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非公企业融资难是非公企业发展缓慢的头等问题。据世界银行所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对我国非公企业融资问题的调查显示,我国非公企业在创业阶段几乎完全依靠自筹资金,90%以上的初始资金都是由主要的业主、创业团队成员及其家庭提供的。在创业之后,追加扩张投资时,非公企业仍继续依靠内部渠道。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银行在非公企业融资方面,无论是创业资本还是后续投资,所起的作用总的说来要小得多。第二,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目前,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宪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要切实贯彻落实尚需时日。在一些地方,私有财产得不到必要的尊重,在经营城市、美化环境、整顿秩序等名义下,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和私有财产的情况仍不时发生。此外,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优化,政府行政服务方面仍存在较多的问题。
2.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环境的建议与对策
从根本上来说,要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尚存的种种问题,关键在于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要使非公有制经济有一个更健康的发展环境,需要从多方面做出努力,目前,应着力解决以下这样一些问题:
第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继续积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
目前,应从所有制结构优化,从提高整体经济活力等多方面来支持、鼓励、引导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那些科技含量高的非公有制经济。这方面的努力决不能放松。
第二,拓宽融资渠道,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解决非公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对非公企业金融支持的法律法规建设;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贷款;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建立健全非公企业金融支持社会辅助体系;推动有条件的非公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等。
第三,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政府要从单纯管理企业转向服务企业,为有条件的非公企业利用外资,甚至走出国门创造条件和机会,并且严格控制对非公企业乱收费和乱摊派,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此外,要深化非公有制经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的新路子。坚持“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方针,政府通过市场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通过法律法规监督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减少审批环节,逐步向企业登记制度过渡。
第四,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正当权益,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参与。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有明确的规定,但贵在落实,要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并加强执法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健康的发展。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行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切实保护,对于他们的政治诉求也应该认真对待。党和政府应通过各级工商联组织做好新形势下的统战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他们通过参政议政等途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同时,紧密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实际,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社会主义新型企业家形象。
第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过三十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已渐趋成熟,对其加强规范化管理,使其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已是势在必行。多年的粗放式经营也使不少非公有制企业或多或少沾染上了诸如唯利是图、无视员工权益、偷税漏税等恶习。初创时期政策的宽松是必要的,但若是一再疏于管理和引导则会使其误入歧途。随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务的提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成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也是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政府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和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而提出的重要任务和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对于中国的和平崛起和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
可以说,构建和谐社会是对非公有制经济提出的一个全新的课题。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发展,只有继续大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稳步发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现阶段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目前形势下,只有继续鼓励和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前提和基础,任何试图削弱和抑制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尝试在实质上都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毋庸讳言,近年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个人收入、社会福利等方面较弱势群体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但这些与他们在劳动、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是分不开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其发展中的确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对资源的粗放式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等等,然而,这些问题只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得到有效解决,从长远发展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解决就业等方面的作用仍是功不可没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经济发展为后盾,任何削弱非公有制经济的意图都只会适得其反。
从另一方面来看,社会和谐也是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规范有序、健康公正的社会经济政治秩序,也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例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备、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利用、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形成等都是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权益的保护无疑也极具现实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非公有制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同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相适应。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导下,个体、私营、外资经济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非公有制经济必须逐步克服初创时期粗放式经营的模式,做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使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相适应。此外,在劳动保护、改善生产条件等方面尚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范化管理也亟待加强。
我们有理由深信,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理论与政策的日渐成熟与完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走过几十年风雨历程至今仍保持旺盛活力的非公有制经济,必将肩负起应有的使命并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
四、改革开放后30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事记
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指出要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中国改革分步骤进行,这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197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同年,******批转的《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指出:“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这是党中央、******批准的第一个有关个体经济的报告。
7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法律,首次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组织原则等用法律的方式予以明确。该法规定:“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9月,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
1980年4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召开,会议提出:“社员在不影响集体生产、不剥削他人的前提下,持生产大队证明,可以从事个人劳力所及的鲜活商品和三类农副产品贩卖活动。”“集体商店和有证商贩,可以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
4月,香港伍淑清女士投资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领到了首张中外合资企业开业通知书。
6月,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在省、市、区(县)三级领导的支持下,首先恢复、培育了全国第一个农贸市场——北行农贸市场。
7月26日,******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合营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登记的主要项目等作出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1月开始办理登记,当时大部分合营企业集中在北京。
8月,****中央在《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指示有关部门对个体经济发展要予以支持,不得刁难、歧视。
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并批准公布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1981年4月24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指导开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5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劳动、城建、公安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个体工商户需要的网点,有关部门要共同研究,统筹规划。
6月,******批转的《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的汇报提纲》明确提出:
“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是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组成部分,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是搞活经济的一项重大措施,是社会的需要,是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
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中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6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劳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货源供应等问题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范围,积极提供货源,增设批发网点,适当降低批发起点,给个体工商户进货提供方便。个体工商户同国营和集体单位一样,享受批发价格。
7月,******颁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明确指出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自此,城镇个体工商业发展加快,农村个体工商业开始恢复。
这一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司设立了外资处,有外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设立了外资处(科)。
1982年7月28日,经******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个体经济司。
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武汉市召开小商品市场现场会。根据******关于放开小商品价格的精神,会议确定,经营小商品的有证商贩,可以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贩运活动。
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第一次确立了个体经济的宪法地位,并明确了个体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12月31日,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调整购销政策,改革国营商业体制,放手发展合作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实现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多种商业经济形式并存。同时要求,对于农村个体商业和各种服务业,应当适当加以发展,并给予必要扶持。
1983年2月,******公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用法规形式肯定了私人贩运活动。
3月,经******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这一年,****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中,提出对企业超过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
“三不”政策实际上保护了私营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