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章程
一、章程的概念
章程,是政党、社会团体和公司企业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等内部事务和活动规则或企事业单位对其业务性质、活动制度和行为规范等分别作出明文规定的文种。
二、章程的特点
章程具有以下特点:
1.约束性
章程是一个组织和团体必须遵守的准则。凡成立一个组织或者团体,都必须依照国家的规定,上报该组织或团体的章程草案,以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全面了解该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和宗旨。该组织或团体一旦获准成立,首先是通过章程,以约束全体成员,并作为组织或社团活动的准则。章程是该组织或社团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所有成员必须遵守。
2.程序性
章程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通常是成立起草小组,拟出草案,然后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反映全体成员意志,符合全体成员利益。最后,经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大会上按程序表决,通过后,才成为正式文件。一旦通过,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修改。在实践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足之处,要进行修改,必须要在下次全体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上,由理事提出修改条文与理由,大会通过,否则,就不符合程序,也就是非法的。
3.规范性
章程的主要表达方式是说明。该组织的性质、人物、机构、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活动原则等,均用最规范的语言进行说明。全部内容都用条文表述。较多的情况,是用章条式排列,以显示各层次之间的关系。
三、章程的分类
章程可以分为组织章程和企业章程。
四、章程的写作方式和注意事项
章程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和正文部分组成。
1.标题
由章程制定单位和文种组成。在标题下,写上何时由什么会议通过,或何时由何机关批准,或何时公布,并用括号括上。
2.正文
章程的正文与公文不同,一般都是开门见山和分章列款行文的。大体有两种写法。一是总纲、分章式,或是总则、分则、附则式。前者一般用于政党或社会团体的章程。后者多用于企事业单位的章程。二是条目式。对于比较简单的章程,可以从第一条开始一直排到底,不再分章、分项、分款。
需要注意,写章程要简单扼要、切实可行,章法序列要有严密的逻辑性,文字表述要准确通俗。
五、范例
(一)组织性章程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英文译名China Building Material Council。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建筑材料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略)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略)
第九条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略)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略)
第十一条会员承担下列义务:(略)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理相关手续后,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略)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团出席方能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超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超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略)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驻会)、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略)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限内可能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名誉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的聘请,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略)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略)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或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2年9月6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企业章程
中外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省××市××路××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公司,××省××市××路××号。
乙方:××国××公司,××国××(城市)××路××号。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效益。(注:可据各自的特点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年生产××(计量单位);
××年生产××(计量单位);
××年生产××(计量单位)。
第九条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年:出口占百分之××,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年:出口占百分之××,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据各自情况而定。)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出资额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其中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厂房××元,土地使用权××元,工业产权××元,其他××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其中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工业产权××元,其他××元。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有: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证日期等。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化,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董事会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的规章制度;讨论并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对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件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5名,乙方委派4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一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的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具体事项可据各自的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注:具体事项可据各自的情况而定。)
(第五章至第十一章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