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新编社会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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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社会问题(1)

学习目的与要求:社会问题是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的客观社会现象,由于社会问题自身的某些特性,它往往成为人们生活中密切关注的焦点与热点。但是公众大多是以常识或者自以为是的经验来认识、评价所谓的社会问题,容易引起各种误解和偏见,为此迫切需要对社会问题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通过本章学习,首先要从理论分析出发,了解不同学者、不同流派对社会问题的科学研究,形成理性的分析框架,进而深入分析社会问题的成因、认定与解决条件,对转型期中国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参考性意见。

社会学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门试图解释社会矛盾乃至整体社会问题的学科,它诞生的时代正是近代社会中各种社会矛盾大量产生的时代。实践的迫切需要为社会问题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推动力量,使社会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学研究的一个专门领域。

第一节社会问题概述

一、社会问题的性质

1.社会问题的学术研究

社会问题在欧美国家称作社会病态、社会解组、社会反常或社会失调。关于社会问题最简洁的定义莫过于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的论述,社会问题也即公众的问题,即不是个人的困扰,而是社会中许多人遇到的公共麻烦。他在定义社会问题时是这样说的:“社会的公众问题常常包含着制度上、结构上的危机,也常常包含着马克思所说的‘矛盾’和‘斗争’。” 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还有:美国社会学家米弗认为:“一个社会问题,是一种社会情况或情景,以引起社会的困苦,紧张,冲突或失败,有加以干涉的必要。”谢泼德和沃斯认为:“一个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社会一部分有影响的人物认为不理想,不可取,因而需要社会给予关注并设法加以改变的那些社会情况即为社会问题。”温伯格认为:“所谓社会问题,指的是一种公认的状况,它在价值观念上偏离了引人注目的人的认识标准,这些人要求采取行动来改变这种状况。”

中国社会学者孙本文先生认为:“社会问题就是社会全体或一部分人的共同生活或进步发生障碍的问题。”北京大学袁方教授主编的《社会学科辞典》中对社会问题是这样定义的:“社会中的一种综合现象,即社会环境失调,影响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生活,破环社会正常运行,妨碍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现象。”在王康教授主编的《社会学词典》中将社会问题定义为:“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某些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发生了与现实的社会环境失调(即相异或发生矛盾),并引起人们普遍注意,需要以社会力量来解决的现象。”由北京大学编写的《社会学教程》则把社会问题定义为:“是社会中发生的被多数人认为是不合需要或不能容忍的事件或情况,这些事件或情况,影响到多数人的生活,而必须以社会群体的力量才能进行改革的问题。”陆学艺主编的《社会学》一书将社会问题定义为:“凡是影响社会进步与发展,妨碍社会大部分成员的正常生活的公共问题就是社会问题。它是由社会结构本身的缺陷或社会变迁过程中社会结构内出现功能障碍,关系失调和整合错位等原因造成的;它为社会上相当多的人所共识,需要运用社会力量才能消除和解决。”

郑杭生主编的《社会学概论新修》将社会问题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社会问题泛指一切与社会生活有关的问题,狭义的社会问题特指社会的病态或失调现象,”“指的是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些使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失调的障碍因素,影响社会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对社会正常秩序甚至社会运行安全构成一定威胁,需要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干预的社会现象。”

2.社会问题的界定

在众多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人们通常是从三个方面定义社会问题:(1)是否妨碍社会的正常运行;(2)是否破坏多数人的利益;(3)是否符合社会的主导价值标准。社会问题的界定,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社会观念以及研究者本人的理论素养、兴趣、研究视角的影响,因学派的差异有所不同。

社会学研究的“社会问题”是一个科学范畴,是指超越个别或特殊环境及其内在条件而存在的普遍性社会偏离现象,既不同于常识水平的社会问题,也不能将其简单地理解为“毛病”和“弊端”。社会问题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素:

(1)其表现超越局部与常规,这是指社会问题产生、存在影响的伸张性,即社会问题现象的地域空间和社会空间。社会问题的产生有一个时间和空间过程,只有其表现超越了局部与常规,方称之为社会问题。

(2)影响波及整体与大众,这是指社会问题的社会功能。社会问题对社会生活及至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是普遍的或影响到大多数人的,而不是只影响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现象。社会功能失调所表现出的普遍性决定了其社会影响是普遍的或影响到大多数人;而且任何一种具体的社会失调,其影响不仅仅在失调现象的范围或领域;往往波及到其他更为广泛的领域。

(3)被社会普遍认识,指人们对社会功能失调的关注是普遍的。社会失调及其社会影响必然引起普遍的或大多数人的关注,并且期望予以消除或解决。

4.依靠社会力量才能解决,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影响、责任都是社会性的,由此社会问题解决的条件和过程必然也是社会性的,即依赖社会力量解决。事实上,任何个体都无法单独解决社会问题,只有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才有助于社会问题的最终解决,从一定的性质上,社会问题解决的可能性程度,与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的可能性程度成正比。

3.社会问题的主要特征

(1)社会性。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具有社会性。任何社会问题的出现,都不是个人造成的,而是大多数人或其行为、观念或一定的社会结构导致的。例如中国的住房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人口问题,等等。社会问题的实质是社会功能的失调,即社会某一方面的不正常、不和谐的现象,这就表明了社会问题并非个别的失调现象,而是表现为社会整体的观念或行动的异常,绝非个体的表现。另外,社会问题的后果还具有社会性。社会问题对社会整体产生影响的普遍性,决定了其后果必然对社会整体功能产生影响,即影响社会结构、社会功能、社会生活、社会变迁,等等。社会问题的社会性证明了社会问题是具有普遍性的现象,认识到社会问题的社会性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前提。

