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信息公开不畅的原因分析
1.缺乏统一完善的制度规范及操作流程
由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较晚,所以相应的制度还不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但是这些法律措施仅仅笼统规定了事件发生后政府所应该公开的内容,但是对于如何公开,在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该做什么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定,再加上截至目前我国也没有一些案例可以参照,这就造成了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官员无章可循,因此也就会出现以上问题。
2.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差,惯性思维导致信息公开程度低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于之前的惯性思维,政府的第一反应往往都是尽量封锁消息进行隐瞒,但在传媒技术发达的今天,隐瞒似乎比公开还要难,当事件在公众的压力下不得不公开时政府才进行信息公开所带来的效果往往都是负面的,所以这就很容易造成公众的反感,例如“躲猫猫”事件,隐瞒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要远远大于公开所带来的结果。[12]而且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差,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认真调查真相,延误了公开信息的良机,造成信息公开迟缓。
3.新媒体时代,政府没有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当今时代是一个媒体时代,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消息的发布者,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发布消息十分便捷。因此如果政府还没有转变意识,依旧坚持以前的惯性思维,对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进行隐瞒,只会增加公众的猜疑。但是,我国现在的信息公开过程中,尤其是新闻发言人在与媒体进行沟通时,没有很好的媒介素养和应变能力,往往使一些信息的公布得不到相应的效果。动车事故中的“小伊伊”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4.涉及自身利益不愿公开
很多突发事件往往存在政府本身违法,因此对这些事件的相关信息公布过程中政府一般会采取粉饰的态度,但是由于找不出合适的理由,因此政府对这些事件所公布的所谓的“真相”往往成为公众的笑柄。“躲猫猫”事件中政府的反应就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即使是涉及政府本身的事件,政府也要及时地进行公开,拿出一个诚恳的态度,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往往更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5.我国没有统一的信息管理机构和完善的问责体制
在西方国家,一般都有一个具体的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采集,但是在我国却不存在这样机构,因此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往往互相推诿,而且信息沟通不畅,延误信息发布时机。同时,当不利后果出现时,责任的承担问题却没有法律依据,这样就无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所以,在我国的信息发布过程中才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三、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机构和完善的问责机制
政府要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的采集与发布,这样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就不至于手忙脚乱、互相推诿,而且建立了统一的信息管理机构后,可以负责各级政府的信息沟通与协调,这样就不会出现“信息孤岛”现象。[13]在信息收集完成并提取出有效信息然后进行适时的发布,这样就会提高政府的信息公开能力。同时,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问责机制,当出现问题时,责任到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样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同时也可以增强公务人员的责任心。
(二)转变公务人员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观念,加强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
以往政府公务人员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往往会采取隐瞒掩饰的态度,害怕公众知道、害怕媒体曝光,要逐步转变公务人员的这种意识,让其树立信息公开的观念,当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调查,然后进行相关信息的发布,而不是相互推诿延误发布时机。这同时要求政府要明确各部门职责,让其各司其职,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办事效率,而且能够让信息公开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培养公务人员的媒体意识,提高其媒介素养
在媒体时代,如何利用媒体进行信息发布也是一门很深的学问。但是,由于之前面对突发事件的思维惯性,使得政府对媒体的态度还是回避与抵制。但是,在当今时代如果政府还采取这样的态度对待媒体的话只能使自身的形象遭到更大的破坏。政府应该学会利用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同时对网络上面的一些谣言进行澄清。而且,新闻发言人的应变素质一定要进行相应的培养,要善于回答记者对于突发事件的提问,面对尖锐的问题要学会化解不是激化。媒体应该成为政府的朋友而不是躲避的对象。
(四)勇于承担责任,信息公开要善始善终
对于一些类似“躲猫猫”类涉及政府自身违法的突发事件,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要勇于承担责任,公布事实真相,而不是一味地粉饰造成公众的反感,同时也损害政府自身的形象。而且对于这类事件的信息公布一定要善始善终,而不是虎头蛇尾,甚至不了了之。虽然,这类事件在公布的过程中,政府会存在着巨大的压力,但是一味的隐瞒与回避只能让事实真相越来越模糊,让公众越来越猜疑,最后即使公布出事实真相,也无法取得公众的信任。但如果政府从一开始就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信息公开,同时善始善终,这样不仅会赢得公众的理解和原谅,同时更有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理与解决。
结语
本文利用知情权理论、危机治理理论以及公共治理理论对我国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政府信息公开速度慢、公开内容不实以及信息公开有始无终等几个方面,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本文也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并且进行了原因总结,根据找出的原因也归纳出了处理方式及规避措施即政府要进行相应管理机制的建制以及问责体制的完善,同时政府要勇于承担责任,善于利用媒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本文想通过这些问题的分析与总结,为我国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提供一些建议,改善我国信息公开不畅的局面,争取在今后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取得满意的效果。
Talk about our Country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of Emergency Information to Public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Jiang Yingfang
