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村委会与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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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村民自治法律法规

农村村民自治的含义及意义

“村民自治”的含义包涵四个方面:民主选举,即直选;民主决策,即通过村民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日常工作;民主管理,通过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章立制实现规范化管理;民主监督,即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把村民公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促进农村先进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变革农村管理体制。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转变为现在成立乡政府、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农村管理体制,这一农村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主要表现在:首先,最大的变革就是民主。过去干部是任命制,现在是选举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变革。再一个就是对村委会与乡政府的关系,也带来一种新的变革,过去是上下级的关系,现在就成为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个意义非常重大,农民自己的事情由农民自己去办,农民自己的幸福由农民自己来决定,不是像过去那样靠乡政府来包办。第三,创造出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以前干部任命都由上面说了算,人才出不来,现在实行直选,各种人才都有了施展的空间。第四,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通过村民自治,落实四个民主,把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农村得以体现,过去行政命令、简单粗暴的方式引起农民的反感,现在通过村民自治方式,使群众真正有了当家做主的感觉,农村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能够迎刃而解。

村民自治法的主要内容

《村民自治法》总则部分应明确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自治原则、民主原则和制约原则三个方面。

一是自治原则。所谓“自治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定团体的章程,而是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定章程(而且不管它是如何进行的)”。“因为自治的概念,为了不致失去任何明确性,是与一个根据其特征以某方式可以划定界限的人员圈子的存在相关联的,哪怕是特征会有所变化,这个人员圈子依据默契或者章程,服从一项原则上可由它独立自主制定的特别法”。“依据默契或者制定成章程的制度,赋予一个人员圈子的自治,在本质上也不同于纯粹的缔约自由”。由此可见,自治是一种在一定的社会团体中,由其成员独立自主地制定章程,并由章程支配其成员行为的能力。它的核心是独立自主,也就是不受外力的干涉和影响,否则就是他治了。自治作为政治概念是与集权专制相对应的,是指一定的主体有权处理自身范围内的事务,该权力受法律保障。村民自治就是村民有权自主地决定本区域内部的事务,上级机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干涉。而现代意义上的自治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是国家与社会分离,以法定的分权方式治理社会的产物。人民通过自治组织直接参与一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自治权是一种在社会团体内,经过团体内多数人认可或默示的,合法地、独立自主行使具有约束力和支配力的一种权力。自治权是通过“章程”规定而行使的。简言之,是一种权力的体现,它的本质属性是团体内的合法自主的权力。

相应地,村民自治中的自治原则主要应体现在: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大会等方式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所谓自我管理,是指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村民群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区的各项自治事务。自我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村民自治的主要经验

根据民政部主管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同志总结,农村村民自治的主要经验包括: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推进村民自治的关键。党管农村工作一直是我们党的传统和重大原则。始终将村民自治置于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推动下,不仅推进了村民自治,而且恰恰是改善和加强了党的领导。20世纪90年代以来,历次党的代表大会和政府工作报告,都对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村民自治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和国家的许多领导人都曾对村民自治发表过意见,进行过调研。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和重视,《村委会组织法》不可能出台,村民自治也不可能健康有序地发展。不仅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亦十分重视和支持村民自治。许多地方把村民自治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的地方把村民自治作为“一把手”工程,党政领导亲自抓,并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工作有声有色。

建章立制、依法办事是推进村民自治的保障。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把村民自治纳入法制轨道,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的配套法规,把农民的民主权利用法律和制度固定下来,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不受侵害和剥夺;同时明确农民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开展自治活动,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除了全国性法律外,目前绝大部分省区都制订或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绝大部分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制度,制订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章制度,都是村民自治的可靠保障,有力地保障了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行。

