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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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又定:青海长子索诺穆丹津,坐食廪给及坐马、养马、路费,均照青海贝勒之例。

乾隆二年奏准:土鲁番辅国公额敏和卓和卓:波斯语音译,意为“有身份者”。旧时我国新疆一些地区对******教上层的称呼,含有敬意。来朝,照喀尔喀辅国公之例给与廪给,随从正千户照佐领例,副千户、正百户均照骁骑校例,各日给银一钱,仆从日给银五分,酌给驿骑、牧刍及四十日限期,均与哈密同,贡使亦如之。

九年奏准:从前郡王额驸阿保,贝子多尔济塞布腾所来之人,并无定数,向照旧厄鲁特例,给与六十日廪给,驼马亦不限数,照所禀之数入馆喂养。后将郡王塞布腾旺布属下人等编设旗分佐领,照喀尔喀例,仆从限定数目,给与十日廪给,来使给与七日廪给。伊等皆系厄鲁特札萨克,应与塞布腾旺布均照喀尔喀例,给与廪给。

十八年奏准:嗣后年底来京当差之八旗游牧察哈尔旗下,厄鲁特散秩大臣、副都统,日各给银六钱,坐马三匹。一等侍卫、子、二品官,各给银四钱,坐马二匹。三等侍卫以下、六品官以上,各给银二钱五分,坐马二匹。七八品官、司鞍、司辔、执事人等,各给银一钱五分,坐马一匹。入馆养马,各按品级交馆。此内如有近御之散秩大臣侍卫等,均照蒙古宾客等之例,长支廪给。乾清门行走之侍卫官员,均照侍卫白启之例,给三十日。司鞍、司辔人等,均有执事,给二十日。闲散侍卫官员请安来京者,按其品级给与十日廪给。

一教养

乾隆十二年议准:喀尔喀郡王桑择多尔济,厄鲁特贝勒罗布藏多尔济,郭尔罗斯公额尔登额,均系公主、郡主之子,因其少孤,来京教养。今居住多年,其本旗地方奴仆,甚不识蒙古生计。除额尔登额见在内廷读书不议外,郡王桑择多尔济与贝勒罗布藏多尔济,均系管旗务之札萨克,嗣后春季,应令回居本旗,讲究生理,学习骑射,冬季进京居住,照旧肄业,俟十八岁时,即令回旗办事。

一赏赉

顺治十二年题准:每年进贡九白之札萨克等,赏给重三十两银茶筒各一,茶盆各一,缎各三十,布各七十。赏来使缎各三,布各二十四。仆从布各六。

康熙三十年奏准:喀尔喀贝勒初次进贡,应赏给备漆鞍马一匹,银茶盆一具,狐皮蟒袍一袭,薰貂帽一,镀金鞋带佩小刀手帕荷包一副,靴袜各一双,缎十有五,布百有五十。

又奏准:喀尔喀等同内札萨克受封,一切赏赐亦应比照内札萨克。凡请安进贡之喀尔喀亲王以下、公以上,本身前来者不赏外,如遣使请安,亲王、郡王来使赏缎二,布十有二,仆从布四。贝勒、贝子、公等来使,缎一,布八,仆从布三。进贡来之台吉、都统、副都统赏缎二,布十有二。参领、佐领、达尔汗缎二,布七。王等之长史、护卫、典仪、骁骑校、闲散人等,缎一,布六。再,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等遣使前来,仍照前例。伊所属斋桑、护卫等,本身前来进贡者,准令进贡。此内土谢图汗之古什斋桑,照都统例赏给,其余斋桑等均照参领例赏给。护卫等照王之护卫等例赏给。

三十三年定:喀尔喀王、贝勒、贝子、公、台吉来京请安,适逢元旦者,照内札萨克之例给赏。

三十九年复准:年例来朝之喀尔喀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赐燕、赏赉及五旗王府筵燕,一如内札萨克之例。

