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大龙可以要求弟弟与他共担损失。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分得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本案中,李某遗留的两头牛成为大龙、小龙按份共有的财产,其中大龙分得的牛因生病而死亡,应该视为“有瑕疵”,故此,小龙应该与哥哥大龙共同承担这头牛的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优先购买权吗?
【案例】
史大与史二是兄弟,二人从父亲处继承房屋两间,兄弟各分得一间。后来史大因急需用钱,要把自己的一间卖给龙某,谈妥价钱后签订了协议。这时史二对其兄史大说,房子不能卖给他人,自己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个房子是多少钱卖给龙某的,自己出钱买。而龙某要求史大履行协议,交付房屋。那么,史二可以优先买这间房子吗?
【法律解析】
在同等条件下,史二可以优先购买房屋。我国《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史家兄弟的房屋在一室内,二人属于按份共有。史大欲出售其共有份额,史二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二条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征地补偿
★“一地两包”,到底应归谁?
【案例】
村民老李于去年将自己承包的耕地转包给同村村民唐某,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协议,但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叶某也找到老李要求承包该地,他当时并不知道这块地的经营权已经转包给了唐某。老李一听叶某出的转包费用要高一些,于是将这块地又承包给了叶某,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后来此事被唐某得知。那么,此事应该怎么解决?
【案例分析】
本案中,唐某并没有和老李进行土地转包登记,因此,根据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叶某。但是唐某可以要求老李退还自己的承包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规定终期的合同什么时间可以终止?
【案例】
村民老张,通过投标方式取得该村50亩荒地承包经营权,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但是合同只规定了承包经营权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终止日期。老张通过栽种各种经济作物,赚足了腰包。可是今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重新调整该50亩荒地的承包,终止与老张签订的合同。那么,这个做法合法吗?
【案例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这是一个法定的期限。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短于该期限,承包方可以要求延长该期限至法定期限。发包方以没有约定期限为由要求收回土地的,应该不予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重新调整该50亩荒地的承包,终止与老张签订的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户口迁入城镇后,承包的土地要被收回吗?
【案例】
某县出台了一项优惠政策,当地农民凡是在县城购房定居的,可以全家落户到县城,实现农转非。老崔这些年做生意挣了不少钱,因此买了一套大房子,全家都搬进县城去住,但是在办理非农业户口的时候,老崔不禁担心,如果自己全家成了非农户口,那自己承包的土地不是要被收回去吗?
【案例分析】
农民农转非以后,在承包期满前,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不能随意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全家落户城镇,如果承包方愿意保留土地,发包方应该予以保留,不得收回;如果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发包方也应当允许流转;如果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愿意交回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也应当接受,而且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中,只要老崔的承包期未满,他承包的土地暂时不会收回。
【法条链接】
党中央、******《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进城镇落户的农民,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保留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
★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就没有承包经营权吗?
【案例】
某村村民老崔,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老崔想在承包的土地上搭建一个温室大棚,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迟迟没有办理下来,老崔心里很是着急:是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发放,自己就尚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分析】
本案中,承包方老崔作为土沟村的村民,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老崔承包的土地是村委会经两轮发包后无人承包,长期荒置的土地,符合承包的条件。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而且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老崔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承包合同应当成立而且生效。根据《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老崔杜某在合同生效的时候就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依赖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标准。老崔杜某可以放心地在自家地上耕种了。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怎么办?
【案例】
某村的农民姜某反映自己与村委会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是短期合同或中期合同,现已到期了。自己要求延长承包期限,可村委会却以合同到期为由,另行发包。那么,村委会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村委会的行为不合法。案例中的村委会与姜某签订的短期或中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就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已到为由,另行发包,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承包的农户完全有权利拒绝村委会的决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吗?
【案例】
某村村委会将耕地按人均分配给村民承包,但村委会没有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村民担心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其承包无效,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那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吗?
【法律解析】
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予以接受,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承包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案例】
钱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并且一次性付清了承包金。承包下村子里的土地后,钱某想知道,自己作为承包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法律解析】
作为承包人的钱某,享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如下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并且承担如下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案例】
今年初,村委会与村民章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村子里的100亩荒地交给章某种植果树。章某想知道,在承包期间,作为发包人的村委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法律解析】
发包方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发包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村委会能否单方决定终止承包合同?
【案例】
村委会将果园承包给董某经营,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三年,董某每年向村里上交承包费5000元。承包后第一年,董某除上交村里5000元外,还盈利了近12000元。这时村委会认为合同规定承包方上交的承包费太低,村里吃了亏,便要求董某增加上缴利润2000元,遭到董某拒绝。于是村委会以考虑全体村民的利益为由单方决定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果园。请问,村委会这样做对吗?
【法律解析】
村委会这样做不对。本案中,董某同村委会之间签有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且已履行两年。在合同履行期间董某严格依约履行并无违反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之处,而村委会以损害了全村利益为由,单方面要求终止承包合同,其行为既违反了合同义务,又违反了法律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哪些权利?
【案例】
某村妇女刘某独自承包了村里的10亩地,但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地的经济效益非常好。刘某担心村里会收回自己的承包地,她很想知道,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哪些权利?
【法律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