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犯罪心理学(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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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不同的原因,相同的归属——两类特殊性质犯罪人心理(3)

25岁的马某是新疆某自治县人,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与被害人赵某系夫妻关系。2000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抱着儿子从父母家回到自己家后,便将儿子放在炕上睡觉,并让正在看电视的妻子给儿子盖上被子,妻子顾着看电视,不愿意动手,要马某自己给儿子盖被子,为此两人吵了起来,还动了手。马某将妻子一把推开后,就仰面躺在炕上,不再理睬妻子;妻子气愤难当,上炕骑在马某身上与其厮打。此时,马某一只手托住妻子的下颌,猛地一起身,两人同时翻落在地。妻子的头部撞在水泥地面,当即昏迷。马某吓了一跳,赶紧掐妻子的人中部位,将妻子掐醒,然后与大女儿一起将其抬上炕,并给其灌了一杯水,让其睡觉。过了一会儿,马某觉得妻子没有大碍了,也就上炕睡觉了。

第二天早上,马某的母亲进屋发现儿媳妇的嘴角有白沫,昏迷不醒,即与儿子马某等人将其送往县医院抢救。马某害怕自己要承担责任,就骗医生说妻子昏迷是服了毒药所致,该医院立即采取灌肠洗胃的治疗方法对病人进行抢救。在抢救不见效后,马某很快将妻子转至哈密红星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其妻于3月5日死亡。3月23日,被害人的父亲即马某的岳父向县公安局报案。3月25日,法医开棺验尸体,证明被害人系钝物外力作用导致严重的颅脑伤、颅内出血而死亡。至此,马某被抓捕归案。

此案属于典型的过失杀人案。犯罪人马某在激情支配下,不能控制自己言行,丧失理智也无法预料行为后果,以致发生了被害人被撞伤的结果。当被害人被撞伤后出现昏迷症状时,犯罪人应该注意认识到而没有注意,致使被害人死亡,这都是由于他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造成的。造成恶性后果的发生,虽然犯罪人没有主观的故意,但与他不良的心理品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1980年11月25日凌晨在渤海湾井位拖航作业的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于途中翻沉,死亡72人,直接经济损失达3700多万元。“渤海2号”翻沉事故案中的被告蔺某,作为“滨海282号”拖轮的船长,看到“渤海2号”翻沉时,本应及时测报“滨海282号”船位和“渤海2号”翻沉的准确位置,迅速投放救生艇、救生筏,立即发出国际呼救信号,以抢救落水人员,但他面对沉船这一灾难事件,过分惊慌,致使这些该采取的措施均未采取,本可避免的人员伤亡未能避免。

越是在最关键时刻,越能反映出一个人良好的性格品质。作为船长在面临困境时,应沉着、冷静,以摆脱困境,保护船员的安全,而由于他的惊慌失措,致使恶性事故的发生。

影响过失犯罪的因素除了上述两则案例所说的情绪和性格气质以外,还有态度、认知思维、记忆、智能经验、注意力等心理因素,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有意识地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千万不能让不良的心理因素主导我们的行为,从而导致过失犯罪的产生。

实案分析

【实案简述】2009年某日,某幼儿园内,陆续有家长来接孩子回家。按照以往惯例,剩下的孩子,由当天值班老师负责看管,直到被家长接走。刘某是当天的值班老师,她将所带的托班十多个孩子带到小班集中等候。

