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世纪后半叶,闽南迈开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步伐。在发展之初,藩镇将领留从效和陈洪进的大力支持当然是非常关键的因素。随着宋再次统一天下,闽南的持续发展预示着当地经济将会发根本的变化。笔者在本章着意探讨宋代闽南在这一时期发生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后来闽南繁荣的意义,下面的内容将详细考察三个主要问题:第一,农业的变化对早期商业发展的意义;第二,这个区域发展阶段的海上贸易;第三,官方在海上贸易发展上所扮演的角色。
第一节 农业的变化
闽南商业扩张之始,适凭当地农业技术出现进步并给闽南带来更多剩余农业产品的时候。如果想要和其他地区展开激烈竞争,那么,持续不断的资本供给是该地区商业部门发展的必要前提,闽南的农业似乎完成了这项使命。本节将探讨商业扩张与农业进步之间的关系这个基本问题,即农业进步是商业扩展的先决条件吗?
从10世纪中叶至11世纪70年代,闽南的农产品产量逐渐增长。第一个变化就是引种比较适合本地条件的外来水稻,据《太平寰宇记》记载,泉州出产一种“再熟稻”。此书对“再熟稻”的解释是:这种稻穗在春夏之际收获后,稻秆还能长出新的稻穗,待到秋季再收割。事实上,这种水稻根本不是什么新品种,其存在的记录可以追溯到3世纪的西晋时期。然而,这是非常罕见的水稻品种,甚至在南宋时期(1127—1279)南方的水稻双收现象依然让宋代的许多士人吃惊不已。这种水稻列在泉州物产的名单上,说明它肯定已在当地广泛种植。但是,我们还是难以确定这个水稻品种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每亩的水稻产量,现代实验证明,第二茬的收成产量不到第一茬的三分之一。所以,可以推测,在10世纪末,闽南“再熟稻”的推广种植,还是提高了相同耕作条件下的水稻亩产量。
占城稻的推广种植的意义更为重大,这种水稻是10世纪末或11世纪之交,从中南半岛的占婆国引进的,至1012年,占城稻已成功在福建大面积种植,当年,朝廷颁布诏令,要求从福建向遭受严重旱灾的长江和淮河下游地区推广种植占城水稻。这种水稻似乎还有许多变种,何炳棣对占城稻的早熟特点及其对中国粮食供给的影响,做过详细地分析。但在宋初的福建,占城稻除早熟特点外,还有其他可贵之处。晚至12世纪初,有一本福州地方志引述更早的地方志记载说,占城稻有早熟和晚熟两个品种。最初,占城稻之所以受福建农民的欢迎,是因为这种水稻具有耐干旱的特点,福建沿海降雨量充沛,年平均降雨量在1 000—1 500毫米。然而,平原缺乏、河流短急,使蓄水成了问题,在这样的地貌条件下,控制水流就要建造成本昂贵的灌溉工程。当时的地方财富并不充足,不能提供足够的资金为缺乏蓄水设施的贫瘠土地建设大规模的灌溉工程,因此,干旱就成为当地农业的巨大障碍。占城稻的种植有效克服了这一难题,在缺乏大规模水利工程的条件下,新水稻品种使闽南农民,不仅可以利用平坦的耕地,也可以利用丘陵地带的土地,极大提高了耕地利用率。
就每亩产量而言,早熟占城稻无法与晚熟粳稻相提并论,但是,由于闽南的地理和气候条件不利于晚熟粳稻的种植,所以,占城稻的引进无疑大幅度提高了大米供应的数量和稳定性,这也为促进其他农作物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这些农业进步带来的一个结果就是,农业能够生产足够的粮食以满足当地的需要,而无须像从前那样依赖修建造价昂贵的灌溉工程。由此实现的农业盈余,可以流入其他经济部门。
整体而言,宋代取得了十分可观的农业技术的进步。尽管还很难确定这一时期闽南农耕水平的进步程度,但间接证据表明,有两项农耕技术得到了改进。新犁具的使用是其中的一项,题为《耒耜经》的晚唐专著记载了当时在江南地区使用的一些经过改进的新犁具。闽南的土壤总体比较贫瘠,需要精耕细作,在山地耕作要求耕犁具有极好的可操作性,从邻近地区将新发明的犁具引入闽南,不会花太高的成本,而且很快便会操作。到10世纪中叶和11世纪,有证据显示,闽南耕犁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提高了农业的总体生产能力。
另一项是耕作方法的改进。1102年,朝廷推广占城稻种植时,把福建的“秧苗移栽法”作为样板来宣传。播种水稻的旧方法,是把稻种直接播入土壤,即直接播种法。相比之下,新的种植方法叫“秧苗移栽法”,即先在灌满水的苗圃里撒下稻种,等稻种发芽成苗后再把秧苗移种到干地里。这种新的种植方法,与旧的方法比,通常能大幅提高水稻的产量。
