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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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疏脱罪囚

康熙二年题准:死罪犯人脱逃者,收管官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非死罪犯人脱逃者,收管官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领催鞭八十,兵丁鞭五十。如被旁人拿获,即以所罚牲畜给之,无拿获人,给札萨克王贝勒等。

十三年定:劫夺死罪犯人者,不分首从皆斩,劫夺非死罪犯人者,为首人罚三九,余人各罚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