五十四年复准:西藏拉藏汗、青海厄鲁特等外藩请安进贡,照伊来使品级赏给诸物,交与内务府武备院制造,俟起程时颁给。

又复准:赏年例来朝之喀尔喀亲王,视内札萨克郡王例,郡王、贝勒视贝子例,贝子、公、台吉等各视其品级为差,所赏缎、布、鞍辔、银茶筒、茶盆、茶叶诸物,各照价值,由户部折银赏给。

五十五年议准:赏喀尔喀亲王以下、台吉以上器物,酌量折给银数,与赏内札萨克同。

雍正四年定:哈密贝子来使回时,都统、副都统各赏缎二,布十有二;参领、佐领各缎二,布七;骁骑校缎一,布六。

乾隆三年奏准:随从土鲁番公来京之正千户照哈密佐领例,副千户、正百户照骁骑校例赏给。

一俸币

康熙三十一年复准:喀尔喀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应给与俸禄,照内札萨克之例颁给。

三十六年定:赐达尔汗封号,奉旨令食俸者,给银二十两,币四。

雍正二年定:八品官给俸二十两。

三年议准:青海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俸禄若来京支领,不但迟延,而且劳苦。

应令驻扎西宁大臣察明一年应颁俸银数目,移咨该抚,即于甘肃藩库给与。其俸币由院于户部支领,每年差笔帖式一人赍往颁给。

四年谕:八旗察哈尔人等驻牧近边,与内地相同,效力有年,向例有职任官给与半俸,无职任者给俸四分之一。念其皆国家效力旧人,特沛恩泽,给有职任官全俸,无职任者半俸。

钦此。

十年议准:喀尔喀世子多尔济塞布腾俸银照宗室世子五分之一,每年给银千五百两,俸币照亲王减五匹,准给二十。

又定:青海长子索诺穆丹津俸币,照贝勒例,每年给银八百两,缎十有三。

又议准:西藏办事之噶卜隆俸银,照札萨克一等台吉例,每年给银百两。

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札萨克图汗俸币,照亲王例加增,每年各给银二千五百两,币四十。

乾隆十八年奉旨:藏内噶卜伦尼玛加穆赞已照札萨克喇嘛等第赏给。因喇嘛无俸可支,不给俸银,但尼玛加穆赞与公班第达一同办理噶卜伦事务,京城喇嘛等既有支给口粮之例,噶卜伦尼玛加穆赞著每年赏给口粮银百两。

一禁约

顺治五年定:蒙古王等年节来朝,在喀喇沁塔以内,不许围猎。

康熙三十年定:喀尔喀每旗各遣一人,来京听事之处,照内札萨克例。

雍正三年奏准:喀尔喀等旗每年各遣听事人来京,今办理青海蒙古事务之副都统见住西宁,将青海各旗应遣听事之人,即令其遣往驻扎西宁大臣处听事。

一喀尔喀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朝贡康熙三十年复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进贡九白,照定例赏给三十两银茶筒一,茶盆一,缎三十,布七十。赏来使缎三,布二十四,仆从布六。

又定: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来朝进贡,照科尔沁土谢图亲王例,到京日,内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内大臣以下、一品官以上,咸蟒袍补服,设茶于城外郊迎;回时,亦照此例郊饯。

又定: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到时,应照科尔沁土谢图亲王例给与食物。其随来之台吉等,悉照内札萨克台吉等例给与食物。

又定: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本身来朝进贡,赏给雕鞍一,备漆鞍马一,重五十两银茶筒一,茶盆一,黄蟒缎貂皮袍褂一袭,黄里貂皮端罩一件,黄蟒袍一件,靴、袜各一双,缎五十,布四百。随来之台吉、喇嘛、格苏尔班第等,各赏给羊皮、蟒缎、缘领袖缎袍一件、缎二、布二十。