克拉克根据现存《清远志》中零散资料的记载,对宋代泉州的冲灌围堰做过详细地分析。这本关于泉州的《清远志》最初编写于1201年,修正于1250年。它记载的是南宋的情况,不能代表北宋(960—1127)。闽南的灌溉工程,直到12世纪才得到显著发展。12世纪的闽南经济繁荣、人口增长迅速,大可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有利条件。较早时,闽南的水利工程投资比较小,大规模的项目如堤坝建设也不是很成功,可能的原因就是当时闽南的经济发展还不能担负如此巨大的建设资金。然而,据记载,12世纪末闽南一些偏远地区使用的一种用牛拉动的灌溉水车——龙骨车——对干旱、多山的闽南的水稻种植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这一时期,闽南的农作物品种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就品种和产量而言,随着粮食作物之外有更多专门作物生产。农业专门化的水平,超过了自给生产的水平。这些专门的农作物越来越接近能够换来现金的“经济作物”,从而强化了本地区农业的交易属性。
在闽南,纺织业的原材料有纤维麻、苎麻、丝绸及葛麻。如上文所述,980年之前,蕉布已成为有名的地方特产,并且在1080年被列入当地贡品的名单。与纺织业紧密相关的是红花和茜草两种染料,这一时期福建沿海的粗布生产,似乎超过了自给自足的水平,能够向邻近地区输出。有史料显示,福建沿海地区每年要向驻扎江西路的军队出售5万匹粗布。但这种布的质量非常差,以及将它的批发和运输成本加起来,比它在江西路的市场价格还要高。这样,尽管闽南的纺织业已朝商品化方向迈进,但它们依然是市场上的低端产品,在长途贸易中几乎产生不了什么价值。
克拉克认为,泉州早在唐代就已开始生产蔗糖,他的依据是加藤繁的著作。他同时认为斯波义信“已收集足够的证据,毫无疑问地表明蔗糖生产是在晚唐时传入泉南的”。可是,加藤繁讨论的是整个福建地区而非仅指泉州。此外,斯波义信收集的绝大多数史料是宋代的。事实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唐代泉州种植过甘蔗。然而,根据泉州著名士大夫苏颂(1020—1101)在1061年编写的医药专著《本草图经》的记载,我们可以获悉他的家乡泉州就是当时蔗糖的四大产地之一,所以,我们可以肯定,11世纪中叶闽南已经开始种植甘蔗。但有趣的是,在一部写于12世纪中叶论述糖的著作中,居然没有提到泉州,却把福州当作整个福建无可争议的蔗糖供应地。可能是因为,当时闽南的蔗糖生产虽然在本地区日趋重要,但在跨地区贸易中还无法和福州相提并论。
另一种重要的经济作物是荔枝。兴化军的著名士大夫蔡襄(1012—1067)在他编写的《荔枝谱》中指出,在福建沿海的四个地区中,福州的荔枝产量最高,兴华军荔枝的品质最好,泉州和漳州也因出产荔枝而得名,但不如福州和兴化军的产量高。此外,据蔡襄记载,福州商人往往在荔枝收获前就买断整个果园的荔枝,收获后经过加工销往京城开封以及其他地方,如辽、夏、高丽、日本、琉球,甚至通过海路或陆路销往阿拉伯国家。我们对闽南在荔枝贸易中扮演的角色,还不太清楚。福州是最大的荔枝出口中心,而兴化军的荔枝质量虽佳但产量不高,所以闽南的荔枝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如同期福州的荔枝产业那么重要。尽管如此,荔枝无疑是闽南一种重要的经济作物。
最后一种农产品是棉花。闽南种植棉花,直到宋代才有记录。它作为当地专门农作物的首次出现仅可追溯到11世纪下半叶。众所周知,福建及两广地区的土著一直以来种植棉花,他们把用棉花纤维织成的棉布称为“吉贝”。尽管棉作物直到后来才成为当地经济的主要产品,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地得出这样的结论:闽南的棉布生产在11世纪末就已经开始了。
在闽南,与农业的发展同时,土地所有制模式是否有相关的变化呢?大规模的土地占有制度对农业进步有多大的推动作用,不容易加以证明。但理论上说,宋代以分成租佃为主的土地占有模式,的确可以为农业进步创造许多有利条件,例如选择作物种植的自主性、选择种植最赚钱的农作物的强烈动机、获得购买新农具或者转向新的生产模式所需资本的更多机会,以及与吸收了农业发展成果的商业领域的强化关系等。若在剩余农产品的积累才刚刚开始的情况下,这些有利条件对促进农业种植方式的变化更会至关重要。如果从这些角度出发考虑该时期闽南农业的话,那么,它应该处于土地占有高度集中的状态。事实似乎确实如此。
专门研究佛寺在福建经济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学者指出,闽国时期,朝廷曾把大量的土地分给或赠予宗教组织。至宋代,佛寺拥有大部分最好的耕地,据竺沙雅章估算,福州最大的寺院拥有大约150顷土地。他还指出,兴化军的一些寺院拥有的土地比这个数字还要多。唐代修建的泉州最大寺院开元寺占有土地的记录,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事实,据说,开元寺在南宋某个时期曾经占有土地273.5顷,这些地产广泛分布在泉州的六个县、兴化军的两个县和漳州的一个县内。毋庸置疑,闽南地区的土地高度集中于这些寺院手中,尽管闽南世俗地主直到13世纪才占有大量的土地,但我们依然有理由相信,这种高度集中的土地占有方式,对那个时期闽南的农业发展还是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而言之,尽管这个时期闽南农业仍然还没有达到12世纪高度商业化的水平,但这一时期闽南农业发展已经不再是旧有的维生型生产方式。那么,这种突破到底是11世纪末商业扩张走向成熟的原因呢,还是结果?
