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审计
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分出口贸易结算和进口贸易结算两部分,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托收、汇兑三种。由于汇兑结算既可用于贸易结算,又可用于非贸易结算,后面以专节介绍。
出口贸易结算业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外开来信用证和出口托收业务。
(一)国外开来信用证业务的审计
1.检查来证的受理、审核及通知
(1)来证是否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如为可撤销信用证,是否提示受益人修改;来证是否明确表明遵守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如未表明,是否提请开证行增加此条款。来证、来证修改及有关来证项下的保兑书、确认偿付书、授权书及有关函电等文件,是否核对印鉴、密押;对尚未建立代理行关系的银行来证,特别是首次来证的,是否审查了该行的政治背景、资信、受证额度,并区别来证是否由代理行保兑、转开或转递。对资信不佳、开证金额与开证行资信不符合风险较大的来证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2)对来证和来证修改,是否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的审证原则、操作规程以及国际惯例等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我国方针政策,或对我国有歧视性内容的,是否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及时交涉或要求修改。
(3)来证、来证修改和有关材料的编号、登记、函电查询、归卷管理等手续,是否做到及时、合规、清楚、完整、便于查找。来证、来证修改、转让、分割、退证、撤证等的业务操作和账务处理,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4)受证后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审核人员签章,并加盖信用证通知专用章后,将正本及时通知受益人,副本按规定及时归卷备查。
(5)对协定项下来证,除按照现汇审证范围进行审核外,还要审核是否符合两国支付协定。并在来证上注明“协定”字样,以区别于现汇来证。
(6)使用计算机操作的行,输入计算机前的工作单是否严格按照信用证内容完整、准确地填制,并由经办、复核人员签章。
2.检查出口接单、审单、议付及寄单
(1)对受益人交来的议付单据,是否按接单操作程序验收信用证正本,并按其要求清点主要单据(如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等)。是否严格执行签收登记手续,并标明接单日期。接单后,是否及时按审单操作规程,对单证,单单之间进行严格审核,如发现单证不符,单单不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初审填写审单记录卡时,是否做到完整、准确、清晰,复核员对初审单据是否进行严格复核把关。初审、复核是否均有签章手续。对金额较大的单据和做押汇业务的单据,是否严格按总行规定办理,有无因倒签议付单据而影响收汇的情况发生。
(3)是否根据来证的不同性质,选用正确的索汇路线、方法和合理的账户行。
(4)审单议付后,信用证的背书是否按操作规程要求,做到批注完整、清楚、准确,以便查找或再次议付时使用;议付通知书和索汇函电的缮打是否清楚、完整、准确无误,经办、复核人员是否均有签章手续。
(5)有关银行费用是否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准确、及时计收。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无重收、漏收、错收等情况发生。
(6)寄单是否按照安全、快捷的原则选择索汇路线;是否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处理单据,有无迟寄、漏寄现象。
(7)对不符点单据的议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是否根据议付金额的大小和不符点的具体情节等,帮助受益人选用妥当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国外提出不符点单据的有关来往函电,是否指定专人专卷保管,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并在分析不符点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单据质量。
3.检查出口收汇和结汇
(1)查看收汇、结汇的有关记载是否清楚完整;传票制作等账务处理是否严格执行有关会计制度,并做到定期核对,账实相符。
(2)检查逾期应收未收、应结未结账款的情况,并分析形成的原因,查看有无迟收迟结、重收重结、漏收漏结、错收错结等情况的发生。
(3)无头报单是否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无积压、散失现象。
(4)信用证项下的定期结汇、出口押汇等结算方式的天数计算是否准确,特别是有关起息日的掌握是否符合规定,押汇利息的计收是否准确及时。
(5)出口收汇、结汇的有关业务档案是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有关查询函电是否按规定分别及时签收、登记和查处,并分别归卷,有关报单是否按规定加盖收到日期,及时处理,有关计算机资料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