又奏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遣使前来,仍照前例。

三十七年奏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来朝进贡,赏给雕鞍一,五十两银茶盆一,黄蟒缎袍褂一袭,靴袜各一双,缎三十,布三百。随来之大喇嘛、族中台吉喇嘛、胡图克图之养子台吉,各赏给缎二,斋桑喇嘛、斋桑护卫各缎一。

五十九年奏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仍照科尔沁土谢图亲王例给与食物,内惟鸡鹅折银,回时路费亦给与食物。其随来人等各按品级,照例给与廪给及回时路费。

六十一年议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遣使进贡,不得过十有五人。正使日给银五钱,坐马二匹,副使日给银三钱,坐马一匹,仆从各日给银五分。均核给四十日。骑来马驼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正使给银三两,副使一两五钱。

一额给京师喇嘛钱粮

掌印札萨克大喇嘛月给折色银四两五钱三分五厘四毫三丝,乳牛三头,坐马四匹。副札萨克大喇嘛、札萨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各月给折色银四两二钱一分二厘二毫四丝,乳牛二头,坐马二匹。闲散喇嘛各月给钱粮银二两,坐马一匹。以上各月给米七斗五升。其余格隆、格苏尔班第月给折色银,自八钱六分五厘二毫七丝二忽及八钱九分九厘一毫六丝至一二两不等,月给米自三斗一升一合二勺五杪,至七斗五升不等。每月应给折色银米由户部核给,小建扣除。每牛一头,月给豆一升,谷草、羊草各一束。马一匹,豆二升,谷草、羊草各一束,亦由户部给发。

一西番各寺

顺治八年,河州弘化、显庆寺,各遣番僧贡舍利、铜塔、佛像、番犬及马、驼、氆氇、豹皮、酥油诸物。

十年,西宁瞿昙寺国师贡舍利、藏菩提数珠、琥珀、氆氇、猞猁狲皮、狼皮、狐皮、酥油、马。净宁菩提寺国师,净觉寺国师,慈利寺国师、禅师,延寿寺国师,普法寺国师,吉禅寺禅师,伊尔结寺番僧各进贡方物,与弘化、显庆寺相等自瞿昙至伊尔结止八寺,慈利寺国师、禅师各自为贡,故称九寺。赏给各寺国师、禅师采缎表里各一,纻丝衣各一袭,靴袜各一双,班第僧徒红布衣各一袭,靴袜各一双。国师加采缎各二,漆鞍各一。禅师暨喇嘛头目加采缎各一,漆鞍各一。贡马者,每马给表缎一,里一,绢一。贡驼者,每驼给采缎表里各三,绢四。

又西宁西纳演教寺国师贡舍利、琥珀数珠、珊瑚数珠、青金石数珠、菩提数珠、花毯、西域毯、氆氇、腰刀、猞猁狲皮、艾叶豹皮、金钱豹皮、狼皮、狐皮、马、驼、牛、酥油诸物。赏国师采缎表里各一,纻丝衣一袭,布一,靴袜各一双,加赏银茶筒一,茶盆一,漆鞍一,红缎袈裟一件,缎四,茶千二百斤。其余随贡之番僧采缎表里各一,布各一,靴袜各一双,衣各一件。其马驼之赏,与瞿昙等九寺同。

又河州端严、弘化等寺番僧、进贡喇嘛,每名赏给纻丝衣一袭,布一,采缎表里各一,靴袜各一双,茶六十斤。贡马,每匹给纻丝一,绢一,或折银。贡驼之赏,如瞿昙等寺,靴袜皆折银。内惟端严寺加缎一,漆鞍一。其初贡之佛像、铜塔、番犬,后皆免进。