闽南个案证明,农业的突破可以与商业的扩张同时发生,但我们不能确定前者是否是后者的原因。然而,很显然,农业部门发展起来的新生产力,可以创造商业资本,提供劳动力资源,对从事区内和跨区激烈竞争的商业部门,可以变成持续扩张的前提条件。尽管闽南的自然环境与地理位置不如其竞争对手广州和福州优越,但这种区域经济整合的现象,至少有助说明闽南如何在后来成为一个沿海重要商业中心达两三百年之久。
第二节 转口贸易和海外市场
如第一章所述,福州是唐代福建的海外贸易中心,但从什么时候开始这个中心由福州转移到闽南,却不易确认。在闽国统治时期,福州的海上贸易似乎并没有明显的倒退。外来的奇珍异宝如乳香、犀角、龟背、象牙、沉香和胡椒等,经常出现在闽国定期向北方朝廷上贡的贡品名单上。同时,闽国也努力推动闽南的海上贸易活动,关于此类贡品的记载,在942年和闽国灭亡之后再没有出现过。
在后来吴越王国(893—978)统治的三十年中,福州的海外贸易状况鲜为人知。但在留从效的有力统治下,闽南的海外贸易受到鼓励并逐渐超过了福州。当地族谱中保存的留从效传记资料记载:“陶瓷、铜铁远泛于番国,取金贝而返,民甚称便。”在后周(951—960)世宗皇帝(955—959)统治时期,留从效能够向开封的朝廷进献大量外国的奇珍异宝,他通常派遣手下扮成在北方经商的生意人来完成朝贡任务,这样的伪装可以使他们安全地通过南唐属地。每次朝贡,他的手下显然都不会放过从事商业的活动。下面这个传说可以说明他在南洋贸易活动中的成功:大约在959年,即留从效统治闽南的最后几年,苏门答腊岛三佛齐王国为筹集修建佛寺的资金,派遣使节把香药运到漳州出售。
宋初,留从效的继任者陈洪进多次朝贡数千担的乳香和象牙,还有证据显示,在他的统治下,泉州出现了许多拥有家产百万贯的家族。鉴于闽南经济总体的滞后状况,他们的财富主要还是来自海上贸易。《太平寰宇记》所记载的当地物产很能说明问题:在泉州和漳州的物产名单上,竟包括许多外国的和海上贸易商品,而在福州的物产名单上却不见任何踪影。
不难理解,为了加强他们在这块贫瘠土地上的割据统治,闽南藩镇势力努力开发新的收入来源。但要解释福州海外贸易衰败的原因就比较困难了。吴越国占领福州,可能是其中一个因素。吴越国以新兴海港即今天的杭州和明州为基地,也十分渴望扩张自己的海外贸易事业。纵观整个五代,吴越国长期不断地通过海路朝贡北方朝廷,他们通常在山东半岛登陆,这充分说明了他们的海上实力。日本史料也曾提到,10世纪上半叶吴越商人及使节经常到访日本。其他史料记载,吴越国人经常在岭海(即现在的广东沿海)劫掠装载珍贵货物的商船,这说明吴越国并没有忽略可以从南洋贸易中争取财富的机会。虽然吴越国向五代朝廷进贡的贡品名单我们不知道,但963年献给北宋朝廷的大量犀角、象牙、香药、珍珠、龟背,连同金银器物,却是有据可查的。类似的大量贡品,从吴越国频繁地运往北宋,直到977年该国归顺宋朝为止,这些贡品无疑都是从南洋贸易中进口的。
鉴赏于吴越统治者积极参与海外贸易,而福州成为海外贸易中心的时间比浙江任何港口都要早,我们可以推测,吴越统治者很可能在试图击败它的竞争对手福州,使其在海外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至少吴越统治者对福州发展持消极和阻碍态度,而非先前闽国时期统治者采取的积极和鼓励政策。另一方面,吴越国占领福州后,削弱了福州的政治影响力,导致技术和资源从福州转移到杭州。这些可以综合为解释福州海上贸易衰败的原因。
那么,就海外贸易而言,福州的衰落与泉州的兴起,又有什么内在联系呢?闽国的灭亡可能导致大量的技术与资金流向闽南,这有利于割据的藩镇发展当地贸易。由于福州和闽南这两个地区被闽国统治长达50年之久,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两地的精英阶层之间已经建立了经济和政治联系。闽国覆灭之后,一些物资与人力资源从福州转移到了闽南,在某种程度上为藩镇势力在该地区发展海外贸易奠定了经济基础。然而,这一发展过程的直接证据显然还找不到,如果没有福州的衰落,闽南也不可能得到完全发展,但我们却无法精确评估这种影响程度。
有了留从效和陈洪进打下的坚实基础,闽南的海外贸易在后来的100年里得到了持续地发展。这是一个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时代。根据《宋会要辑稿》记载,10世纪末11世纪初,有很多国家都积极与中国进行贸易往来,其中包括大食(阿拉伯及波斯国家)、古罗、爪哇、文莱、占婆、菲律宾群岛各部落、三佛齐、宾童龙和六坤。在宋初,这些海外贸易很可能是官方允许的。实际的海外联系不仅仅限于上述这些国家。印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据后来一本讲述海外贸易与海外国家的书(序言的时间为1225年)记载,在宋太宗雍熙年间(984—987),一位印度僧人来到泉州,他用外国商人的捐赠修建了一座寺庙,名为宝林寺。