4.检查信用证项下收汇的催收与考核
(1)检查催收考核制度是否健全,有无专人负责;凡向国外发出查询和催收之前,是否坚持先查内、后查外的原则,查询情况和催收结果是否分别记载清楚,并建立有完整的业务档案可查。
(2)对国外代理行和海外联行的来函、来电,是否在合理的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答复函电留底和来函、来电一并归卷备查。
(3)对国外代理行和海外联行的付汇情况、习惯做法、资信作风等是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送总行和有关部门。
(4)信用证项下收汇情况是否定期检查,并对国外漏付、错付、迟付款项及时处理。
(5)对各种收汇方式及其索汇路线是否定期进行综合分析考核,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保证收汇及时、安全。
(6)对不符点单据的出单,是否指定专人定期进行专项考核、综合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行内有关部门和外贸公司反映,以便加强管理,争取及早、安全收汇。
(二)出口托收业务的审计
(1)对委托人交来的托收单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处理完毕,并逐笔签收,按顺序编号,加盖日期图章,按操作要求登记备查。
(2)托收面函格式的内容是否与托收单据一致,文字是否清楚,索汇路线的选用是否明确合理;代收行或账户行的选择是否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和外贸原则,并有利于我方收汇。
(3)凡寄出托收单据是否及时准确,并逐笔登记清楚;有关托收项下的来往函电、拒付单据、承兑汇票等是否做到签收登记手续齐全,并及时通知收益人和对外作出处理答复。
(4)收汇、结汇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账账、账实是否坚持定期核对,有无错、乱、压现象发生。
(5)催收考核制度是否健全,有无专人定期进行催收考核,对逾期应收账款是否及时查询,针对不同情况,特别是对逾期较长的款项是否及时与委托人联系,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6)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合规,托收项下的即期、远期、已收、待收卷是否按编号顺序分开存放,便于查找。
进口贸易结算业务的审计,可根据进口贸易结算业务的程序从进口开证、国外来单、对国外付款和业务档案管理四个方面进行审计。
(三)进口开证的审计
(1)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者,是否都有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的申请书和有关部门的批件或进口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并落实外汇来源。对外开立信用证,除按规定可以免收保证金的单位以外,对其他单位开证是否根据不同的外汇来源,按规定的比例收取开证保证金。
(2)信用证条款的审计。开立信用证的条款是否完整、明确,各条款之间是否一致。信用证支付条款的掌握是否符合规定:即期信用证是否原则上坚持以单到开证行付款条款开立;远期信用证是否坚持以我行或买方为付款人,不开立以代理行为付款人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通知行的选择和对通知行的信用证分配比例是否严格按规定的比例分配执行;并定期进行核对,及时调整。如遇国外要求开立转让信用证等的特殊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开往国外的信用证是否经有权签字人员甲、乙两人双签,并根据金额大小按规定经不同级别的有权人签字。信用证的修改是否都是以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为依据。信用证增加金额的修改手续是否和申请开证手续相同。
(四)国外来单处理情况的审计
(1)收到国外来单是否按规定的接单手续处理,如将每份单据的面函和所附单据一一进行核对,然后分别按信用证、代收、保函和不同贷款项下对来单的要求进行整理、编号、登记以便签收、查考。对带有指定国外银行(或带有限制议付条款)进行付款、承兑、议付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者,是否坚持通过指定银行办理。有关副本单据和补充单据是否能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整理、核对、批注清楚,送交进口商处理。
(2)来单付款AB通知书的制作是否严格按照国外单据面函指示分别按信用证、代收、保函和各种贷款项下的具体规定而制作;制作的每份AB通知书是否准确、整齐、无涂改,付款路线是否正确;是否经专人复核后及时配上全套单据送交进口商处理。
(3)收到单据是否在一个工作日内制作AB通知书,如属信用证项下来单是否能按信用证的条款要求,经初审、配单后交给进口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外付款。
(4)柜台交单是否指定专人接单,并当面清点单据份数,签收回执。如系信用证项下来单是否索要信用证正本进行核对和批销来单金额,是否加签收章后当面退还。处理拒付单据是否做到及时、仔细,拒付后,在未征得对方银行答复意见之前是否将全套单据保管好,以备国外进口商要求退单。
(5)代收项下来单是否坚持让进口商来行赎单;在处理上是否做到制作AB通知书及时,登记内容清楚、完整,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对外付款的外汇性质是否明确,来源是否可靠,是否按规定收取跟单代收费用。
