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日提醒
性质不同的案件,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检察机关的权利也有所不同。
对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拥有起诉权。是否提起公诉,决定权在检察机关,不受被害人的意志所左右。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不仅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无论被害人是否控告,只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具备以下三个起诉条件,就可以提起公诉;(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公诉案件不能私了,因为我国法律已将公诉案件的起诉权赋予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的起诉权是重要的司法权,属于公权力,私人无权行使,就谈不上“私了”。如果公诉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已自行“私了”,检察机关仍然可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审判。公诉案件“私了”行为是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对于自诉案件则可以“私了”,即诉讼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法律明确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可见,和解与撤诉是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人民法院对于自行和解而要求撤诉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和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不违反双方自愿平等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法院准许撤诉。
敬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72条
第22日提醒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维护其诉讼权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有权了解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了解鉴定结论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有权对被告指控的罪行轻重进行申辩和解释;有案件侦查终结的知悉权;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人。在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有权知悉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有权获得辩护(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依法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有最后陈述权;有权了解法庭笔录记载内容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修正法庭笔录;有权对一审裁判(最高法院一审除外)提出上诉;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有权知悉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且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也应当提出异议。
敬请参考:《刑事诉讼法》
第23日提醒
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都有权聘请律师为其处理法律事务,但应当注意聘请律师的时间和程序。
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其代理范围,既包括刑事代理(通常协助公诉人进行刑事控告),也包括附带民事代理。对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通常是受害人),则可以随时(在一审审结前)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受聘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如解释本案涉嫌的罪名、法定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等;代理申诉、控告,即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有非法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财产权和诉讼权利时,可以由受聘律师代为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受聘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关于办理聘请律师的手续,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由侦查机关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并办理聘请(即委托)手续;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代为聘请律师。
敬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96条
第24日提醒
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2)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某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3)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4)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要想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对起诉的条件进行认真分析,以免浪费人力、物力。
敬请参考:《行政诉讼法》第11、41条
第25日提醒
有些事项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对于这类事项即使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将不受理。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事项有:(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因为国家行为享有国内法院的司法豁免权,法院无权审查行政机关的这类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无立案权,无撤销权。(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属于行政机关管理内部的行为,这类行为的监督权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事机关行使。(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通过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当事人就应当寻找其他途径以解决问题。
敬请参考:《行政诉讼法》第12条
第26日提醒
由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特殊性,在行政诉讼中谁负有举证的责任对当事人具有特殊的意义。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被告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所以当被告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即由其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必然败诉。举证责任是被告的单方败诉风险责任,这一点不同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的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至少包括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两个方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都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都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理由。此外,还应注意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提供证据,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后提出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
敬请参考:《行政诉讼法》第32条
第27日提醒
对一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明确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有助于当事人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一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目的。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不予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等。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敬请参考:《行政诉讼法》第11条
第28日提醒
在特定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案件中可以由他人代为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注意运用这种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由别人代替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即:第一,“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是指该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应当注意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提起诉讼,其法律地位为原告。第二,“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未正式参加工作或独立生活的公民,有精神病或因生理上的缺陷而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公民。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人,其代理权不需被代理人的授权。法定代理人一般是该公民的父母、监护人、保护人。第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应注意委托代理人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参与诉讼活动;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律师、亲属、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均可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敬请参考:《行政诉讼法》第24、28、29条
第29日提醒
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诉讼的裁定,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否则会丧失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明确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而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明事实后依法进行改判。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同样应当重视时效的规定,因时效而未能及时维权,实在得不偿失。
敬请参考:《行政诉讼法》第58条。
第30提醒
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撤诉,但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才能撤销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1)原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2)案件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撤诉是否反映原告的真实意志,有没有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因素影响。由此可见,原告可以依法行使撤诉的权利。但是否能够撤诉,还要看法院的裁决。
敬请参考:《行政诉讼法》第48、51条
第31提醒
如果当事人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将会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在《行政诉讼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即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脱、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做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等行为。如果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等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应注意罚款、拘留的处罚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不实施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才应当是当事人的最佳选择。不实施犯罪,就是处罚再重也不会对自己有影响。
敬请参考:《行政诉讼法》第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