书中还记载了1015年考拉国王(考拉王国是11世纪早期印度南部地区兴起的政治势力)派遣的第一个朝贡使团到达宋朝。根据该使团呈交的奏议记载,使团之所以赴宋朝贡,是因为海上贸易的商人带去消息说,中国建立了一个新的王朝。关于这一时期印度和中国宋朝往来的证据非常多,不再赘述。我们仅需知道一点,即中国与印度一直保持着海上贸易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闽南与日本、高丽这两个国家之间发展海外贸易的新动向。936年,高丽王国统一了朝鲜半岛。有史记载的中国商人首次到达高丽宫廷,是1017年泉州人林仁辅带领的一支40人组成的商队。收录在《高丽史》中的记载虽然不算完整,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勾勒出宋朝与高丽之间贸易往来的大概情况。11世纪上半叶,宋朝商人往来高丽十分频繁,至少平均每两年有一次商旅记载,还有许多可能没有记载。在日本的史料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商贸活动记录。毫无疑问,此时日本和高丽的市场正发展起来,其利润足以吸引众多的宋朝商人。
与海外市场进行联系的方式有两种,即外国商人停靠中国港口行商和中国商人前往国外贸易。前者带有纳贡的性质,这方面的记载虽不完整,但在中国的史料中记载不少。《宋会要辑稿》提供的外国朝贡使节名单显示,10世纪中叶至11世纪末,派遣朝贡使节来宋朝最频繁的国家有:占婆、三佛齐、高丽、安南和大食。而注辇、文莱和爪哇的使节逐渐减少。史料显示,这些外交使节登陆的主要港口是广州;偶尔也在明州登陆。没有证据显示,当时由外国商人担任的朝贡使节,到过福建的任何港口。
这一时期,外国私人商旅到访中国的记载很不详细。这方面的信息可从市舶司(海上事务的官方机构,稍后再作介绍)编纂的官方零散档案中收集。1087年之前,市舶司设在两浙路和广南路。由于利润最高的进口商品,从入境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是由国家垄断的,所以外国商人必须停靠在设有市舶司的港口缴纳关税,并和掌控垄断商品的官员进行贸易活动。因此,他们的商业活动几乎可以肯定集中在广州、杭州和明州这三个地方。从《宋史》和《宋会要辑稿》有关海事管理的文字,我们可了解到,从宋朝建国至宋神宗末年的1085年,关于外国商人的报告仅来自广州、杭州和明州,其中没有任何提到关于外国商人在福建或在泉州的活动情况。976年的一条政令中提到,外国香药及珍贵商品来到泉州和中国其他港口,如广州、明州、交州(包括今天越南北、中部和中国广西的一部分)。但这不是一条说明宋朝当地海外贸易的可靠史料。因为陈洪进直到两年后,即978年,才将闽南之地归顺大宋。982年的另一条政令规定:某些香药只限于广州、泉州和漳州港口登陆停留。1074年的朝廷诏令中也提到,从南洋和海南来的货船在广南路或两浙路缴纳关税之后,再前往泉州和福州。然而,这些零散的事实还不足以有力地证明,闽南的贸易活动主要是由外国商人从事的。相反,闽南贸易活动的主体还是当地人。这些人有的来自移民家族,也有的已经世代久居于此。
现存官方史料缺乏对外国商人在泉州和闽南活动的记载,不能证明没有外国人在闽南或泉州经商。前文列举有关印度和闽南保持贸易往来的证据,也与闽南没有外国商人的结论相矛盾。1010年,穆斯林侨民在泉州修建清真寺的事实也很能说明问题。比较可靠的解释是,尽管外国人偶尔来闽南经商或定居在这里,但他们主要还是在广州、杭州和明州经商,尤其是广州。11世纪中叶前后,广州就出现了外国人定居点,它无疑是外国商人最重要的海上贸易中心。因此,虽然与外国商人有一些贸易联系,但现存资料表明,当时闽南海上贸易主要是由本地海员经营的。
这不难理解,因为闽南还没有生产出任何重要的出口商品。它正在经历从自给自足、剩余甚微的农业经济向充满活力、资本集中的商品经济的过渡时期。当地市场依然滞后,不能吸引市场价值高的外国商品。这些因素使直接来闽南的外国商人可以在此地赚取的利润十分微薄,因此,它对那些追求利润的外国商人难有很大的吸引力。此外,如笔者在上文已经提到且下文将要详细论述的,当时宋代海事管理规定,所有来中国的外国船只都只能在广州、杭州或明州缴纳关税和接受检查,这无疑打击了外国商人前来闽南的积极性。
