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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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人道和自由:社会治理的最高道德原则(5)

综观自由价值可知,一方面,自由是可欲的,因为它本身就是可欲的,它是人类的一种基本需要、基本欲望、基本目的,这是自由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自由是可欲的,因为它是达成自我实现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这是自由的外在价值。从自由的价值,特别是其外在价值,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结论:自由是人道的根本原则。因为所谓人道,我们说过了,它的深层总原则最终可以归结为“使人成为人”,亦即使人自我实现,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从而成为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而这一点是靠自由来实现的,自由是自我实现的最根本的必要条件。那么,我们由此就可以说:自由是人道的根本条件;使人自由则是人道的根本原则,简言之:自由是人道根本原则。人道,如前所述,乃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所以,自由是人道根本原则便意味着,归根结底,自由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人道主义大师但丁已经发现了这一至关重要的伦理学原理,他一再说:“好的国家是以自由为宗旨的”。

这样,自由的价值便使自由成为一种规范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亦即所谓“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一种极其重要的道德原则,是人道根本原则和社会治理最高原则。可是,究竟怎样才能使人自由从而使自由原则得到实现呢?人是个社会动物,他所过的生活,乃是一种社会生活。因此,每个人能否得到自由,便完全取决于他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只有当每个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是个自由的社会,每个人才能真正获得自由,从而使自由原则得到实现。于是,所谓自由原则实乃自由社会的原则,亦即自由-人道社会的原则。自由社会原则当然并不是那种简单的、单一的道德原则,而是由多种道德原则组合而成的相当复杂的道德原则体系。这种道德原则体系,细究起来,原本由两大类型、六大原则构成,亦即自由的法治原则、自由的平等原则和自由的限度原则三大自由社会的普遍原则以及政治自由原则、经济自由原则和思想自由原则三大自由社会的具体原则。

四、扑克牌游戏规则的伦理底蕴

我年轻的时候,到处都是阶级斗争,一提到“自由社会”这个词,就觉得是个贬义词。我还依稀记得,那时有一个电影,一帮坏蛋、反动分子,在和伟大的人民解放军搏斗的时候,就高喊:“为了自由社会,我们冲啊!”从那时候起,我就觉得自由社会不是什么好社会。我想你们在座的诸位也是这么想的,“自由的社会”是具有讽刺意味的。特别是一些学者,认为自由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因为任何社会都有强制,而强制就意味着不自由。确实,列宁说过,任何社会都有强制,就连家庭也有强制。家长是一个强制者,我们都没有少挨父亲打,特别是我,儿时被父亲打,那也是家常便饭。那么,任何社会都有强制,是不是意味着就没有自由的社会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从扑克牌的游戏规则悟到了答案:有强制未必不自由。

你想想看,打扑克有没有强制?它是充满着强制的:大王管小王,小王管2,2管A,A管K等等。这些都是强制性的游戏规则啊!你不服从是不行的。

虽然有强制,我想,诸位打过扑克的人,都不会觉得不自由;恰恰相反,都乐在其中,非常自由。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打扑克的强制规则是我们都同意的,因而是每个人共同意志的体现。扑克的强制规则既然是我们每个人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那么,我服从这个强制,既是服从别人的意志,同时也是服从我自己的意志。我对这个强制的服从,既然是服从我自己的意志,那么,我就是自由的。因为自由就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所以,打扑克等游戏,虽有众多的强制规则,但是,这些强制只要是每个人一致同意的,那么每个人就是自由的。

一个社会也是这样。虽然任何社会都有强制,但是这个社会的强制如果能够取得每个人的同意,是公共意志的体现,那么你对这个强制的服从就既是服从别人的意志也是服从你自己的意志,因此你就是自由的。因为这个强制是你的意志的体现,你服从的是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而行不就是自由的吗?比如说,借债还钱,这是一种强制,对于我来说,我借你的钱,我得还,不还那是不行的,这是一种强制。但是,这种强制是我们每个人都同意的,是我们每个人意志的体现,我的意志也是这样的。那么服从这种借债还钱的强制,就是服从我自己的意志。因此,这种强制对于我自己来说,就是一种自由的体现,我就是自由的。

问题是,一个社会,特别是像中国,有13亿人之多。那么,这个国家的强制怎么能够取得如此多的人完全一致的同意呢?有办法,那就是实行民主!

如果实行民主,通过代议制和多数裁定两条原则,那么,不论人口如何众多,也能够取得完全一致的同意。通过代议制和多数裁定两条原则,就能够使强制成为公共意志的体现,成为哪怕是13亿人每个人的意志的体现。

当然,一个国家的强制规则,不可能直接取得13亿人每个人的一致同意。

但是,却有一个办法取得间接的一致同意,这个办法就叫做“代议制”,那就是选代表。13亿人选出1000人代表,这些代表制定出的强制规则,直接说来,可能是我们很多人不同意的,不是每个人意志的体现。但是,代表是我们13亿人选出来的,是我们13亿人选出来叫他们制定强制规则的。那么他们所制定的强制规则,虽然是我们很多人不同意的,但是,是我们委托他们,叫他们代表我们的意志来制定强制规则。那么,他们所制定的这些强制规则,只是直接说来,是我们不同意的;而间接和最终说来,却体现了我们的意志,是我们同意的。

另一方面,代表们不论如何少,他们的意志也很难一致。即使只有两个人、两口子,一事当前,不是也很难意见一致吗?两千个代表,意见能统一吗?

