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
38137700000004

第4章 凡例

《千金方》舊有例數十條,散在諸篇。凡用一法,皆宜遍知之,雖素熟其書者,臨事尚慮有所遺失,況倉卒遘疾,按證為治、不能無未達之惑。及新加撰次,不可無法。今撮集舊凡,并新校之意,為例一篇,次於今序之末,庶後之施用者無凝滯焉。

凡和劑之法,有斤、兩、升、合、尺、寸之數,合湯藥者,不可不知。按吳有復秤、單秤,隋有大升、小升,此制雖復紛紜,正惟求之太深,不知其要耳。陶隱居撰《本草序錄》,一用累黍之法,神農舊秤為定,孫思邈從而用之。孫氏生於隋末,終於唐永淳中,蓋見《隋志》、《唐令》之法矣。則今之此書,當用三兩為一兩、三升為一升之制。世之妄者,乃謂古今之人大小有異,所以古人服藥劑多。無稽之言,莫此為甚。今之用藥,定以三兩為今一兩,三升為今一升,方中雖時復有用尺寸處,舊例已有準折斤兩法,今則不復重述也。

凡古方治疾,全用湯法,百千之中,未有一用散者。今世醫工,湯散未辨,宜其多說異端,承疑傳謬。按湯囗咀為各切如麻豆,散法治篩為治擇搗篩。卒病賊邪,須湯以蕩滌;長病痛疾,須散以漸漬。此古人用湯液、煮散之意也。後世醫工,惟務力省,一切為散,遂忘湯法,傳用既久,不知其非。一旦用湯,妄生疑訝,殊不知前世用湯,藥劑雖大,而日飲不過三數服,而且方用專一。今人治病,劑料雖薄而數藥競進,每藥數服。以古較今,豈不今反多乎?又昔人長將藥者,多作煮散法,蓋取其積日之功。故每用一方寸匕為一服,多不過三方寸匕,然而須以帛裹,煮時微微振動。是古人之意,豈須欲多服藥哉。又服丸之法,大率如梧子者二十丸,多不過三十、四十丸。及服散者,少則刀圭錢五匕,多則方寸而已。豈服湯特多,煮散、丸散則少乎?是知世人既不知斤、兩、升、合之制,又不知湯液、煮散之法。今從舊例,率定以藥二十古兩,水一小斗,煮取今一升五合,去滓蜇,分三服。自餘利湯欲少水而多取數,補湯欲多水而少取數,各依方下別法。

凡古經方用藥,所有熬煉節度皆腳注之。今方則不然,撮合諸家之法而為合和一篇,更不於方下各注。各注則徒煩而不備,集出則詳審而不煩。凡合和者,於第一卷檢之。常用烏頭,止言炮裂,此物大毒,難循舊制,當依治歷節防己湯云:凡用烏頭,皆去皮、熬令黑,乃堪用,不然至毒人,特宜慎之。又桂本畏火,所不可近,若婦人妊娠,又慮動胎,當依《惡阻篇》狹苓丸方云:妊娠忌桂,故熬後用之。又方中用大黃者,當依治癱疽地黃丸方云:薄切,五升米下蒸熟,曝乾用之。

凡諸方用藥,多出《神農本經》。但古今不同,詳略或異,施於達者,不假縷陳,與眾共之,事須詮詔。古文從簡,則茱萸渾於山、昊,門冬隱於天、麥,椒不判於秦、蜀,刑罔分於牡、蔓。今則檢從本草,各以一二而詳之。又近世用藥,相承其謬,若不辨正,為損滋多。求真珠者,罕知朱砂之為末,多以水銀朱充用;擇通草者,鮮知木通之別號,皆以通脫木為名;以杜薔而當細辛,用黃耆而得苜蓿;白羨華,羨華之偽,以刺者為良;青木香,木香之佳,以土者為惡;桂心蓋取其枝中之肉,狗脊何尚乎金色之毛;山梔子、梔子本為一物,訶黎勒、訶子元無二條;檳榔、大腹,古昔用之無別;根實、根殼,後世曲生異端;蚱蟬以聲而命名,用啞者則顯知其謬;胡麻以國而為號,以烏者正得其真;天南星、虎掌名異而實同,茵陳蒿、茵蔭名同而實異。斯實藥家之消息,為醫者可不留心。又如白木一物,古書惟只言木,近代醫家咸以木為蒼木,今則加以『白』字,庶乎臨用無惑矣。