这一时期,闽南商人最常前往的是哪些国家呢?高丽是史料最多的国家。如前文所述,1017年第一次史料记载宋朝商人前往高丽,他们的领队就来自泉州。有史可稽,曾到高丽经商的宋商中,泉州人占多数。然而,来自明州、台州和广州的商人也分享了这个利润十分丰厚的新商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阿拉伯商人也在高丽市场出现。他们拥有悠久的海上贸易传统,先进的航海经验和对新商机的高度敏锐触角。在此情形之下,即便在高丽市场,闽南人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就空间距离而言,浙江各个港口甚至福州的地理位置更具优势。外国商人从南洋运来的转口商品,如香药和珍货集中在广州,其次是浙江的各个港口。这两个地方的当地商人可以轻易地获得这些货物,并用船运输到高丽。阿拉伯人更控制着许多南洋重要商品的来源。中国丝绸和陶瓷产品在高丽市场上需求量很大,当时的浙江是中唐以后中国两个最重要的丝绸纺织中心之一,与浙江的丝绸相比,闽南的丝绸质量极为低劣,毫无竞争力可言。
从唐代至11世纪后半叶,浙江越窑的青瓷产业也十分繁荣,在出口贸易中独领风骚。自唐代以来,广东潮州和广州的瓷窑就已经生产大量粗陶器。到宋代,这些瓷窑更加兴旺而且品质略有提升,但他们烧制的产品依然不能与中国北方历史悠久的瓷窑产品相提并论。实际上有证据显示,北宋时期大量的北方陶瓷很可能通过陆路经江西和湖南运抵广州,然后运往海外。事实上,在唐代和五代时期泉州及其周边地区也生产陶器。如上所述,在留从效统治闽南时期,陶瓷和金属制品就已成为出口商品。最近在泉州湾附近的考古发掘,确认了五代或更早时期的十九处瓷窑窑址。从发掘报告来判断,这些瓷窑烧制的瓷器质量还不能保证产品在市场上卖上好价钱,也不会有大量的市场需求,更别说能创造巨大的商业利润了。这说明了,在高丽的市场上,闽南人面临竞争的压力是何等激烈。
毫无疑问,尽管文献记载极少,但闽南人肯定参与了南洋的贸易活动。1042年,一名叫劭保的泉州平民海商,被任命为一个福建内陆县的监酒税官,以奖励他在占婆发现了一些中国违法者并且协助宋朝外交使节引渡了他们。由此可见,劭保显然是一位在占婆经商多年的商人。闽南人参与南洋贸易的更多证据,可在诗人谢履写于11世纪中叶的一首广为流传的诗中找到,诗是这样写的:
泉州人稠山谷瘠,虽欲就耕无地辟。
州南有海浩无穷,每岁造舟通异域。
从这首诗里我们可以看出,泉州舶商从11世纪后半叶就开始定期前往南洋进行商业冒险活动了,这些活动在11世纪末似乎有所增加。
还有一条被广泛引用且最能够证明闽南人参与南洋贸易活动的重要证据,出自《宋史·杜纯传》。杜纯(1032—1095)是11世纪60年代中叶的一位司法监察官。书中这样记载:
泉(州)有蕃舶之饶,杂货山积,时(1063—1065)官于州者,私与为市,价十不偿一,唯知州关咏与(杜)纯无私买。后事败,狱治相牵系,独两人无与。咏犹以不察免,且檄参对。纯愤懑陈书使者,为讼冤,咏得不坐。
这段内容似乎意味着,11世纪60年代之前,外国商人已经常光临泉州,但不幸的是,他们受到当地官员的盘剥,被迫以极低的价格把商品私下卖给他们。然而,这段话极有可能引自1095年杜纯死后,其好友的儿子为他撰写的碑文。碑文有更为详尽的描述:舶商岁再至,一舶连二十艘,异货禁物如山。吏私与市者,价十一二售,幸不谁何,遍一州吏争与市。唯守关咏与公不买一毫,人亦莫知。后事发逮狱,而公不预。咏犹以不觉察免官,且檄参对。公愤然陈书使者,白咏无罪而虚其廨居,咏卒得平反。
像其他墓志铭一样,这段话至少有一处夸大其词。我们知道,1066年关泳实际上受到贬官处分,指控之一是,身为泉州知州,却利用管辖权从外国商人那里购买官方垄断商品,从中非法获取价值相当于98匹布的纯利润。
从这些不同的点滴证据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时至11世纪60年代,外国商人确已频临泉州,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必须先通过广州或杭州的海关后才能来到这里。他们一年来泉州两次以上的事实,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实际上,这也排除了他们直接从南洋来到泉州的可能性。外国商人来泉州并不是为了逃缴关税,他们在泉州的贸易活动是合法的。只有官员私下和他们贸易才是非法的,因为朝廷禁止官员私下参与海上贸易活动。此外,这些外国商人显然没有把泉州当作他们永久性的经商基地。确切地说,他们来泉州只是为了等待季风的来临。这一点间接证明了笔者的观点:11世纪上半叶,即使泉州存在外国人社区,其规模肯定不会很大,而且对泉州的海上贸易也没有重大的作用。但是,肯定存在某种原因能够解释,为什么这些外国商人在缴纳关税后,主动把奢侈商品用船运到泉州(即使他们不得不把他们的部分商品以正常价格的十分之一卖给当地的腐败官员)呢?由于闽南并没有显而易见的奢侈商品富裕消费者市场,那么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泉州港是一个高效的货物转运中心,外国商人可以把他们的商品卖给泉州商人,然后再通过本地人转运到中国其他各地或东北亚国家的市场。
