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钱错还给别人,能否要回?
【案例】
高某欲买一款手机,但身上没有带够现金,便从好朋友朱某处借了2000元。过了几个月,高某欲将欠款还清,但却不记得自己是借朱某还是孙某的钱了,遂将钱给了孙某。孙某家刚好遇到一点儿麻烦事,急需用钱,误以为是好友高某给自己帮忙,非常感激。事过几日后,高某想起自己是向朱某借的钱,遂要求孙某返还2000元,孙某以钱是高某主动给自己的为由拒绝返还。高某能否要求孙某返回自己的钱呢?
【法律解析】
高某可以要求孙某返还钱款。高某是出于偿还债务的意思给予孙某2000元,孙某不能以为是高某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其性质为非债清偿。孙某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2000元,并因此给高某造成了损失,其行为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不当得利,所以,孙某应将2000元返还给高某。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债务在身,不能随便赠送
【案例】
2001年9月16日,赵某在县工行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期限,并由其单位为赵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以后,赵某仅归还本金3万元以及利息,余款7万元以及利息没有归还。2003年9月15日县工行从赵某单位的帐户上直接扣划了赵某尚欠的贷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18549.93元。后来赵某单位向赵某索款,赵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没有偿还。2003年9月20日,赵某将其一栋100平方米的楼房无偿赠与其女儿,并办理了公证书。一个月后,赵某单位作为原告向被告赵某主张债权,并要求法院撤销赵某的赠与合同。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赵某尚欠贷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在其单位代为偿付之后,其以无款为由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后赵某将其楼房无偿赠与其女儿,办理了公证书,使得其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赵某在明知自身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赠与减少自身财产,降低偿还能力,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赵某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赵某的无偿赠与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好心垫付医疗费,能否索回?
【案例】
周某与吴某是邻居,两家的关系也很好。一日,周某夫妇外出办事,将7岁的儿子独自留在家中。孩子在家待不住,便跑到院里与其他小朋友玩耍,不慎摔伤。天黑时,其他小朋友都已回家,独留周某的儿子在院里哭泣,此时,恰好吴某下班回家。于是他急忙将周某的儿子送去医院包扎伤口,花去医疗费用1000元。回家后,吴某要求周某夫妇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请问,替别人的孩子垫付的医疗费能向其父母索回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吴某因周某的儿子摔伤,无人管理,于是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吴某为了避免周某儿子受到更大的伤害,将其送往医院并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作为其受益人的父母周某夫妇应当给予偿付。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案例】
高某20017年7月去外省出差,半年以后没有回家,其妻子两次赴高某出差的省份寻找未果。高某出差前曾向老张借款5000元,约定半年后归还,时间过去了两年多,仍不知高某下落。于是老张找到高某妻子,要求其为高某偿还这笔债务。但是高某的妻子认为高某下落不明,钱也不是自己借的,因此拒绝了老张的要求。那此时,老张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由此可见,宣告失踪后将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确定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关系;二是解决对失踪人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本案中,老张可以根据《民通法则》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高某失踪。人民法院宣告高某失踪之后,高某的财产将由其妻子代管,高某欠老张的5000元钱,可以用高某的妻子所代管的高某的个人财产偿还。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因银行失误而多给顾客钱,需要返还吗?
【案例】
段某去银行取钱,回来后发现银行工作人员不慎多给了5000元。段某很高兴,便将这5000元投入股市,获利800元。2个月后,银行工作人员找到段某要求其退回多给的5000元及炒股所得收益,段某不同意。段某应返还银行多给的钱吗?
【法律解析】
段某应当退回银行多给的钱及利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范围取决于受益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善意的返还范围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而恶意受益人不论所受利益是否存在,一概要将所受利益返还。本案中的段某显然属于恶意受益人,应当退还银行多给的钱。另外,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段某不但应退还银行的本金,还应当包括其所产生的利息。段某利用银行多给的钱投资股市所得的收益,也应依法予以收缴。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人身权
★日记被他人公开,应该怎么办?
【案例】
大学女生吴某暗恋班级男生徐某,吴某将自己暗恋徐某的事写到了日记里。一次,吴某的朋友孙某趁吴某不在的时候偷看了日记,得知了吴某暗恋徐某的事,并将此事添油加醋般地大肆在班级传播。此事的传播给吴某的学习带来了很大影响,使其精神几近崩溃。那么,吴某能否追究孙某的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
吴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显然,孙某在未经吴某许可的情况下,翻看其日记,并将其在班级宣扬,给吴某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影响,使其精神几乎崩溃。吴某可依法向孙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第三者也有隐私权吗?
【案例】
周某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个偶然的机会,周某发现丈夫在外面有了另一个女人。周某不想与丈夫离婚,因此就想法逼这个女人离开自己的丈夫。周某通过跟踪丈夫知道了那个女人的住所。后来周某找私家侦探拍下了一些丈夫与那个女人在一起的照片,并将其在网络上公开传播。那个女人得知后,将周某告上法院,称其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周某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吗?
【法律解析】
周某应当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负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都要负法律责任。周某本来作为一个受害者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所采取的方式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已经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因此,虽然那个女人是第三者,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侵害她的民事权利。周某不能以那个女人是第三者就随意侵犯她的隐私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遭到前男友恶意诽谤,应该怎么办?
【案例】
胡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了风趣的钟某,两人互有好感,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但自从确立了恋爱关系后,钟某的表现却跟从前判若两人。他爱猜疑,禁止胡小姐再与其他的男性接触。胡小姐难以接受,决定与其分手。令她没想到的是,钟某竟对胡小姐产生了报复心理,对胡小姐的同事说胡小姐跟单位领导有不正当关系,自己不得不与她分手。钟某的做法给胡小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精神压力也很大。胡小姐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胡小姐可以以名誉权受损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钟某在与夏小姐分手后,捏造她有生活作风问题的行为损害了胡小姐的名誉,影响了社会对胡小姐的评价,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胡小姐可以以钟某侵犯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并要求钟某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八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死人还有名誉权吗?
【案例】
耿某的父亲曾是中共地下党员,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并多次荣立战功。解放后因伤病缠身,在文革期间去世。2002年,李某在某报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称,耿某的父亲在抗日战争时曾叛变投敌,在“文革”期间畏罪自杀。该文发表后,给耿某的家人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耿某母亲因不堪承受如此打击导致精神错乱,使本来平静的家庭生活变得一塌糊涂。无奈,耿某找到李某理论,李某不予理会。那么,耿某应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