Abstract:The present era is an era which often happens to frequent emergency.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dia technology,it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topic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satisfy the audience's right to know and publish the information timely and comprehensively when the emergency happened.Facing the emergency,the government holds the most authoritative and the most accurate information,if the government publish emergency information quickly and accurately,it will be benefit for itself to grasp the direction of the emergency and stable mood of the masses.In the contrary,blocking the release of information will cause the panic and lead to the direction of the adverse.In the process that our government deals with the emergency,although the extent and the speed of the information public have great progress,there is a problem about the content and satisfication.Aiming at these problems,the paper will analysis and verify them,find out the reason,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It hopes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information openness to the emergency.
Key words:The Emergency,Information Openness,Right to Know,The Avoidance
注释: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 刘恒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5] 谢鹏程:《公司的基本权利》,26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6] 高俊山:《突发事件应对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11页,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7]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68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8] 宗诚:《国外信息公开立法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启示》,载《理论与探索》,2010(3)。
[9] 朱红灿、邹凯:《国内外政府信息研究综述》,载《图书情报工作》,2011(3)。
[10] 杨静:《突发事件治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现状与问题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11] 范磊:《新媒体环境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以2008~2010突发公共事件为例》,15页,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12] 韩大元、莫于川:《应急法制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26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3] 汪永清:《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144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中国碳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
冷罗生[1] 兰莎莎[2]
【内容提要】
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市场发展潜力巨大,预计2012年全球碳市场规模将达到1500亿美元,将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在全球碳交易以如此惊人速度增长的背景下,中国已成为全球CDM项目最主要的供应方。因受全球经济放缓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碳市场的现状不容乐观。目前中国碳市场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有:交易形式单一且总量较低;未能参与国际主流碳市场的竞争;各地碳交易所举步维艰;碳交易的法律规则与具体制度缺失。导致这些问题的成因有:CDM并非国际碳市场的主流项目;参与全球碳市场竞争的基础条件不具备;企业和公民的低碳环保意识仍然不高;中国不承担且暂不承诺强制碳减排义务等。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才导致中国目前没有完整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碳交易制度,也缺失任何有关碳交易制度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
·碳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CDM
虽然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是首要的任务。但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一直保持积极合作的态度。2002年8月30日正式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在每年召开的UNFCCC缔约方大会上,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各方谈判,和世界各国一起研讨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随着《京都议定书》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于2008年开始承担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以来,各国灵活运用“京都三机制”,努力实现本国的强制减排目标。在“京都三机制”的运用过程中,促成了一个全新的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由于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强制减排国,因此全球主要的碳市场在欧美、日本迅速发展起来。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市场发展潜力巨大,预计2012年全球碳市场规模将达到1500亿美元,将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3]在全球碳市场以如此惊人的速度增长的背景下,中国碳市场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一、中国碳市场的现状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具有全球最为丰富的减排资源。自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在中国获得了长足发展。目前中国CDM项目数量居世界第一,成为全球最大的CDM项目供应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