:一是保险利益原则。它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并不像其他保险那样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它只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二是最大诚信原则。它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具体包括重要事实必须申报和认真履行其保证事项。三是补偿原则。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四是近因原则。它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进出口货物在海运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风险,从而导致货物损失。保险人是按照不同险别所规定的风险、损失和费用来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风险

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分为两大类。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在现代海上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所承担的海上风险是有特定范围的,一方面它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它又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具体可以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所谓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它是客观存在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是承保人承保的主要风险。但在海运保险业中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而是仅指以下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1)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又叫风雨(Wing Storm),是指海上发生的飓风、大浪引起船只颠覆和倾斜造成船体机械设备的损坏或者因此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相互折压碰撞而导致破碎、泄漏、凹瘪等损失。

(2)雷电(Lightening)。雷电常在积雨云层中产生,若云层之间,云层和地面之间的电位差增大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发生猛烈的放电现象,这就是雷电。云层之间以及云层和空气之间的放电,一般不会危及人的生命和财产;而云层和地面之间的放电,往往会危及生命和财产,并造成损失。

(3)地震(Earthquake)。地震是指由于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使地面发生震动、坍塌、地陷、地裂等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4)海啸(Tsunami)。海啸是指由于海底地壳发生变异,有的地方下陷,有的地方升高引起剧烈震荡而产生巨大波浪,致使保险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

(5)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火山爆发是指由于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震以及喷发出的火山岩灰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6)洪水(Flood)。洪水是指因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湖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等致使保险货物遭受泡损、淹没、冲散等损失。

(7)浪击落海(Washing Overboard)。浪击落海是指存放在舱面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海浪的剧烈冲击而落海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条款不保此项风险,但该项风险可以通过附加投保舱面险而获得保障。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意外事故一般是指人或物体遭受外来的灾害的非意料之中的事故。但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而仅指运输工具遭遇的以下风险:

(1)搁浅(Grounded)。搁浅是指船舶在航行中,由于意外或异常的原因,船底与水下障碍物紧密接触且牢牢地被搁住,并且持续一定时间失去进退自由的状态。

(2)触礁(Stranding)。触礁是指船舶在航行中触及海中岩礁或其他障碍物如木桩、渔栅等造成的一种意外事故。

(3)沉没(Sunk)。沉没是指船舶因海水侵入失去浮力,船体全部沉入水中,无法继续航行的状态,或虽未构成船体全部沉没,但是大大超过船舶规定的吃水标准,使应浮于水面的部分浸入水中无法继续航行,由此造成保险货物损失属沉没责任。如果船体只有部分浸入水中而仍能航行,则不能视为船舶沉没。

(4)碰撞(Collision)。碰撞是指载货船舶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如码头、船舶、灯塔、流冰等发生的猛力接触,由此造成的船上货物的损失。若发生碰撞的是两艘船舶,则碰撞不仅会带来船体及船上货物的损失,还会产生碰撞责任损失,碰撞是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的一项主要风险。

(5)倾覆(Capsized)。倾覆是指船舶在航行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船体翻倒或倾斜,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航行,由此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属倾覆责任。

(6)火灾(Fire)。火灾是指由于意外、偶然发生的燃烧失去控制,蔓延扩大而造成的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不论是直接被火烧毁、烧焦、烧裂,或者间接被火熏黑、灼热或为救火而致损失,均属火灾风险。

(7)爆炸(Explosion)。爆炸是指物体内部发生急剧的分解或燃烧,迸发出大量的气体和热力,致使物体本身及其周围的其他物体遭受猛烈破坏的现象。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不包括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1.一般外来风险

海上货运保险业务中承保的一般外来风险主要有偷窃、提货不着、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淡水雨淋、生锈、混杂玷污、受潮受热、串味、包装破裂等。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战争、种族冲突或一国的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律以及行政措施等的变化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包括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进口关税、拒收等。

二、损失

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海上风险及外来风险,由于这些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会给运输途中的货物造成各种损失,我们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称为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两种。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完全损失已经发生或者不可避免,也称为绝对全损。实际全损有下列四种情况:

(1)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如船只遇海难后沉没,货物同时沉入海底。

(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已丧失了原有的用途和价值。如水泥遭海水浸泡后变成水泥硬块,无法使用;茶叶被海水浸泡后,丧失了茶叶的香味,无法再食用。

(3)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如船、货被海盗劫去或被敌对国扣押。

(4)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损又称商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到承保风险之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可以预见到它的全损将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全损,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的价值,这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推定货物发生了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施救等所花费用,将超过获救后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2)被保险货物受损害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整理和续运目的地的运费超过了残存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4)被保险货物遭受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虽然都为全损,但两者是有区别的:被保险货物遭受实际全损时,被保险货物确定已经或不可避免地完全丧失,被保险人自然可以向保险人要求全部赔偿,而不需要办理委付手续;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推定全损时,被保险货物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者收回的,只是支出的费用将超过被保险货物的价值或者收回希望很小。因此,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办理委付,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也可以不办理委付,由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包括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两种。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

共同海员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长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采取的有意并且合理的行为,由此会产生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常见的共同海损牺牲项目有:

(1)抛弃:指抛弃船上载运的货物或船舶物料。

(2)救火:为扑救船上的火灾,向货舱内灌浇海水、淡水、化学灭火剂造成舱内货物或船舶的灭失。

(3)自动搁浅:为了共同安全,采取紧急的人为搁浅措施,由此造成舱内货物或船舶的灭失。

(4)起浮脱浅:船舶因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舱内货物或船舶的损失。

(5)船舶在避难港卸货、重装或倒移货物、燃料或物料,这些操作造成货物或船舶的损失。

(6)将船上货物或船舶物料当作燃料以保证船舶继续航行。

(7)割断锚链:为避免发生碰撞等紧急事故,停泊的船舶来不及进行正常起锚,有意识地砍断锚链、丢弃锚具,以便船舶启动,由此造成的断链、弃锚损失。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而不是臆测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的;二是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其费用支出是额外的;三是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根据惯例,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多少,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员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这种损失只属于特定利益方,而不属于所有其他的货主或船方,由受损方单独承担。例如,在运输过程中,有面粉、机器设备、钢材三种货物,途中遇到暴风雨,部分海水进入船舱,海水浸泡了部分面粉,使其变质。面粉的损失只是使面粉一家货主的利益受到影响,跟同船所装的其他货物的货主和船东利益无关,因而属于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都属于部分损失,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损失的构成不同。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损失既包括货物的损失,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损失。

(2)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货物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了减轻船、货、运费三方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3)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而共同海损则由船、货、运费三方按获救财产价值大小的比例分别承担。

(三)费用

保险公司对为减少货物的实际损失而支付的费用也负责赔偿,它分为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1.施救费用(Sue &; Labour Expenses)

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抢救所支出的费用。此项费用由保险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