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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损害赔偿篇——捍卫权益(12)

【案例】

一年级小学生小何,每天放学都要到某幼儿园吃饭。一日,小何在幼儿园与小朋友玩耍时头碰到桌子角,造成了轻微脑震荡,小何父母要求幼儿园赔偿损失。请问,校外的孩子在校内受伤,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律解析】

应该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小何作为无行为能力人,虽然不是幼儿园学生,但他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系幼儿园没有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才导致的。因此,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在校伤人,学校和家长都要赔偿吗?

【案例】

初中学生甲、乙由于小事发生争吵。争吵中,乙用刀刺伤甲,后经法医鉴定,甲为5级重伤。请问,此案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应由学校和学生乙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中学在具体的管理上存在较大的疏漏,以致发生了学生伤人的严重事件,中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学生乙持刀伤人具有过错,但由于乙系未成年人,故该民事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儿童放学途中遭遇车祸,学校、家长应承担责任吗?

【案例】

杜某8岁的儿子是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沿着公路步行回家,因调皮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此次事故中学校和家长应承担责任吗?

[法律解析]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和管理的义务,杜某的儿子是一名只有7岁的儿童,其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学校放任孩子沿着交通繁忙的公路步行回家,从而使他处于危险境地,学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孩子因发生事故而死亡的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另一方面,杜某没有对儿子尽到充分的教育和监护义务,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此案中,学校和杜某都应各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军训时学生猝死,学校和教官责任如何划分?

【案例】

军训时,教官认为小美等6名女同学说话,罚她们抱头下蹲50次。午休时,小美陪一位生病的同学去看病,回来时怕迟到被罚,于是她们跑着回军训场,而小美却在途中晕倒。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那么,学校和教官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法律解析】

应按照学校或军训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保护等责任的情形,确定相应的侵权人。学校如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成年学生致人损害,父母应为其垫付赔偿金吗?

【案例】

20岁在校大学生伊某骑车将一老妇撞伤,由于伊某本身没有经济来源又没有偿付能力,老妇便向伊某的父母提出了赔偿要求。而伊某的父母认为,伊某已是成年人,故没有义务再对他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成年学生致人损害,父母应为其垫付赔偿金吗?

【法律解析】

应为其垫付赔偿金。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没有经济收入的,赔偿金由抚养人垫付。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事故导致胎死腹中,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案例】

2008年9月某日,仇园与丈夫在人行道上散步,被一辆车撞倒,七个多月的胎儿死于腹中。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车主马某承担全责。在处理赔偿事宜时,马某只同意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那么,仇园夫妇在起诉时,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律解析】

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肇事车主马某违章驾车,给仇园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侵害了仇园夫妇所享有的生育权,使仇园夫妇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因此,马某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安全保障有漏洞,经营者应该负责吗?

【案例】

2008年7月的一天,陈某与同学到某风景区度假。景区当天进行停业整修,但未张贴停业告示。陈某一行便径直进入景区游玩。在半山腰时,陈某踩空,跌倒在一张破损的护网上,摔下山去,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事后,景区以当天歇业、陈某等人未买门票私自闯入等为由拒绝赔偿。那么,景区需要负责赔偿吗?

【法律解析】

景区应该负责赔偿。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景区未修复破损护网,有其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见义勇为者抓小偷时伤了旁人,要赔偿吗?

【案例】

韦某乘公交车时发现一小偷在偷人的钱包,韦某立即出面制止,在其他乘客的帮助下,将小偷抓获。搏斗中,韦某手不小心碰伤了乘客王某。后来王某找到韦某,要韦某承担自己的损失。那么,韦某是否应向王某赔偿医疗费?

【法律解析】

韦某不用向王某赔偿医疗费。韦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法律上不承担民事责任。他维护的是车上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至于王某的损失,应该由小偷负责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天降横祸致伤,管理部门要赔偿吗?

【案例】

某日刮大风。秦某在途经一处国道时,被一颗风吹倒的树砸伤。伤愈后,他了解到那棵树受了虫害,已开始干枯、腐烂。遂找到公路管理部门,要求赔偿。但公路管理部门却认为树是被风吹倒的,属于天灾,拒绝赔偿。那么,管理部门要赔偿吗?

【法律解析】

要赔偿。树倒的原因是由于该树被虫害后干枯、腐烂,因防治病虫害、排除险情、避免事故,是公路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因公路管理部门未尽责任,而致使路人秦某受伤害,应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它设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顽童惹狗伤人,狗主人担责任吗?

【案例】

李某养了一条藏獒,由于该区治安不是很好,李某每次出门都把藏獒拴在自家门口。李某邻居家有个9岁多的孩子毛毛。一天,毛毛放学后发现藏獒正在睡觉,出于好奇,便慢慢靠近藏獒,然后向它扔砖头。藏獒受到惊吓,将恰巧路过的小赵咬伤。请问,小赵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

【法律解析】

李某将饲养的藏獒拴在自家门口,尽到了管理人的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导致小赵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毛毛故意打藏獒的行为,因此,毛毛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毛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