又庄浪卫红山堡报恩寺都纲进贡,贡物与河州诸寺同。赏都纲金黄丝衣一袭,袈裟一袭,班第等红布夹衣各一袭。所贡马,共给表里缎各四。

十七年,岷州卫圆觉等二十六寺,进贡马、青木香等物。旧有画佛、舍利、珊瑚、枣、酥油、杆里麻、延寿果、雕翎诸物,后皆免进。

康熙二年题准:圆觉等二十六寺番僧,定期三年一贡,分为四班。圆觉、大崇教、讲堂、刹藏、弘教、洪福等寺为一班。法藏、朝定、藏经、裕竜、三竹、石崖等寺为一班。鲁班、羊圈、永安、广善、昭慈、洪济、广德等寺为一班。崇隆、宝净、写儿朵、赞林、永宁等寺为一班实二十四寺,其荔川寺、工布寺不入班。越三年则一班入贡。每寺贡马一,青木香二桶。每马给表缎一,里一,绢一。赏班首番僧头目表缎三,里一,红缎夹衣一袭,袈裟一件,裙一条,靴袜各一双,漆鞍一。各寺头目减表缎一,余皆同。赏小番僧表缎各一,里各一,红布夹衣各一袭,靴袜各一双,仆从布各四。在部赐燕一次。著为定例。

四年题准:金川寺僧请三年一次进贡。每贡不得过百人,止令八人赴京,余皆留边。

三十九年,庄浪红花堡报恩寺都纲等进贡。除贡物察收,照例赏给外,准其照岷州卫二十六寺番僧例,三年一贡。并令照札萨克喇嘛等例,自备盘费,不给勘合粮单。

四十二年复准:喇嘛等事非紧急,不便给与驿递。报恩寺进贡之期,改为五年一次,贡物随其所办,或力不能来,即交地方官转进,赏赐视岷州诸寺。

四十五年,归化寺国师等三族头目喇嘛进贡,准其所请,照岷州圆觉寺之例,三年一贡。

五十二年,报恩寺都纲迟至十年进贡,缘在赦前,免其治罪。本年贡物,照例察收,所缺贡典,仍令下次补进。

五十七年,圆觉等寺循例进贡外,加马二匹,不给赏。

乾隆八年礼部奏准

陕西、甘肃、洮岷等处番僧请安进贡等事,向由本部具题。但蒙古内外番僧既属理藩院所辖,则陕、甘、洮岷三处番僧,嗣后朝贡请安等事,归并理藩院承办。

自是本院将陕、甘、洮岷各寺一应番僧朝贡、贡物、贡期、燕赉,悉照礼部定例办理。

乾隆朝 理刑清吏司理刑清吏司

一名例

国初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依刑部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依蒙古律。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犍牛二,乳牛二,牛二岁牛二,犙牛三岁牛一。以五论者,犍牛一,乳牛一,牛一,犙牛二。

又定:凡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其旗内大员设誓,一九以下,令其佐领设誓。

又定:凡犯罪应罚,称无牲畜者,令佐领或于佐领内择一人设誓。后有隐瞒发觉者,仍将其牲畜罚取,设誓之人罚一九。

又定:凡王、贝勒、贝子、公、额驸、协理旗务台吉不令设誓,于其旗台吉、塔布囊内,择令一人设誓。

又定:凡罪罚牲畜少一数者,鞭二十五,二数鞭五十,三数鞭七十五,四数以上,罪止鞭一百。

又定:凡罪罚牲畜,交该盟长札萨克等照数追取,赏给旗内实心效力之人,仍将赏过牲畜报部察核。

又定:受犯人所罚牲畜者,其札萨克使人取牛一,被罚牲畜人之札萨克使人,于十畜内取一、二十内取二、三十内取三,此外不准多取。

又定:凡取罚牲畜,本主计九数取一,不足九者不取。

又定:凡首告者,于所罚牲畜内,取一半给之。

康熙二十六年定:凡食俸之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官员,有犯私罪,应罚取马匹牲畜者,照常罚取。若犯公罪,律应罚马匹牲畜者,皆视所犯之罪,罚其俸币,无俸者仍罚马匹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