闽南在国内贸易中经营的商品,包括来自中国其他港口的外国商品和当地的农产品,如荔枝、纺织品如麻布(尽管它们的数量有限),我们还可以把生铁包括其中,生铁是两浙路的精炼厂制造铁器的原材料。如前文所述,金属制品在留从效统治时期就已出口海外,所以,制铁业显然早于宋代。然而,在宋初201个有官矿的州中,在闽南只有漳州位列其中,但不知什么原因,泉州的工业似乎停滞了一段时间,直到11世纪才开始复苏。据记载,1045年安溪县开采出大量的铁矿石,在后来的有官矿记载州中,泉州被列为产铁地区。这说明,泉州存在制铁业,并且可能还有剩余生铁可供出口。尽管如此,史料显示在两浙路的生铁市场上,闽南人根本占据不了主导地位。闽南必须和兴旺的福州和广州生铁供应商分享市场。此外,运输像生铁这样的沉重商品,尤其在长途贸易中,其运输成本肯定会很高昂,这可能会导致高投入而低产出的不良后果。因此,闽南的制铁业不大可能是个十分获利的行业,或者说它在闽南的出口贸易中不会扮演重要的角色。
总而言之,这一时期闽南的海上贸易本质上是一种转口贸易,其基本格局似乎相当清晰。首先,当地人是海上贸易的主角,尽管还有一些外国人的参与。其次,闽南没有进口奢侈商品的本地消费市场,当地产品也不是出口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当地商人在闽南各港口小规模购买来自南洋和中国其他地区,如广南路和两浙路各港口的奢侈商品,然后把这些奢侈商品转口到高丽或中国其他地区,他们也把来自广南路和两浙路各港口的商品转口到南洋市场,反过来再进口南洋商品,并通过同样的港口销往中国其他市场。再再次,由于商业在地方财富开始积累时主要是由本地人经营的,所以,闽南商人在海上贸易的起步阶段可能远远落后于其他沿海地区的对手,这意味着为了生存和发展,闽南人要面对长期和激烈的竞争。最后,在这一时期的后期,直接船运到闽南的外国商品数量有所增加,一些当地产品也开始直接出口,可能到访的外国商人更多。当地财富的增长,导致市场扩充和商业资本的积累。
第三节 市舶司和国家对海上贸易的控制
在闽南的经济发展中,海上贸易是最重要的经济组成部分。然而海上贸易却受到国家严格管理,所以,海上贸易与国家政策及实施政策的权力机构紧密联系起来。分析这些制度因素,对于我们理解闽南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尽管证据显示,唐朝之前中国南方有着悠久的海上贸易历史,但此前的各个朝代如何管理海上贸易,却鲜为人知。直到唐代,一个负责监管海上事务的特殊官职“市舶使”,才在最繁荣的海上贸易中心广州设立。市舶使出现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714年,但此官职的设置肯定早于这个年代。当时的市舶使,是保持海外联系和接待从海外来朝贡的外交使节,此外,所有在广州停靠的外国船只必须向市舶使报告,并需缴纳10%的关税。尽管如此,我们对市舶使的了解依然相当有限。
由于没有史料记载其他地方设有类似官职,因此,学者们一般认为这个官职可能仅此一个。这是否意味着,国家实施只把海上贸易局限在广州的政策呢?如第一章引述的诏令显示,至迟在834年的时候,外国人就来到了广州、福州和扬州。诏令也显示,这些外国人除了关税、官方采购和贡品外,不需缴纳任何额外赋税,官方允许他们自由贸易。很显然,除广州之外,福州和扬州的地方官府也有处理海上事务的权力,它们的权限、职责与广州并无二致。
广州市舶使的设立,是不是朝廷为了加强对海上贸易的控制而采取的一种举措呢?由于原始资料匮乏,这个问题不易作答。众所周知,755年,安禄山的叛乱导致唐朝国势开始衰微,因此,朝廷意欲通过控制更多的税收资源,加强自身的经济基础,并且,海上贸易肯定是诱人的目标。但是,唐室命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南方各地财政的支持,那唐室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海上贸易呢?有一些证据显示,中唐时期市舶使的职位,经常由朝廷派遣的太监担任。他们拥有足以抗衡节度使的巨大权力,这意味着朝廷曾一度成功控制了利润丰厚的海上贸易活动。然而,还有证据显示,唐末市舶使一职常由节度使兼任,逐渐结束了由太监担任的做法。随着地方割据势力的增强,朝廷对地方海上贸易的控制受到削弱,海上贸易似乎回到地方的控制之下,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关于宋代海上贸易管理体系的史料保存较多,但较为零散和片段。我们虽能复原出大体轮廓。但由于史料不足,某些方面不免需要作些假设。
在宋代,一条新政策逐渐形成:朝廷决定对海上贸易实施控制,以保证海上贸易能够让开封而不是地方官府受益。971年,在征服广州南汉政权数月之后,广州市舶使由新任广州知州兼任。很显然,宋朝朝廷决心保持对海上贸易的控制,这跟唐朝曾经努力尝试没有两样。从一开始,朝廷通过扩大海上事务部门市舶司的权限,加强对海外贸易的严密监管。市舶司由市舶使(海上事务主管兼广州知州)、判官(监察官员兼副知州)和转运使(漕运使)共同负责,这三位官员都是由朝廷任命。由于三位官员共同行使职权,所以,朝廷无疑对市舶司有巨大的影响力和密切的监管。
