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版权代理人应具备的素质
一个出色的版权代理人,不是简单的出版系统中的中间人,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既要懂得自己所代理的作品,理解著作权人,做值得著作权人信赖的朋友,能全方位地替著作权人考虑,提出好的建议;又要熟悉出版程序,了解变化中的出版市场,在出版界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擅长与出版公司打交道,善于宣传著作权人和他的作品,拿出好的策划方案;还要了解版权、合同和经济知识,以及拥有高超的谈判能力。另外,一个优秀的版权代理人还应该具备独到的眼光和敏锐的判断能力,善于发现和培养有潜力的青年著作权人。在我国,还要考虑我国的出版传统、贸易习惯等具体的情况。总体来说,我国的版权代理人应该从思想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等几个方面来训练自己。
能力结构包括感知能力、智化能力。感知能力是指获取信息的能力。智化能力是指对信息加工、处理转化,进而提出新理论、新观点的能力。作为一个成功的版权代理人,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能力:组织策划能力、调查归纳能力、专业鉴别能力、业务研究能力、创新思维能力、思想表达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等。
(三)版权贸易的作用及影响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服务贸易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版权贸易的作用从微观的角度来讲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版权贸易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开辟了正规渠道。现实生活中的人天然地需要交流,如果没有正规的渠道,那么人们只好求助于非正规的渠道,这样就不可避免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而挫伤他们的积极性;而有了正规的渠道,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就会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助于给天才的创造力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另一方面,有助于使用者准确高效地寻找和使用自己需要的作品。面对“海量”的作品,在没有准确信息支持的情况下,任何出版机构都会感到无从下手,而在版权贸易的框架中使用者就可以非常容易找到所需的作品并进行迅速广泛传播。
从宏观的角度看版权贸易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版权贸易是文化传播的重要手段;是满足各国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是丰富民族文化和世界文化的需要;是各国扩大对外交往的需要;是版权保护和发展版权产业的主要内容,可以促进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通过版权贸易,版权输入国可以掌握国外重要信息,及时学习世界先进科学技术、政府建设和财经管理经验,从而加快自己的发展,并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发展。
版权贸易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科学技术等各个层面,所以对于每个国家所产生的作用都较大,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作用更加明显。在国际交往日益密切、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版权贸易已成为各国间不可或缺的贸易内容。版权贸易不仅对发达国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作用与影响也同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
二、国际版权贸易
国际版权贸易,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版权所有者或其合法代理人,按照一定的交易条件,将其版权中的经济权利转让给另一个国家的版权受让者或许可另一个国家的版权使用者使用的交易行为。相对于国际货物贸易而言,国际版权贸易的基本特性主要是源于其贸易标的的无形性和贸易的跨国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国际版权贸易更具复杂性
(1)就标的(即经济权利)转移的所有权归属而言,前者受方付款后,即将支配、使用和处置权全部转移,供方失去所有权;而在国际版权许可贸易中,受方付款后,标的所有权仍在供方,受方购买的是版权中部分经济权利的使用权,供方可继续使用其标的,也可向第三方再许可。即使在国际版权转让贸易中,受方付款后,标的转移,但供方仍拥有版权中的精神权利,且受方人对经济权利的行使不得侵害供方的精神权利。
(2)就交易价格而言,前者仅以静态的价值为基础,是由价值加利润再加其他相关费用构成的;而国际版权贸易的价格是以动态的版权作品销售额为基础的,价格(即版税)是版权作品销售额与一定比例(通常为6%~10%)的乘积。
(3)就交易履行而言,前者买卖双方货款一次性交割完毕之际即是合同履行完成之时;而对于国际版权贸易而言,合同的签订只是交易行为的第一步,受方按照版权合同要求出版并发行作品,在销售过程中要如实地将销售情况告之供方,并支付版税。
2.与国内版权贸易相比,国际版权贸易面临的各国版权营销环境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性
(1)各国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差异性。版权贸易的标的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各国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差异与修订,将直接影响对外版权贸易的开展。
(2)不同国家间版权作品市场需求的差异性。由于各国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政治经济制度、文化传统和科学技术水平不同,使不同国家图书市场的读者需求千差万别,不同国家读者的购买力、价值观、消费偏好等都可能大相径庭。
(3)不同国家间版权市场营销的差异性。由于各国版权产业及出版业的发育程度不同,使版权经营者面临的市场规则、贸易渠道及交易习惯等随着目标国家市场的转移而不断发生变化。国际市场环境的这种差异性往往导致对外版权贸易中市场经营要素的不稳定性和不可控性增强,使跨国版权市场经营存在较大的风险性。
