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第1卷,429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25] 王新:《国际视野中的我国反洗钱罪名体系研究》,载《中外法学》,2009(3)。
[26] 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第1卷,430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27] 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446页、45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8] 阴建峰:《论洗钱罪上游犯罪之再扩容》,载《法学》,2010(2)。
[29] 参见199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也称《联合国禁毒公约》)、1999年《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称《巴勒莫公约》)和2003年《联合国******公约》。
[30] 赵秉志、杨诚:《金融犯罪比较研究》,26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1] 徐立、刘慧:《我国洗钱犯罪立法之反思》,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32] 参见199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也称《联合国禁毒公约》)、1999年《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称《巴勒莫公约》)和2003年《联合国******公约》。
[33] 王文华:《论我国反跨国洗钱刑事法律的完善》,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
[34] 王新:《国际视野中的我国反洗钱罪名体系研究》,载《中外法学》,2009(3)。
[35]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36] 于志刚:《我国刑法中有组织犯罪的制裁体系及其完善》,载《中州学刊》,2010(9)。
[37] 刘守芬、牛广济:《反国际洗钱犯罪面临的问题与应对》,载刘明祥:《金融犯罪的全球考察》,35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8] 于志刚:《我国刑法中有组织犯罪的制裁体系及其完善》,载《中州学刊》,2010(9);张磊:《以“反向洗钱”的入罪化为中心反思我国洗钱罪的行为方式》,载《当代法学》,2012(1)。
裁判要旨的类型化比较适用
石东洋[1]
【内容提要】
裁判要旨具有归纳、总结裁判规则的价值,是指导性案例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具有说服力的依托,展示了法官处理案件过程中衍生的裁判规则,因此示范了案件的指导性意义。裁判要旨是否存在,决定着指导性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性。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参照,并类型化比较适用指导性案例及其裁判要旨,向指导性案例学习裁判规则、裁判方法、司法理念、说理论证,达到同案同判。
【关键词】
·裁判要旨
·类案比较
·具体适用
引言
“裁判要旨是指从司法判决中总结出来的指导性规则。”[2]裁判要旨是指导性案例的关键核心,其生成依附于法官处理具体案件、创新判断和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涉及的规则、方法、说理、论证、理念等问题。一个好的指导性案例,总结与归纳裁判要旨的过程,能较好展示法官处理案件的规则性思维与进行法律推理的逻辑演绎思维,以及充分的裁判说理与法律论证的法律适用图景。
一、裁判要旨的特性及基本类型
(一)裁判要旨的规则特性
“裁判要旨通常被置于案例之前、以简洁的文字表现出的人们对指导性案例中所蕴含的裁判规则的概括、归纳和总结;裁判规则是裁判要旨的内容,裁判要旨是裁判规则的形式。人们通常所看到的是裁判要旨,但所希望得到是通过裁判要旨所表现出的裁判规则。”[3]实践中法官参阅指导性案例时,首先看到的不是指导性案例本身,而是与自己所审理的案件相关处理点的裁判要旨,以及裁判理由。对于裁判要旨的关注,缘于法官审判行为首先寻找裁判依据,即法律条款的习惯。裁判要旨的规则特性产生原因,一般缘于法官对法律适用的“大前提”进行解释,即在个案中针对法律条款中的概念进行解释,进而在司法判决中论证产生新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对于将来类似案件的处理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裁判要旨具有裁判规则的特性,其功用在于方便审判实践中的法官或其他法律人以简明扼要的方式理解、把握指导性案例对法律的填补、发展以及对适用具有不确定性概念的法律条款的处理办法的基点,以及指导性案例对法律规则的置换和填补。“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4]在类似案件处理中,法官应严格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的指导作用。裁判要旨既可以作为裁判的参照依据,也可以作为说理、论证的依据。
(二)法官条文化的规则性思维