(五)对国外付款的审计
(1)信用证项下的每笔来单,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是否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外付款。付款时承付单上公司的名称与银行原打在AB上的公司名称是否一致,公司承付单上标明的AB号与银行AB卷留底上的号码是否一致,承付金额与来单金额有无差异。付款后在AB留底上是否有付款日期章、签字和付款电留底,作为已对外付款的证明。
(2)有关付款方式、付款路线的选择是否既符合国外来单面函要求,又符合信用证条款及我国对外政策和贸易上的规定。对外付款的头寸报表是否能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资金管理部门,是否与转账传票、发出函电相一致。补付尾款是否按公司委托和我方有关业务规定及时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是否详细做好记录、收集整理好有关材料,保证业务档卷清楚、完整。
(3)有关拒付的办理是否严肃认真,做到拒付及时,理由充分合理,文字表达确切。如信用证项下拒付是否按规定并参照国际统一惯例,根据拒付理由,将拒付单据与原信用证留底一一核对清楚后,才办理对外拒付,以维护我国银行的信誉和利益。
(4)远期承兑汇票是否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来进行承兑,承兑函上标明的到期付款路线是否与来单行面函要求一致。
(5)涉及对外付款的函电、凭证等,是否经过复核并根据不同金额经有权签字人员签字。有关付款查询、查复是否抓紧处理,有无拖延不复的现象。
(6)检查信用证、代收项下过期应付未付的情况、笔数、金额及形成的主要原因。看其对信用证项下过期未对外付款的单据和进口商未及时来行赎单的代收单据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专卷保管。是否按制度规定进行定期催办清查,对代收单据自发出通知三个月后,如仍未得到委托行处理单据的指示,是否主动退单,有无因不处理或拖延处理而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
(六)业务档案管理的审计
(1)业务档案是否齐全,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做到一事一档,按号排列。业务档案中的AB留底、国外面函、汇票、付款情况留底以及查询、查复的国内外来往函电是否齐全。
(2)已办卷、待办卷、拒付卷、即期卷、远期承兑卷、查询催办卷、特殊业务卷等是否做到分类存放,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每个已办付款AB卷里是否均看来单面函、汇票、承付通知单和对外付款函电通知留底等件。并已按AB或信用证顺序号排列,如有缺号是否都已标明清楚。
(3)对国内外来往函电的查询是否有严格审核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处理,了结之后是否按业务性质分别归入有关档案。
二、国际非贸易结算业务的审计
国际非贸易结算主要是指非贸易外汇光票托收业务。尽管不附有商业票据,亦与货运无关,但托收的票据都是独立的债权凭证。对该业务的审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对临柜操作的审计
(1)托收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明了,委托人签字、经办章及银行业务章是否签盖齐全,是否认真验证委托人或代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票据受益人经背书转让给其他收款人时,是否在符合票据流通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及银行结算制度的条件下给予办理。
(3)收进托收票据时是否及时在正面盖划线章,在背面盖银行确认背书章(与代收行有专门协议者另定)。
(4)解付款项时,是否认真验证取款人的有关证件,是否查实收妥头寸。对采取立即贷记方式的光票托收业务,是否在退票期过后再解付。以不同货币解付款项时,牌价使用是否正确。
(5)托收款项是否执行了必须付给原委托人的规定。对需将托收款转给或汇给其他人的,是否在原委托人收妥款后,再到有关的转账、汇款部门办理。
(二)托收方式和托收凭证处理的审计
(1)托收方式是否根据托收票据的不同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办理,是否做到按规定对不宜采用立即贷记方式的票据和应该采用收妥作实的票据严格区别处理,达到安全、准确、快捷的收汇要求。
(2)确定索汇路线是否做到缩短邮程、拉直汇路、节省费用。
(3)缮制的托收委托书是否内容完整、正确,字迹清晰,发送及时,有无积压的情况。有无旅行支票与其他票据使用同一份委托书的情况。
(4)寄出的托收票据是否经过缩微拍摄(或复印),拍摄是否完整,缩微胶片是否清晰。
(三)对退票处理的审计
(1)对采用立即贷记方式的光票托收在规定的退票期内,收到退票通知后,是否及时在托收申请书正本及登记簿上注明“退票”字样,并冲销已经转入“暂收款项”科目的托收款。
(2)代收行对我方已解付的收妥贷记托收款项退票时,如B票据非伪冒或伪造背书,我方是否据理不接受退票。
(3)对我方已解付的立即贷记托收款项,如退票超过期限,退票理由又非伪造等不正当原因,且客户不同意退票,我方是否向代收行据理交涉。
(4)对代理行退回的伪冒、诈骗的票据,是否根据有关规定向客户追索款项。
(四)对托收报损和档案管理的审计
(1)检查有无托收报损情况,核实报损笔数、金额、检查报损原因,检查托收报损报批手续是否齐全。