等候过程中,刘某发现自己托班的孩子高某不听话,擅自跑到托班教室内玩耍,将她已经整理好的书籍翻乱。刘某很生气,用小棒从后面敲了高某的头部。被打之后,高某跑回了小班教室。当天下午4点45分,其他老师相继下班离开,幼儿园就剩下刘某、高某的母亲谭某(在该园从事保育员工作)及没有接走的孩子。5分钟后,刘某清点孩子人数时,发现高某又不见了,她十分恼火,心想这次一定要好好教训一下这孩子。于是,她手持小棒,来到托班教室,看到高某居然爬到教室的窗台上,两只脚踩在窗台上,脸朝窗户外面,双手抓着窗户铁杆。刘某见此情形,用小棒朝高某头部和背部敲了几下,导致高某转身时,两脚从窗台滑落,上身穿的背心挂在窗户的铁钩上。高某很快被送到医院后,但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认定,高某属于机械性窒息死亡。办案的检察官认为,当被害人身处离地60多厘米,宽仅14厘米的窗台时,刘某还用小棒击打被害人头背部,对一个年仅2岁、身高不到1米的小孩,造成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刘某应当预见会发生危害性,但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并且其行为在客观上也导致了高某死亡的实际后果,符合《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分析】2岁的孩子懂什么?大概除了玩耍,也没有其他更多的了。作为成年人,作为一个幼儿园老师,犯罪嫌疑人刘某应该对受害人进行正确引导,而不是随意与棍棒击打孩子。由此可见,刘某是一个很没有爱心和耐心的人,她对于受害人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他缺乏师德。当受害人在窗台上时,她首先想到的不是阻止受害人,带着受害人远离危险,而是再度实施了自己的惩罚行为,这表现出其毫无责任心,态度相对消极,也对危险的发生毫无预见性。最终,由于她的一系列过失,导致孩子高某的死亡,判其过失杀人是理所当然的。

第三节 世间哪有无缘无故的过失——过失犯罪动机

巧合似乎是我们最大错误的根源。

——佚名

由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所以,现在有很多犯罪分子犯罪后,强词狡辩,说自己是过失犯罪,企图一次逃避罪责。其实,真正的过失犯罪是没有的,并且绝大多数的过失犯罪都是有动机的。

过失犯罪的动机无非有下面几种:

第一种是贪利,有这样一个个体建筑队,由于人员复杂,技术不过关,本来没有能力和资格承建大的工程项目,但由于会拉关系,请客送礼,争取到了承包某住宅区的建筑工程。住宅楼建好以后,由于施工质量不过关,造成新楼倒塌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二种是虚荣,有的人虚荣心特强,好面子,爱逞能,甚至夸大自己并不熟练的技能。一个司机刚学会开车,就在朋友面前自吹自擂,夸自己如何聪明,车开得又稳又快等,结果不慎压死行人。

第三种是为了取乐,有的人喜欢用危险方法开玩笑,往往在无意中导致过失犯罪。如某部队一战士在休息时,用枪对准战友的头,不许动的话音刚落,叭的一声枪响,战友应声倒在血泊之中,该战士后悔不迭。另外,还有用鞭炮吓人致人重伤、残疾的,用汽车开玩笑(擦人身边而过以图吓人一跳)致人死亡的,等等。在这些事故中,行为人的注意力集中在取乐、寻求刺激上,恰好忽视了这些行为的危险性,因此,用危险的方法开玩笑是不可取的。

第四种是为了逃逸或避险动机,一些负有特殊任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危险出现,需要奋不顾身抢险,以避免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却逃离现场,逃离危险。如大兴安岭森林大火发生后,总负责人秦某不是组织人员奋力扑灭烈火,而是带领家人逃离现场,致使大火愈烧愈烈,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消防队员逃避救火责任,警察逃离危险的犯罪现场都是此类动机所致。

还有一种是为了晋升或者说白了是图名,有的人为了向上爬或者希望自己出名,以致考虑问题不全面,主观武断,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或不顾实际情况,做出错误的抉择和行动,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单位领导为了升官,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过失犯罪都不必负刑事责任,事实上过失犯罪的动机是判断其罪行性质和考虑量刑轻重的情节之一,当然,这也是诊断过失犯罪人心理问题、矫治其心理缺陷的一个依据。所以,我们在面对过失犯罪时要更多地探讨有关动机的问题,这样也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

知识链接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