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躲过骗子(生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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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服务性欺诈篇(4)

传销,骗你没商量

引言:传销,曾被当做一个神话而传唱,揭开其面纱我们又看到什么?

商品传销是一种多层次的商品营销方式,其基本特征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商业企业销售产品,而是由其传销员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

在国外,传销是一种销售方式,发展得比较健全,但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不健全,人们对传销并不了解,于是将传销带入到歧途。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例如,某些企业经营者规定:凡加入企业传销网,欲成为本企业产品传销员的,须先购买本企业的一份产品,然后通过发展自己的传销销员的,须先购买本企业的一份产品,然后通过发展自己的传销网络“论功行赏”,获取劳务报酬。拉进网络的人越多,报酬就越丰厚,只要网络形成“金字塔”形,不仅可以“旱涝保收”,人人发财,而且还可以一步跨入该企业的高级领导层。然而,要求消费者首先购买的产品又是些什么样的产品呢?北京市某经济发展公司曾组织开展钻石戒指传销活动,要求凡欲参加传销的人须先在介绍人(即已成为该公司传销员的人)的推荐下,花8400元购买该公司的一枚“白金钻戒”,由此取得传销员的资格,再去引荐(实际上是诱惑)他人购买,被引荐购买的人越多,就越能得到大奖。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这种钻戒的实际价值只有3000元左右。也就是说,这家公司首先从本公司的每位传销员手中骗去了5000余元!据了解,购买这种钻戒的人中大部分属于工薪阶层,8000余元对他们来说的确不是一笔小数额,然而在企业经营者“搞传销,赚大钱”这种狂热的游说鼓噪之下,有的人倾囊购买了这枚象征着“发财”的戒指,有的人则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

笔者曾在一位朋友的帮助下,有幸进入某个保健品传销企业的“培训课堂”,受到一次别开生面的生动教育:讲台下,人头攒动,拥挤不堪,许多人对将通过传销迅速暴富的前景欢呼誉跃、兴奋不已,场面几近疯狂;讲台上,一位满面红光、看上去还算斯文、号称是某大学“教授”的演讲者足足用了将近一小时的时间现身说法,努力使台下的人们相信服用这种保健品不仅可以“有病治病,无病健身”,甚至还可以“消除癌细胞”,因为他本人曾经是一位被医生“判处了死刑的癌症患者”,更重要的是,“在治病的同时搞传销,走上了富裕的道路”,“为自己成为先富起来的那一人中的一员而颇为自豪”,真让旁听的人颇有“革命、生产两不误”的感觉。

但事实上“先买两小盒价格为3200元的保健品”——这是成为该企业传销员的先决条件,而且买了以后“不准退货”;“根据发展传销员的人数计算所得报酬”——这是该企业报酬分配的基本原则。但据笔者向周围的人了解,别说发财,真正已经把3200元“老本”赚回来的也屈指可数,但他们却无一例外地虔诚——因为那位“教授”就是榜样,而“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点评:传销方式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因为这样的传销企业不是以产品的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来吸引和引导消费,而是利用某些消费者希望获取高额回馈的心理恣意制订本企业产品的价格,其暴利常常在正常价格的5倍以上,受其所害的首先是购买该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同时,这种传销为某些企业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提供了机会和条件。据调查,在这样的传销活动中,仅有5%的人可能取得一定的“成功”,但与传销宣传却仍然相去甚远,而对于参加传销的大多数人来说,则是“发财一场空”。

格式合同——让你“有话说不出”

引言:格言合同是与市场经济法律相抵触的,面对它们,我们应理直气壮。

所谓“格式合同”,是指由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涉及服务经营活动内容的合同条款,以及相应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顾客须知等等。

从社会经济活动的实践来看,格式合同对于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是经营者作出的强加于消费者身上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本身就蕴含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内容。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本身就居于弱者地位,在买到次品商品时,又受到格式合同的压制,受到的损失会更大。如有的照相馆在其交给顾客的发票兼取像单上赫然印着:“本照相馆丢失或冲坏胶卷,只负责赔偿迪等量未曝光胶卷,恕不负其他责任。”仅此一句话,就示着消费者送交该照相馆冲印一卷照片,如果被照相馆丢失或冲坏,只能获得照相馆用作赔偿的一卷新胶卷,至于消费者为拍照所付出的财力、精力、时间以及不可复得的抓拍时机,等等,该照相馆概不过问!北京国安足球队1996年赴意大利那不勒斯访问比赛,照了3卷彩照,委托一位队员的父亲到某彩扩门市部冲扩,这家门市部把胶卷冲坏了,就以“行规”为依据,只赔了3卷胶卷。这位队员的父亲不干,到有关部门“天天3.15热线”投诉,经过调解,虽然彩扩门市部最终同意赔10卷胶卷,可是国安足球队员在意大利拍的照片没了影子,这是多少卷胶卷也无法弥补的。

墨守陈规的问题在洗染服务行业中更为突出。外面世界早已精彩,可其行内的规定依旧很无奈,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一贯制的损坏丢失低额赔偿的规定,令众多有理的消费者反而显得理屈词穷。某消费者将其价值7000余元的衣物送到某洗衣店洗熨,几天后去取,被告知衣物“丢失”,可以赔偿。经营者指着高悬在该店墙墙壁上的店规一字一句、有板有眼地向这位消费者宣读:“本店如因意外有遗失或损坏衣物等,按洗衣费最高赔偿10倍。”照此计算,这位消费者送店里洗熨时交付57元洗衣费,而获得店里赔偿的最多数额仅570元,与其送洗衣物的实际价值相差10多倍!

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明“砍”暗“割”,使消费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服务为事的一些经营者始终不愿摒弃沿用多年而又十分陈旧的“格式合同”,就是想利用这样的违法合同给消费者“下套”,借以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点评:格式合同的继续存在是与我国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相抵触的,市场的进一步完善,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都迫切要求解决上述问题,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维修——修的是谁?

引言:“修理”还是“修你”。修理行业也这让人扑朔迷离?

修理业中的服务欺诈,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收费漫天要价,牟取暴利。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使修理业发展迅速,但体制建设却远远落后,少数经营者在收费问题上随心所欲,对消费者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借机牟取高额利润。

某司机驾车给途经某地,忽然发动机出现故障,找到附近一家汽车修理门市部修理。修理工检查后,说是发动机缸盖有故障,需要更换。该司机正在犹豫时,几名修理工已经抄起工具甩开膀子干了起来。见此情景,司机也不好再加以阻止了。谁知汽车修完后,经营者开口就要收修理费5800元。该司机对价格颇有疑义,提出要看看修理价目表,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该司机交钱后到当地有关部门投诉,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该车实际修理费用应为2100元,该修理门市部经营者多收该司机3700元。某位消费者的摩托车因交通事故被撞坏,加上修理手续费共收1200余元。后来经专业人士检查修理成本只用了130元。类似这样利用收费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牟取暴利的现象,在修理服务业中似乎并不鲜见,而修理业经营者通过收取修理费获得的利润究竟有多大,恐怕也只有他们自己才能够说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