审判实践中,法官和法律界对于裁判要旨的关注,逻辑上缘于指导性案例事实与裁判要旨的区分,法官审判行为历史上形成的是规则性思维。在法律思维模式和法律文化上,法官向来是在法律渊源之中,寻找与发现简明扼要的法律适用前提,即相关事实的法律条款。法科教育以及司法考试在形式与标准上,倡导法律条文的训练,以条文化的规则为依照根据处理具体的案件。成为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或者是以成文法形式呈现的各类法律、法规,或者是仿照成文法形式出现的司法解释,或者是在形式上类似于成文法的各种政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与事实完全融合在一起的判例法在我国并不存在,在英美法系通常就是判例具有拘束力。在大陆法系往往是在指导性案例中,发现裁判要旨、裁判规则,以区分指导性案例事实与裁判要旨为常态。“因此,当我们想到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性的部分的问题时,主要想到的自然是从指导性案例中抽象出来的裁判规则和裁判要旨。”[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置在关键词之后的就是裁判要点,裁判要点除内容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外,其形成均是依条文的形式出现,条文性的制式正符合传统形成的条文化的规则思维模式。“提炼裁判要点的总体要求是合法有据,概要、准确、精炼,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对类似案例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裁判要点既可以提炼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判规则,又可以简要归纳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理念或裁判方法。裁判要点既可以是阐释法律的适用规则,又可以是事实认定和采信证据的规则和方法。裁判要点的提炼要科学合理,能从个案中归纳出类案的处理规则。”[6]
(三)裁判要旨的内容构成
“法院裁判工作的重点越来越多地从单纯根据法源适用法律,移至法的发现。”[7]裁判要旨通常表现为对具体案件指导性裁判规则的归纳总结、规范整理,该指导性规则是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的进程中,对现有法条进行理解和解释的结果,其是制定法律条款的司法具体化。“事实上法律规范之内容待法院之解释适用,而具体化、生活化。”[8]“案例指导规则偏重于严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而决定性判决理由的蕴涵则较为宽泛,包括法理要义阐释、裁判论证方法、公共政策选择和语境情势权衡等等司法能动的功能,甚至也包括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予以说理的过程展示。”[9]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所表现的形式和内容,有时不只是以制定法为依据创造出来的指导性裁判规则,还包括案件处理思路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和解决方案。“裁判与学说不同,除对于个案为具有拘束力之裁判外,在个案的裁判中据以为裁判依据之法律见解,对于法律并具有法的续造的作用。”[10]裁判要旨表现了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法律见解和法治理念等技术、价值问题的裁量判断和解决方案,上述裁断和解决方案必须是创造性的,对司法实践应当是具有普遍的指导价值的。
(四)裁判要旨的基本类型
“裁判要旨从其体现的内容来说,类型可以分为: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或者认定及其方法、判断某种事实状态属于或者不属于一定的法律概念、对现行法律的阐释、对裁判案件过程中其他问题的判断。”[11]参照上述观点,并经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裁判要旨类型可分为:法律适用解释型、裁判规则发现型、法条概念诠释型、司法理念解读(价值判断)型,该分类比较抽象,特附下表及类型举例,以展示其具体所指。
类型1:法律适用解释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类型2:裁判规则发现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3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中第2点: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类型3:概念诠释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公司法》第183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类型4:司法理念解读(价值判断)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12]
二、裁判要旨的一般依附载体
(一)司法创设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是裁判要旨的重要内容构成。裁判规则的归纳、生成过程和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创新性解决方案的提出情境,通常情况下是裁判要旨的依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性案例,关于裁判要旨部分是以“裁判要点”来进行表述的。“裁判要点,是指导性案例要点的概要表述,是人民法院在裁判具体案件过程中,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法律适用规则、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的问题,做出的创新性判断及其解决方案。它是指导性案例的核心和精华部分。”[13]从对于裁判要点的定义、性质、产生过程进行推理判断,本文认为部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即是实践意义上的裁判要旨。裁判规则作为依托载体,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每个案例的裁判规则有其独特的生成情境,一定的裁判规则总与相应的案件事实联系。裁判规则是与个案事实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时是不可分的。裁判规则一般被从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中,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提炼出来后,法官必须将从该案例事实得出的裁判规则,在国家的制定法规范之中进行衡量检测,查实裁判规则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固定,其就具有了作为参考的判案法律渊源的地位,可以援引作为具体案件司法判决的说理依据,具有实质上的参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