(2)普遍性。无论在什么时间或在什么地方只要具备类似的条件,就可能出现类似的社会问题。社会问题具有超时性和可重复性。社会问题在任何社会、任何民族或地区总是存在的。社会问题无时不有,是时间上普遍性的表现,即从人类社会诞生时起,社会问题就始终伴随社会的运行与发展,一刻也没有消失过。社会问题对社会功能、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目前被社会学者所研究的百余种社会问题,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全面了解社会大有裨益。

(3)历史性人类社会不同的或特殊的历史阶段中,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意识等均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并有着特殊的内在构成和变迁的不同特征及时代的气息。任何一个国家、民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都处于一定的发展条件、发展环境和状态,从而构成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和特征。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一定时期中的社会现象,都与这一时期中的社会历史环境或特征有关,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这一时期特有的历史环境的产物。肯定了社会问题的普遍性,也就是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问题是一定的历史时期、历史环境的产物。虽然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中存在着内容、形式、影响各异的多种社会问题,但所有社会问题都会打上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烙印,这就是社会问题的社会历史特征。正确把握社会问题的历史性,对于了解社会问题的原因、具体表现,不同类型、解决方式,都大有裨益。

(4)复合性。任何一个社会问题的复合性是指社会问题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及社会后果等方面的复杂性质,即社会问题是多种因素复合而成的。通常是几种社会问题同时存在,互为因果,紧密相联,引起一系列的破坏性社会后果。其表现在社会问题由各种复杂的因素复合构成,这使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变得更加困难。郑杭生教授认为,复合性源于社会矛盾相互冲突而保持动态平衡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矛盾既有相互协调的一面,也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前者是推动社会运行的力量,后者是妨碍社会运行的因素,也是导致社会问题的根源。如果能有效地调解这种冲突,则有可能将阻碍社会运行转化为推动社会运行。因此,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质就是调解社会冲突,化不利社会运行因素为有利社会运行因素的过程。而雷洪教授认为,社会问题的复合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社会问题产生的复杂性;社会问题解决条件的复杂性;认识社会问题的社会关注的复杂性。

4.社会问题的构成要件

美国社会学家富勒曾提出社会问题有客观和主观两种因素。前者表现为威胁社会运行安全的一种或数种情况;后者表现为社会上多数人公认这种危害,并有组织起来消除这种危害的愿望。米尔斯在其代表作《社会学的想像力》一书中,提出要注意区别个人麻烦与公共问题这两个方面。他认为,在社会上流行一时,同时又是个人深感其危害的不一定构成社会问题。只有超出个人特殊生活环境,与人类社会生活、制度或历史有关的,威胁社会多数成员价值观、利益或生存条件的公共问题,才构成社会问题。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社会学家认为社会问题的核心是破坏性或紊乱性,而不在于何种主观和客观条件。因此,社会问题的构成要件包括三条:社会性、紊乱性和破坏性。中国社会学家大多从四个方面来考虑社会问题的构成。有的学者认为,应从发生情境、失调现象、产生缘由和解决方式等四个方面来判定一种社会现象是否成为社会问题;有的学者主张社会问题的构成应考虑它的形成原因、影响范围、问题性质和社会后果等四个方面。一般认为,社会问题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要件:社会问题有客观的事实依据。它是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的某种具体的客观事实,而不是从人们的主观观念中产生的。例如,贫困问题是基于还有5900万人生活在年均不足540元的贫困线以下这一事实。一般而言,社会问题对广大社会成员来说,是一种消极性的社会事实。

(2)数量要件:引起社会问题的现象通常是一种“公共问题”而非“个人烦恼”。米尔斯认为,“个人烦恼”产生于个人性格,也同别人的直接接触有关,但它发生在有限生活领域内,烦恼属于个人的私事。“公共问题”往往是由社会结构失调,行为规范失范和社会运行失控引起的。它的产生并不是少数人的责任,它的解决需要通过广大社会成员集体努力,因而具有群体性。例如,一个国家中只有几个或几十个人找不到工作,这仅仅是少数个人的烦恼,与绝大多数人无关,要解决只要从提高个人素质入手即可。但若这个国家有成千上万人找不到工作,那就由“个人烦恼”上升为“公共问题”了,其原因可能是某些社会因素,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萧条、制度弊病等引起的。

(3)主观要件:将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行为定义为社会问题,是因为社会上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认为这种现象或行为有悖于社会的主导价值和主导规范。例如女性平等问题、种族歧视问题,在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中人们并不将其视为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人的基本权利观念的日益重视,这些问题才成为社会问题。

(4)能动性要件:社会问题需要并且也只有通过社会力量的交汇合作,才可能改善和解决。例如,自然界的地震、水灾等,还有人的死亡至今仍是不可抗拒的,但谁也没有把死亡作为一个社会问题。

二、社会问题的分类

1.划分类型的不同见解

社会问题涉及的社会领域非常广泛,因而很难以简单的社会现象作为科学的类型划分的基础,对社会问题的本质分类也难以找到统一的标准。但是对社会问题进行分类研究仍然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可以从不同角度提出科学认识社会问题的理论和方法,发现其发生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寻找背后隐藏的社会根源,以制定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对策。

默顿与尼斯特在1978年合编的《当代社会问题》中将社会问题分为两大类:偏差行为(包括犯罪、青少年犯罪、精神病、吸毒、自杀、娼妓)和社会解组(包括世界人口危机、种族关系、家庭解组、社区解组、都市交通问题、灾难等)。

斯卡皮蒂在其所著的《美国社会问题》中,将社会问题分为:(1)社会无组织状态,如都市化、家庭、偏见与歧视、贫穷、人口、教育、保健;(2)异端行为,如精神错乱、麻醉品与犯罪、暴力、性行为;(3)技术与社会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