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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合同篇——明智交易警惕陷阱(11)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条没有注明年份怎么办

【案例】

2009年7月,安某以借条为据,起诉魏某还款10万元。诉状称:2006年6月3日,魏某因缺钱向我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但借条上日期只写了“6月3日”,没有写明年份。2007年催收时,魏某在借条的右上角写明“12月底归还”。但是魏某到期后仍不还款,请求判令魏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魏某辩称,借款是在2006年6月3日,“12月底归还’’也是写于2006年,现在安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请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则坚持“12月底归还”系2007年向魏某催收的时候书写的。当事人双方均没有申请对借条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安某举出的本证就是借条,借条上的“12月底归还”没有注明年份而引发争议,属于还款时间不明,此时履行期限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本案的合同就是借条,从“12月底归还”上无法推测出催收的时间,因此,只能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本案的“交易习惯”就是书写习惯。按照书写习惯,当两个时间写在一起而且只写月、日而没有写“年”时,这两个时间一般是发生在同一年;如果不是同一年,则应当明确加以区分,这是生活常识。魏某在出具借条的时候没有写“年”,安某在催收的时候魏某也没有写“年”,按照习惯,述款与借款的时间一般是同一年。否则,出借人安某自然会要求借款人魏某写明“2007”,而正是因为发生在同一年,才会省略书写年份,这种写法符合书写习惯。因此,根据安某和魏某均承认借款时间是2006年,因此还款时间也应推定是2006年,原告安某的起诉时间为2009年7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帮邻居打下假欠条,事后反被假欠条所累

【案例】

钱某为人忠厚,人缘很好,却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居然是邻居林某起诉他借钱不还。林某在诉状中称,起诉的一周之前,即 2009年9月的一天,钱某急用钱向林某借了5万元,有欠条为证,请求判决钱某归还借款。钱某满腔气愤地做了答辩状:2009年9月的一天,邻居林某对钱某说,自己在外面借了一笔钱,现在债主堵在家里追债,自己筹不到钱,债主就在家里不肯走。钱某问欠了多少钱。林某说有5万多元。钱某也犯了难,自己拿不出这么多钱来。林某于是提出,由钱某打一张假欠条给自己,自己用这张欠条应付下债主,然后再把欠条还给钱某。钱某于是就写下了一张欠条,说明自己欠林某5万元钱,并署了自己名字和当天日期。但是钱某没有想到,一周后,林某就凭这张欠条要求自己还钱。

庭审中,钱某提出,既然林某借钱给人救急,为什么借钱一周后就急着要钱呢?这不合情理。而且大家也都知道林某负债累累,四处躲债,又从哪来钱借给别人?法官于是当庭询问林某借出的这5万元是怎样取出交给钱某的。林某一时语塞,言语不清,后来就改称:钱某是在2007年到2009年间多次向自己借款,都没有出具借条,借条是在2009年9月份时候一次性出具的。钱某认为林某的陈述前后自相矛盾,有悖于常理,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林某提起的是借款合同之诉,已经提供了欠条作为本证,借款的说法本身可以与欠条互相印证,有欠条确实无须再证实什么,因而林某已经完成了事实主张和为之提供证据的举证责任。而被告钱某在空口无凭的情况下,要以“自己是应了林某的请求帮忙打下的假借条”来反驳或者抗辩几乎没有可能。法官完全可以凭借“高度盖然性”原则,确信和认定林某陈述的事实发生的概率和可信度较高,认定当事人双方由于借款的法律关系而产

生了欠款的债权债务事实,从而支持林某的请求,而由钱某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林某先是声称欠条是在2009年9月借款的当天出具的,后来又改称欠条是针对此前两年间的多次借款而一次性出具的。前后两次对欠条的形成原因陈述不一致。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据此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对以前的事实陈述作实质内容的重大改变或者事实陈述前后严重不一致的,属于形成新的事实主张,应该就新的事实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在林某新的事实主张得到证明之前,其所持的欠条成因不明,处于待证状态。

作为民事大额借贷事实亲身经历的当事人,林某不能确定关于借款事实经过的说法,在欠条形成事实的陈述上前后自相矛盾、自我否认,一张欠条不可能同时印证两次截然不同的事实主张,此时,原告林某必须为此继续补充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开始转移由林某承担。在其不能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

【法条链接】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融资租赁

★租赁物损毁,承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案例】

2008年5月,赵某与某工厂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工厂的一个厂房从事生产活动,租赁期限为3年。由于冬天雨雪较大,前不久,工厂的厂房突然在夜间坍塌,赵某的设备和货物受损不大。但是由于厂房整修需要较长的时间,会影响到生产。因此,赵某想要解除合同,但是厂房却称合同还没有到期,不能解除。那么,赵某能否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案例中,由于雨雪天气造成厂房坍塌,此事由不能归责于承租人,而且由于因厂房毁损,需要较长时间整修,影响到了赵某的生产,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赵某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违反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是否要赔偿呢?

【案例】

2009年白某将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子通过中介出租给了陆某。当时双方约定,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对墙体进行破坏,在租赁期间有权转租,双方的违约金为1个月房租2000元。但是最近白某发现房屋已经被隔成八间转租给了八个人,成了一个集体宿舍。于是白某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且愿意按照合同支付相应的违约全,但是陆某不同意,说装修花了不少钱,如果现在就解除合同,预期的收益就没了,所以要求至少赔偿2万元才愿意搬出去。那么,白某是否要赔偿陆某的损失呢?

【法律解析】

案例中,合同约定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对墙体进行破坏,而陆某未经出租人白某的同意,对墙体进行破坏将房屋隔成八间,因此,陆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白某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陆某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出租房屋的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案例】

2008年12月,马某与曾某签订了一份租期为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曾某将自己的两间平房出租给马某一家居住,马某按年支付租金。合同签订以后,马某先支付曾某1年的租金。2009年7月,由于当地雨水频繁,马某租住的两间房中的一间漏雨。马某要求曾某修理但是遭到拒绝,马某只好自己请人维修,并为此支付修理费800元。那么,马某修理房屋支付的800元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案中马某与曾某既然签订了合法的租赁合同,双方都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房屋漏雨,曾某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马某在要求曾某对房屋进行维修时遭拒,于是自行请人修理。因此,马某为维修房屋支付的费用应当由曾某负担。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维修过房屋的承租人,租金应视情况而定

【案例】

刘某于2008年5月承租了宋某的一间店房,用于经营百货。适逢雨季,房屋出现漏雨,刘某要求宋某修理,但是宋某说房屋出租以后修缮义务应由租客自行承担。由于担心货物受损,不得已刘某只好自掏腰包修理。现在,刘某又找了一个店面,打算搬走,但是还有两个月的租金未付,也不打算再付。那么,刘某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案例中,刘某自行修理好了承租的房屋,可以主张宋某支付自己的房屋维修费后,再向宋某支付租金。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可以签订租期为40年的租房合同吗?

【案例】

小冯长期在市里做生意,想要长期租套房子居住。后来经联系与周某达成了租房协议,周某将自己的一套住房租给小冯,小冯为避免日后麻烦,与周某签订了为期40年的租赁合同。小冯与周某签订租期为40年的租房合同有效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本案中,小冯最多只能与周某签订期限20年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小冯想要长期租赁,也只能在20年的租赁期届满之时再与周某续租赁合同,但是续订租赁合同同样不得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