广州市舶司的职责是处理外国商船的事务。进口商品通常要申报10%的关税,官府对剩余商品具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官府不需要的商品才能卖给私人商贩。在这些程序完成之前,私人交易是严格禁止的。由于商品受到官方垄断,中国商人只能从官办商铺中购买。市舶司似乎还控制着外国商人对中国出口商品的采购活动。
这一时期,市舶司是否也控制着中国商人的经营活动,还并不十分清楚。然而在宋初,朝廷似乎试图垄断海上贸易。977年,当闽南和吴越国还处于自治状态时,朝廷就命令运抵广州、交州(在中南半岛)、泉州和两浙(吴越国)的贵重外国商品,只能通过官办的商铺进入市场。985年,朝廷又采取进一步措施,不允许中国商人到海外进行贸易活动。987年,朝廷派遣八位太监出身的官员,到南洋争取朝贡和采购珍货,石文济把这次行动解释为禁令的放宽。然而,鉴于朝廷禁令限制的只是中国商人,所以,不能把这种行动理解为放宽禁令,而是说明朝廷正在采取更积极的措施,鼓励外国商人到中国来。因为他们若来中国,势必经过广州市舶司,官府就可以对海上贸易实施有效地控制。
然而,禁止中国商人从事海上贸易的政策,显然是基于朝廷没有充分认识到中国商人对海上贸易越来越多的参与和中国商人在海上贸易中不断增长的重要性。不久之后,这项政策就开始松绑,989年国家颁布法令,规定所有打算到海外进行贸易活动的中国商人必须到两浙路市舶司申报,并取得官方的贸易许可证,否则,他们的商品将被充公。这条法令长期以来被用于证明杭州市舶司的设立不迟于989年。此外,如果笔者的理解没有问题,这也说明,此时中国商人的海上贸易禁令至少被部分解除。尽管新制度并不便利,但它至少为中国商人提供了对外贸易的合法机制。当然,989年之前的贸易禁令,也可能难以彻底或有效地实施,这点可从日本史料中得到验证。据日本史料记载,在978—988年的10年间,宋朝商人来日本多达7次。尽管如此,官方禁令肯定对私人海上贸易活动,产生巨大的阻碍作用。
由此可知,10世纪下半叶,中国的海上贸易活动基本由外国商人主导,他们受宋朝朝廷的严格控制和管理,并且,他们的活动只局限在指定的一些港口。朝廷不鼓励中国商人参与海上贸易活动,即使在他们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之后,朝廷只允许他们从两浙路的港口出境。至少根据官方规定,闽南商人在出航海外之前,要向设在明州或杭州的两浙路市舶司汇报登记。
在接下来的数十年,情况逐渐发生了改变,中国商人离境前向两浙路市舶司登记的制度似乎已被取消。995年,朝廷给广州市舶司颁布的法令,可作为间接证据说明这一点。法令规定:不管是朝廷还是地方,都不允许派遣仆从去海外从商。这些仆从可能都是华人,而法令的颁布,说明当时这类从事海外贸易的现象十分普遍,以至于朝廷不得不颁布禁令加以禁止。这也意味着,从事海上贸易的中国商人离境登记地点扩展到了广州,这些变化对闽南的沿海地区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在两浙路市舶司办理离境登记手续,对前往南洋从事贸易活动的闽南商人来说很不方便,他们在广州市舶司办理同样的手续将节省很多时间和财力。
然而,国家控制海上贸易的基本政策并没有改变,这一点可从市舶司担负的职责就可以看出来。藤田丰八和石文济等人,对此作了十分详尽的研究。市舶司的职责归纳如下:
第一,检查入境的外国船只;对进口商品进行估价并根据现行税率收取关税;查验出境外国船只,确保没有携带任何禁榷物品。
第二,购买官方禁榷的商品。仁宗时期(1023—1063),此类商品的比例占船货总量的30%。
第三,运送从海外贸易而来的禁榷物货到中央的朝廷;储存或销售留在地方官府的海上贸易商品。
第四,登记出境海外的船只,为登记后的商人颁发“公凭”(许可证)。返回后,船只需向同一市舶司汇报登记并缴纳关税。在“公凭”中,需详细填写货物内容、船员姓名、目的地,以及三位当地富裕的担保人的姓名。
第五,为缴纳关税的中外商人颁发营业执照,称为引目。拥有执照,进口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市场上销售,在同一州内转运的商品无需再次缴纳税款。
第六,召集朝贡的外国使节,安排官方的接待和送别。利用公款,为没有使节身份的外国和中国海商安排类似的活动。
第七,执行禁令,严禁铜钱、铁器、马匹及其他重要商品被运输到海外。其中,铜钱是最重要的。
第八,监督海上贸易事务官员,禁止官员从事海上贸易。
第九,为船舶失事或经受漂泊之苦的外国商人提供食宿,处理其他与广州的外国人有关的各种琐细事务。