能一致吗?不可能,代表们的意见注定是分歧的。怎么办?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多数裁定!少数服从多数!这样,多数人制定的强制规则,直接说来,可能是一些少数人所不同意和反对的。但是,这些反对者既然也同意多数裁定——除了多数裁定没有别的办法——既然少数人同意多数裁定,那么,多数人制定的强制规则,只是直接说来,才是那些少数人不同意的;但是,间接和最终说来,却同样仍然是这些少数人意志的体现,是他们同意的。

这样我们通过实行民主,通过代议制和多数裁定原则,就能够使这个国家的任何强制都取得每个人的一致同意,都能够使得这种强制成为每个人意志的体现,成为公共意志的体现;从而每个人对它的服从,也就是在服从既属于别人也属于自己的意志,因而也就是自由的。因此,所谓自由社会,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这个社会的一切强制,都必须符合这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必须符合这个社会的规范。这是第一条,就是要法治不要人治。第二条,这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必须是每个人意志的体现,必须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我们现在把法治理解得非常的可笑,以为只要按照法律办,按照道德办,就是法治社会。这是错误的。因为专制社会也有法律和道德,秦有秦律,唐有唐律,中国专制社会哪一个朝代没有法律和道德啊?没有法律和道德的社会是不存在的,这些专制社会基本上也都是按照法律和道德办的。但是它不能叫做一个法治的、自由的社会。法治社会作为法治社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这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必须是每个人意志的体现,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四人帮”意志的体现,也不是秦始皇意志的体现,不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意志的体现,而必须是每个人意志的体现。这就必须经过实行民主,通过代议制和多数裁定原则,使这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成为每个人意志的体现。

可见,一个自由社会的任何强制,都必须符合该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该社会的所有法律和道德,都必须直接或间接得到全体成员的同意。这就是自由的法治原则,这就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自由、是否人道的法治标准。那么,一个社会如果实现了法治,从而这个社会的一切强制都符合道德法律,法律和道德都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不是这个社会就是一个自由的社会了呢?还不行,这并不是自由社会的充分条件,而只是自由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

我们仔细想想,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是每个人意志的体现,这个社会的强制都是符合法律和道德的,但是有一点没有做到,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人们不是平等地享有自由,那么,这个社会虽然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但仍然不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比如说,“杀人偿命”这条法律,死刑等强制行为都是以这一条法律为根据的,同时它也是每个人意志的体现,这是法治社会,但它不一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自由的社会还要求每个人都同等地服从这些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西方的口号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古代则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就体现了自由社会的平等精神。相反的,如果高官或者有地位的人,杀了人不偿命;而非常贫穷的、弱势的人,杀人就得偿命,这就违背了自由社会的平等原则。另一方面也是一样。自由是应该人人平等地享有的,如果自由只是为那些大官所享有,谁嘴大谁就可以享有思想自由,而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就不能拥有思想自由,在自由面前不是人人平等,那么,这个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吗?显然不是。所以,哈耶克说的那句话非常对:

一切实现自由社会的伟大的斗争的第一步就是争取平等。

可见,人人应该平等地享有自由:在自由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应该平等地服从强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自由的平等原则,这就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自由、是否人道的平等标准。那么,一个社会,如果实现了自由的法治标准和平等标准,就是个自由的、人道的社会吗?答案是否定的。试想,一个社会如果既实现了法治原则又实现了平等原则,但是如果该社会推行严刑酷法,比如说,谁随地吐一口痰,就把谁的舌头割掉,并且,这种严刑酷法是公共意志的体现,符合自由的法治原则;同时不管你有多么高的地位,你随地吐痰,一样割你的舌头,这也符合自由社会的平等原则。那么这个社会是不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显然还不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因为自由社会还有一个原则,叫做“限度原则”。

最能显示这个原则对于自由社会的必要性的,恐怕是普希金时代的一个故事。沙皇亚历山大有一天忽然觉得,要是把全国都变成一个兵营,每个公民都是一个士兵,每一天都要像士兵一样生活,整齐划一,步调一致,一切都必须听从严格的号令,那个社会该有多好啊!结果他干了两年,最后他干不下去了。这就违背了自由的限度原则。按照自由社会的“自由的限度原则”,一个社会的强制,应该保持到使这个社会的存在所必需的最低限度;而它的自由,则应该达到这个社会的存在所能允许的最大限度。为什么呢?

因为没有一定的强制,任何社会都不可能维持其存在。不过,强制有两种。一种是坏的、恶的,如杀人越货;另一种则是好的、善的、必要的,如惩罚罪犯。然而,若从自由的价值来看,所谓好的、善的、必要的强制,仅仅是就其结果来说的;若就强制自身性质来说,则同样因其使人失去自由而不能不是恶,只不过是必要的恶罢了。所谓必要恶,有两方面。一方面,我们说一种东西是一种必要的恶,是因为它能求得更大的善;另一方面,必要的恶之为必要的恶,是因为它能够避免更大的恶。

那么,人类社会的存在所必需的强制属于哪一种必要恶呢?属于后一种。

社会强制是一种恶,但若是没有社会强制这个东西,社会就崩溃了,我们就会成为穴居野人,就得与狼、虎、熊瞎子搏斗。所以,社会强制能够保障社会的存在,最终满足我们每个人的利益,使我们生活得像现在这样美好。但是,社会强制这种东西,它不能求得更大的善,而只能避免更大的恶,只能避免社会的崩溃,只能保障社会存在。为什么呢?因为自由价值的研究表明:自由是每个人创造性潜能的实现和全社会发展进步的最为根本的必要条件。这岂不意味着:强制、不自由是每个人创造性潜能的实现和全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障碍?因此,长久地看,只有自由才能促进社会发展,才能带来更大的善;而强制只能保障社会的存在,只能避免社会崩溃,只能避免更大的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