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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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抚辑逃人

国初定:擅杀投来逃人者,王等隐匿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马七匹,台吉马五匹,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余免死,罚三九,俱给所来投王、贝勒等。

若不知所投,则以一半给出首人,余入官。

又定:王、贝勒等,将他处逃来人为首者于二日内速先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七匹,非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五匹。

顺治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等所属人,有首告图来内地者,一概发还。

又题准:自喀尔喀来投者,如系汉人,俱交户部。

康熙五年题准:自他处逃来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于所投王、贝勒等处。

七年题准:喀尔喀台吉等,或率所属,或单身来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内在外,一概请旨。如庶人逃来者,拨给内王、贝勒、贝子、公、大臣等抚养。

又题准:汉籍蒙古亲王未得过者,给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贝勒二十名,贝子十五名,镇国公十二名,辅国公、民公十名,镇国将军、和硕额驸、侯级一品官各八名,辅国将军、多罗额驸、二品官各六名,奉国将军、固山额驸、参领一等侍卫、侍读学士、郎中各四名,员外郎等官各二名。给过者不再给,迁改者照品秩补给。

八年题准:自喀尔喀逃来蒙古,如言来寻兄弟亲戚者,问实,即令完聚,不给赏。如欲居内地来投者分别给赏,拨入缺丁之旗。

十年题准:自喀尔喀逃来人,不许收留。

十三年题准:官员擅杀来投人者,为首一人绞,余革职,罚三九牲畜。

十四年题准:调来兵丁逃回者鞭一百,给旗内为奴。如系家奴,鞭一百,交还其主。

宾客清吏司四十九旗,自王而降,岁时必有至阙下者,使之分年相代,以免其劳顿,给之刍粟,以恤其匮乏。临莅之体,与抚循之仁交尽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