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达成协议的,制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督促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不成的,应做好记录,制作调解意见书,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终结调解。
调解意见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年龄、性别、职务、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委员会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来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指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6.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的依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主要有两方面的依据,即一般依据和特有依据。
(1)一般依据。指的是企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最基本的依据,具体来说就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企业规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
(2)特有依据。除上述一般的依据之外,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其他依据也可以用来调解劳动争议。这些依据主要包括:企业的公约、守则,当事人的约定,道德规范,企业的相关习惯等。
7.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产生办法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8.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职责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2)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3)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4)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5)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6)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9.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进行调解及其他相关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否则其工作无法开展,也无法达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目的。但是,调解委员会本身不能创造财富,而且对于其工作的成果,所在企业是直接的受益者,因此,其经费必须由所在企业负担。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企业应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
10.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
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指的就是在劳动争议调解的过程当中,工会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工会享有什么权利。发挥什么作用。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
(2)参加和主持劳动争议的调解活动。
(3)上级工会对于下级工会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还要进行必要的指导。
根据有关规定,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调解活动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及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2)培训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3)调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1.工会帮助和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的方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法》也规定: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职工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应当由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12.职工寻求法律援助的具体方法
职工法律援助是工会依法设立的一项法律援助制度,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的劳动争议案件或特殊案件的职工当事人、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机构主要为工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职工法律援助的目的是维护法律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保障经济困难的职工享受平等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职工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对工会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保障经济困难职工享有平等诉讼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职工法律援助的形式
主要是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劳动争议诉讼与非诉讼代理,以及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
职工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
职工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为工会拨款;国内社团、企业、商社(含工会企事业)赞助;社会捐助;个人捐赠与赞助;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收益。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根据目前部分省、市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的实际,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职工、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可以向所在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的地方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职工法律援助:
(1)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的职工当事人(含离退休职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因经济困难,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2)职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经济困难,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工会也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
(3)工会工作者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打击报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经济困难,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4)工会组织有充分理由证明权益受到侵犯,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也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申请职工法律援助,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已经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的地方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职工法律援助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援助事项、申请理由。
(2)审批。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及时指定承办人。不予援助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凭《职工法律援助审批表》领取法律援助费用,按与当事人签订的《法律援助协议》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不履行援助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承办人、受援人在实施职工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不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职工法律援助的承办人不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致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年审注册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2)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撤销其受援资格,并责令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3)受援人因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的,应当按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