由此可见,不管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从事的海上贸易,必须接受市舶司的严格控制。这种体制明显地把闽南商人置于不利地位,因为闽南没有设置市舶司。尽管闽南海上贸易在11世纪中叶已开始发展,但的制约因素也凸现了出来。除了前文所述禁止中国商人从事海上贸易的那段时期之外,宋代任何沿海地区都可以进行海上贸易活动,但所有来往船只一律都要在某个指定港口登记。即使存在非法的海上贸易活动,但这种体制对没有市舶司的地区,是一种制约因素,为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障碍。
这种制度似乎在11世纪前75年的时间里一直存在。到1076年,很可能是受王安石(1021—1086)变法的影响,一个改革海上管理制度的建议,呈请朝廷考虑。该建议试图取消两浙路的市舶司,把登记来往船只的工作限制在广州进行。关于这个建议的其他细节我们不得而知,但皇帝下令要详细调查其可行性。1080年,一套新的海上管理规定出炉,这些新的管理规定保留了两浙路市舶司,一个重要的变化是,把掌管市舶司的官员头衔改成了“提举市舶司”(意即海上贸易事务的主管),由转运使兼任,也是该路的财政主管。从前由市舶使、判官和转运使三位朝廷官员共同管理市舶司的做法被废除,于是,由省级行政机制的转运使单独掌管市舶司的时代到来了。
仅限制在广州进行出入境汇报登记的做法显然也执行了一段时间。陈偁是宋神宗(1068—1086)时期任职多年的泉州知州,其传记中提到,1080年颁布的管理条例规定,前往海外和从海外归来的泉州商人必须到广州市舶司登记。与此相同的规定,在1106年朝廷发给广州市舶司的政令中也可以见到。这两个规定都专门针对中国商人。两浙路的市舶司可能仍然存在,但只与外商打交道。1085年的另一项规定,允许中国商人运送作为旅客的外国使节到杭州。这表明1080年的规定很快被废止或纠正。不管怎样,长期以来,闽南商人必须忍受到广州或两浙路市舶司登记的不便之苦,这给闽南商业带来了极大的阻碍。1087年泉州设立市舶司之后,这种情形才发生了变化,从此以后,闽南商人的游戏规则变得更为有利。
泉州设立市舶司背后的政治进程是非常复杂的,尽管没有全面的史料记载,但这一点很清楚:鉴于像陈偁这样地方官员们的理性诉求和其他官员的反对,在泉州设立市舶司的考虑似乎是出于政治多于经济。傅宗文对可能存在的权力争斗进行了准确可靠的论述,根据他的意见,那些力争在泉州设立市舶司的人主要属于反改革派阵营,反对在泉州设立市舶司的人属于改革派阵营。当1086年李常(此人恰好是泉州出身的士大夫苏颂的好朋友)再次向朝廷呈交奏议时,胜利的曙光终于到来。尽管无法证明地方主义与国家政治之间的具体关系,但我们可以肯定,所有参与这些政治斗争的人都与泉州有着间接或直接的联系,最后的结果却使当地人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泉州市舶司的设立对闽南区域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现在我们可以归纳几点如下,交易成本的分析将见于本书的第三部分。
第一,泉州市舶司的设立意味着闽南海上贸易已经高度发展,然而,此时的发展动力主要还是来自该地区内部。因此,可能的情况是:即使在没有大规模移民和资本流入的情况下,闽南农业由于技术进步带来剩余农产品,结果促进和支持了商业部门的发展。剩余农产品积累,为成本高昂的海上运输业和利润丰厚的奢侈品转口贸易,提供了必需的原始资本。
第二,泉州市舶司的设立表明大宋朝廷已经认识到闽南商人在海上贸易中的重要性。国家政策的目标就是要牢牢控制海上贸易,对不法行为实施严厉制裁。闽南人与其他强大对手竞争时,一直受制于不利的体制。泉州市舶司的设立,就是朝廷对他们竞争成功的一种认可。
第三,泉州市舶司的设立,使闽南商人从此不用再浪费时间和财力,前往远离家乡的港口去登记。闽南地区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已经被扫除,而且由于泉州成为法定海上来往船只的登记港口,因此,来泉州的外国商人数量和定居泉州的外国人数量可能会大幅度增加。
第四,泉州市舶司的设立,说明闽南商人所从事的海外贸易不再以转口贸易为主,闽南的地方产品不再是以质量差、利润低为特点。如本章所指出的,当地的产品在这一时期末逐渐成为出口贸易的商品。因此,可想而知,消除地方出口贸易的制度性障碍,会慢慢成为一种社会的诉求。
最后,由于在泉州市舶司设立之前,闽南商人是在一种独特的体制束缚下经商,他们不得不在其他主要港口,如广州和明州建立旅居社区。尽管这些社区只是一种制度的产物,但是,他们在中国沿海建起的广泛关系网络,在体制环境一旦发生变化时,反而成为他们进行商业扩张的有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