正是由于国际版权贸易具有上述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以,在开展国际版权贸易前,应确定国际版权贸易权利主体的合法性。在版权引进时,确认版权出让方的确合法拥有作品的版权;在版权输出时,确认自己真正拥有作品的版权,而不是版权的载体即作品。还有就是合作双方是否具备对外版权贸易的法律环境,即准备开展版权贸易的双方所在国之间签有双边著作权协议,或共同参加了国际版权公约。
国际版权贸易的实质是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在国家间的交易活动。作为与一般货物贸易性质不同的贸易类型,其产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历史条件。将国际版权贸易置于不断演化的历史背景中去发掘其产生和发展的动因、特点和趋势,是探讨和理解国际版权贸易的一种重要方法。
(一)国际版权贸易的历史发展
概括地讲,国际版权贸易产生与发展源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技术经济尤其是印刷技术与音像电子传播技术的发展,二是国际版权保护的立法进程。因此,我们可以将对外版权贸易的历史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
1.萌芽阶段
这一阶段为19世纪末以前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中,版权意识逐渐萌生,也产生了几部版权保护的国内法,但真正意义上的对外版权贸易尚未出现。
当作品从一开始创作时就存在作者的权利,但直到近代人们才开始意识到他们享有这方面的专有权利,至今,人们可以以此作为一种职业谋生。而在古代社会里,大多数作者创作作品不是为自己谋生,而是为政府(如法律、历史、税收记录等)、宗教(如经书、祈祷书、神职人员等)或教育(如学校算术、手写图书等)和其他与非小说领域有联系的具体目的而创作的。在西方封建社会里,如果人们把写作当做一种手段,那么一定是为国王、贵族或教堂高级僧侣服务的,受到他们的保护,并作为一种专职服务人员而不是作品的作者接受他们的物质报酬。当时文学人士创作诗歌等文学作品,除一小部分人(戏剧作家,如莎士比亚的戏剧是演给付钱的观众看的)直接从作品创作中享受到了经济权利,大多数人只是出于自身的精神需要去创作,没有商业性目的。对于抄书人出卖他人作品抄本的“书肆”,作者不仅不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反而认为宣传了自己的思想,希望别人传抄,更不会意识到对其创作或传播的作品提出权利要求。加之社会文化普及程度极低,文化为宗教和世俗统治者所垄断,不存在对作品及其传播的广泛的社会需求,作品复制者对作品复制活动没有经济动力。在探求版权保护思想萌发的讨论中,有一个典型的“牛犊归母牛”的传说值得一提:在中世纪的爱尔兰,有位号称“加里多尼亚使徒”的科伦巴(Saint Columba)。有一次他去拜访他的老师——修道院院长芬尼安(Finnian)。拜访期间,科伦巴擅自抄写了老师的作品《萨尔特》,院长发现后大怒,要科伦巴交出抄本,但遭到年轻学者的拒绝。官司打到国王那里,院长称作品是他自己创作的,他人复制要获得他的许可,而学生称自己抄写复本是为了广泛宣传教义。国王的宣判是:“牛犊归母牛,复本归原稿”。在这里,虽然修道院院长意识到了自己对创作的作品的某些权利,但不是为了物质利益。因此,总体来讲,在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既没有以“写书为生”的作者,也没有以“卖书为生”的复制印刷商,也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意识的萌动,更没有版权贸易可言。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读书识字、著书立说已不再是王公贵族、僧侣牧师的专有权。在中国,自汉武帝“独尊儒术”和采取考试方式录用官吏以来,官学、私学迅速发展,欲通过苦读儒家经书走上仕途的读书人越来越多,社会对书籍的需求越来越大,这种不断扩大的需求推动了书籍抄录复制业的兴旺和印刷术的发明。我国发明的雕版印刷术,尤其是11世纪时毕昇发明的活字印刷术,给印刷业带来了革命性变化——印刷方法简单,时间缩短,而且成本降低。这使得作品的大批量复制成为可能,书籍印刷业的商业性魅力方才显露出来。各类官办和民办印刷机构逐渐增多,为了垄断某些书籍的印刷销售,防止他人翻印,民间印刷商开始寻求官府的保护,由皇帝或地方官员事先审查,发榜文准其独家印制销售,严禁他人翻印。原始的版权保护思想与实践便由此产生。南宋时期,四川眉山是我国刻印版印书中心,程舍人宅是当时较有名气的一家刻书铺,其刻印的北宋史书《东都事略》目录页上附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板。”至于版权在中国究竟起源于何时,尚无定论,如前所述,对此笔者倾向于“只应追溯到宋代”的主张,因为尽管隋唐时期采用雕版印刷术使图书批量印刷有了可能,但真正实现大规模印刷图书还是在北宋毕昇发明活字印刷术之后。大约在1450年,德国印刷商约翰·谷登堡发明了合金活字的活版印刷术,并率先用此技术印制了《圣经》,这使得在过去较长的一个时期里,西方不少著作权法学者将此视作版权保护的发端。直到上个世纪下半叶,理论界才对版权源于欧洲的论点产生质疑,并加以了澄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明确指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是,印刷术在很多世纪以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
版权意识的产生和扩张,推动着版权立法与版权贸易的形成与发展。英国是西方版权制度创立最早的国家。成立于理查德三世时期的文具商行会(the Guide of Stationers)对当时图书版权贸易的兴起与发展,以及对后续16世纪英国皇室颁发相关法令都有着直接的影响。15世纪的英国文具商,作为现代出版商的始祖,已经具有风险投资意识。他们主要通过一次性买断作品印制权利的方式从作者手中获得作品印制、出售的垄断权,并负责投资进行印刷、推销与销售。所有这些经营过程都处于文具商行业的监控之下。为了强化这种监控,文具商行业希望有权威性法规作为后盾,皇室也希望借此来控制舆论和增加税收。1556年,玛丽女王授予文具商行会第一个皇家宪章,成立文具商公司(the Stationer's Company)来全权负责书籍印刷的管理,并颁布《星法院法》,由法院制定一系列法令授权文具商公司销毁非法图书,而且一部作品只有经文具商公司审查、登记并发放许可证之后方可出版。1662年,英国颁布了《许可证法》(the Licensing Act),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使这种许可证制度合法化。
自此,图书的印刷保护均来源于封建帝王或其授予垄断权的“代言者”,原始的版权保护制度已经形成,版权贸易也已产生。但这种垄断权实为一种封建特权,受益者是封建帝王和印刷商,而不是辛勤劳作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