凡諸方中用藥,問復有不出本草舊經者,咸名醫垂記,或累世傳良,或博聞有驗,或自用得力,故孫氏不得而棄之,傳之方來,豈小補哉。

凡古名賢治病,多用生命以濟災急。雖日賤畜貴人,至於愛命,人畜一也。損彼益己,物情同患,瓦於人乎?夫殺生求生,去生更遠。今之此方,所以不用生命物為藥也。其虻蟲、水蛭輩,市有先死者,可市而用之,不在此例。又云用鸚子者,皆取先破者用之,完者無力。

凡古今病名,率多不同。緩急尋檢,常致疑阻,若不判別,何以示眾?且如世人呼陰毒傷寒最為劇病,嘗深摭其由,然口稱陰毒之名,意指少陰之證,病實陰易之候。命一疾而涉三病,以此為治豈不遠。而殊不知陰毒、少陰、陰易自是三候,為治全別。古有方證,其說甚明,今而混淆,害人最急。又如腸風、臟毒、咳逆、慢驚,遍稽方論,無此名稱。深窮其狀,腸風乃腸痔下血,臟毒乃痢之蠱毒,咳逆者喊逆之名,慢驚者陰痛之病。若不知古知今,何以為人司命。加以古之經方,言多雅奧,以利為滯下,以蹙為腳氣,以淋為癮,以實為秘,以天行為傷寒,以白虎為歷節,以膈氣為膏肓,以喘嗽為咳逆,以強直為痙,以不語為癒,以緩縱為痱,以怔忪為悸,以痰為飲,以黃為瘴,諸如此類,可不討論。而況病有數候相頻,二病同名者哉。宜其視傷寒、中風、熱病、溫疫,通曰傷寒,膚脹、鼓脹、腸覃、石痕,率為水氣。療中風專用乎痰藥,指滯下或以為勞疾,伏梁不辨乎風根,中風不分乎時疾。此今天下醫者之公患也,是以別白而言之。

凡方後舊有禁忌法,或有或無,或詳或略,全無類例,今則集諸藥反、惡、畏、忌及諸雜忌為一篇,凡服餌者,於第一卷檢之。

凡下丸散不云酒、水、飲者,本方如此,而別說用酒、水、飲,則是可通用三物服也。

凡諸方論,咸出前古諸家及唐代名醫,加減為用而各有效。今則遍尋諸家,有增損不同者,各顯注於方下,庶後人用之,左右逢其源也。

凡諸卷有一篇治數病者,今則各以類次,仍於卷首目下注云:某病附焉。

凡諸方與篇題各不相符者,卒急之際,難於尋檢,今則改其詮次,庶幾歷然易曉。

凡諸方有一方數篇重出,主治不殊者黠則去之;各有治療者,則云方見某卷某篇。

凡諸篇類例之體,則論居首;脈次之,大方在前,單方次之,針灸法處末焉。緩急檢尋,繁而不雜也。

婦人卷中有虛損一篇、補益一篇,事涉相類,詳而察之,亦自有條,諸丸大方皆在補益,諸湯與煎盡屬虛損。又頭面篇中備載風眩之治,小腸腑卷重出風眩一門,求之類例,不當復出。蓋前篇雜疏諸家之法,廣記而備言之;後篇特記徐嗣伯十方,欲後人知所適從耳。

凡婦人之病,比之男子十倍難治,所以別立方也。若是四時節氣為病,虛實玲熱為患者,故與丈夫同也。其雜病與丈夫同者,散在諸卷。

凡小兒之病,與大人不殊,惟用藥有多少為異。其驚痛、客性、解頗、不行等八九篇合為一卷,自餘下利等方,并散在諸篇中,可披而得也。

凡針灸孔穴,已具《明堂篇》中,其逐篇諸穴,多有不與《明堂》同者,及《明堂》中所無者,亦廣記當時所傳得效者耳,故不必盡同舊經也。

凡諸卷中用字,文多假借,如乾字作干、屎字作矢、銳字作兌,其類非一,今則各仍舊文,更不普加改定,亦從古之意也。

凡諸方論,今各檢見所從來及所流派,比欲各加題別,竊為非醫家之急,今但按文校定,其諸書之名,則隱而不出,以成一家之美焉。

#用:原脫,據影宋刻本補。

#易:原作『陽」,據影宋刻本改。下『陰易」仿此。

#類:原作『論」,據影宋刻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