(2)归档的缩微胶片是否按托收编号立档;缩微胶片存放地点是否有防尘设施,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
(3)托收委托书寄出后是否按规定立档、归卡,卡片管理是否整齐有序,便于查找。托收款项收妥办理转账、付款或办理退票手续后,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和归卷。
(4)是否建立票据复制登记簿,需要复制票据时,是否有主管人员签字批准手续。
三、国际汇兑业务的审计
国际汇兑业务既有贸易结算方面的汇兑,也有非贸易结算方面的汇兑,两者在基本规定和操作手续上大同小异,审计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一)汇出国外汇款的审计
(1)有无汇款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用SWIFT汇款是否严格按操作程序办理汇款。
(2)领用头寸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资金部门。
(3)客户填写的汇出国外汇款申请书是否完整、清晰;汇款用途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汇款,有无外汇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批汇、批件;批汇数与实际用汇数是否相符;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有无银行垫支头寸汇款情况;汇款路线的选择是否合适,有无积压迟汇情况。选择代理行是否合适;账户行头寸拨付是否及时。
(4)信汇委托书内容的填制或缮打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附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经甲、乙级有权签字人双签。各种签章是否齐全。电汇是否根据“汇款申请书”拍发电报,电文是否经过加押后再发出。
(5)是否根据“汇款申请书”按规定缮打汇票,有无涂改现象,检查汇票是否根据授权规定,经甲、乙级有权签字人双签,是否有预签空白汇票的情况。对缮打错误的汇票是否将汇票号码剪下贴在汇款申请书上,妥善保管;空白汇票的保管、领用、签发是否均做登记并入库保管;签发的汇票是否有销号记录。
(6)代售旅行支票时,是否要求持票人在初签栏签字,按当日卖出价折算外汇,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是否将代售款及时划发票行或记发票行账。
(7)汇出汇款时,使用的各货币牌价是否准确;汇出金额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正确计算各种收费,如电报费、邮费、手续费等。
(二)国外汇入汇款的审计
(1)收到电汇、信汇款时是否核对印、押相符并逐笔登记编号;是否审核其内容清楚、齐全、准确并及时通知收款人领取汇款,有无长期不通知、不及时办理解付手续情况。
(2)解付电汇、信汇款时,是否核实有无止付或其他限制支出的通知书,然后验明收款人身份证件,并要求收款人签名或盖章。解付汇票时,是否查验有无止付通知书或某些特殊约定;是否为有效汇票;头寸是否收账;货币符号和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验明取款人身份证件,并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背书。有无发生迟解、误解、重解等情况。
(3)汇款行汇款头寸的偿付是否及时、准确,有无延迟和拖欠的情况。
(4)赡家侨汇、建筑侨汇、捐赠侨汇、投资侨汇的解付是否分别按政策规定给予办理,有无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扣押、延付侨汇的发生。
(三)汇款的退汇、挂失、查询的审计
(1)单位或个人申请退汇时,是否验明其身份证件与原汇款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相符,是否严格审查退汇理由。对单位的退汇,是否直接转入其原存款账户,有无违反规定退取现金的情况。
(2)电汇、信汇退汇时,是否查明国外付款行已退回再办理退汇手续。汇款人是否提交原开出汇款回条或填写退汇申请书;汇款回条或退汇申请书是否收回作为退汇传票附件。票汇退汇时,原汇票是否有汇款人背书或原汇款单位盖章,并盖“注销”戳记,作为退汇传票附件。旅行信用证退汇时,汇出行是否将原证未用完部分验对无误后,加盖“注销”戳记连同预留签字证明书一并收回作传票附件。代售旅行支票办理退汇时,是否验明原签字人已在未兑取的旅行支票上签字,然后将其随附“请贷记通知书”寄委托代售行。
(3)汇款人遗失汇票、旅行信用证、旅行支票等向汇出行挂失止付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是否及时向国外付款行或旅行支票发票行挂失止付。汇票、旅行信用证挂失止付是否经国外付款行确认同意,在退回票汇款头寸,核实旅行信用证未兑付金额后给予退汇或重新汇出,有无未办妥手续先行办理退汇现象。
(4)对国外汇款行或付款行发来函电查询,是否及时给予答复,有无延误查复以致造成不良影响。
(5)退汇、查询、汇票的挂失、止付等应收取的手续费、邮电费是否按规定标准计收,计收是否正确。
【主要概念】
外币兑换 外汇贷款 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非贸易结算 国际汇兑
【复习思考题】
1.外币兑换业务审计的要点是什么?
2.如何开展外汇存款业务的审核?
3.外汇贷款业务审核的要点有哪些?
4.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审核的要点有哪些?
5.国际非贸易结算业务审核的主要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