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是推进村民自治的前提。村民自治是亿万农民当家作主的伟大民主实践,只有亿万农民积极参与,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自治能力,村民自治才能扎扎实实地发展。村民自治的许多成功经验,都是农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比如,村委会这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是群众创造的;民主选举中的“海选模式”,以及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村务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自治章程,还有秘密划票、竞争选举等,最初都源自于农民群众的直接创造。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决定的。村委会干部是村民自治组织的领班人。领班人是由上级领导机关任命,还是由村民自己选择,这是村民自治组织的首要问题。村委会干部是村民利益的代表者,是村民与政府之间沟通的联系人。他们的职责首先要为村民负责,同时也要为上级政府负责。这种身份,前提条件是村民信得过的人。因此,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既是村民自治的内容,也是村民的民主权力,是村民自我管理的前提条件。数年来,各地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在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方面,创造了不少好经验,总的看效果很好。但也有人疑虑,怕村民直接选举会带来混乱。理由是目前农村情况复杂,宗族观念、宗族势力严重,加之计划生育、粮食定购、提留等工作造成矛盾重重。这种担心有其道理,但凡是村民直接选举搞得好的地方,都展示了一个事实:好干部不怕,选也选不下去;不三不四的人怕选,想上也上不来。另外,从心理上分析,由村民选上的村干部,想的是,我是村民选举的,应为村民负责,为村民办事。村民想的是,干部是村民自己选定的,应理解他们的难处,服从他们的指挥,支持他们的工作。干部和群众这种心理上的相通,必然带来工作协调、互助,起到了稳定群众思想、增强干部责任心、促进工作顺利开展的作用。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的决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村中的重大事务,由村民决策,这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别于政权机关的重要标志。多年来,村中的绝大多数事情,是由于部决定的,即干部决定,群众照办。或者由政府包下来,结果也是办不了、办不好。经验和教训反复教育我们,在农村基层的管理,必须由村民自己决定、办理。这是一个十分奏效的办法。在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实践中,许多地方创造了村民民主决策的好形式,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农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将村中重大事务,特别是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情,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使之成为村民决策村中事务的权力机关。实践证明,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解决了村民发扬民主、决策问题的渠道和组织形式;发挥了集体议事的威力,有利于农村难点问题的处理;集中了群众智慧,减少了工作失误;强化了办事公开、群众监督;形成了一批以村民代表为骨干的农村工作积极分子。

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三个自我”,根本的一条是自我管理。村中事务由谁来管理,许多年来干部是管理者(这点并不错,关键是怎么管理),群众是管理对象。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多是单对群众。其结果造成干部工作费力,群众有怨气。很多事情也管不了,没管好,反而使干群关系紧张对立。这里有深刻的教训需要总结。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一个基本的现实是农民更加关心切身利益,更加关注干部行为,更加渴望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村务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沿用过去的老办法,不考虑农民参与,肯定要在实践中碰壁。如何实现村民自我管理,依据《村委会组织法》,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规,结合村中实际,发动群众,由村民自己制定章规,这种办法是依法建章,民主治村,可以使干部管理有依据,村民守纪有章可循;解决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规以及各项任务在基层的落实;有效保证了村级管理和实际问题的解决,缓解了干群之间的矛盾;也使干部和群众受到了民主意识的锻炼和培养。

村民自治的功能定位

村民自治是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原有的乡村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农村社会严重失序,而由农民主动创造出来的一种组织体制,后被中央肯定而成为体制内的制度安排。农民自发创造出村民自治体制,是因为农村社会需要秩序和公共服务,而村民自治恰好可以满足农民的这一需要。

一般认为,村民自治具有以下三项功能,一是提供社会秩序,主要是通过村民自治来维护治安和调解纠纷;二是提供公共服务,即让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商量着办,来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三是抑制乡村组织的不良行为。

村民自治的研究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在中国现代化转型时期,如何解决农民问题,将成为最为艰难也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村民自治存在的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求理论界有更多深入的研究。当前因为村民自治成为热点,而被一些人引向其他领域,这是自然的。但在村民自治研究内部,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必须了解当前村民自治的实践状况。今天的村民自治已有十多年的历史,政策争论虽然重要,田野调查更为基础。只有建立在更多田野调查基础上的政策争论才会真正切合当前农村的实际,而不至于变成抽象的理论争论。第二,必须有更多对村民自治的学术研究。只有将村民自治置于中国现代化这一特定背景和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村文化源远流长这一特定国情下,才可以理解村民自治运作的效果和村民自治本身的价值,也才可以解决关于村民自治的政策争论。

农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决定,这两种会议有何区别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规定,召开研究土地等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18周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一般适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并且居住地不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