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办理手续,延长商标的有效期限。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界限,也指商标的专用期限。我国的《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将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中小企业需要办理商标续展手续时,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申请书,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申请后,发给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
2.注册商标变更
我国的《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企业变更商标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该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变更。
中小企业必须明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依法授予规定的商标所有人的,如果注册人的名义改变而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就会出问题,因为法律承认的是原商标注册人,变更后的商标所有人在法律上不仅不再拥有商标专用权,而且还触犯了《商标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有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危险。
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主要是为了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与商标注册人联系,准时送达有关书件。同时,当消费者发现有关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索赔、提起诉讼时,也便于商标主管机关及时查找商标所有人。另外,企业地址发生变更后,商标所有人如果不及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变更,万一发生商标侵权,其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应该变更而未变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甚至撤销注册商标。
如果企业合并、兼并或分离,不应办理变更,而应办理转让申请手续。
3.注册商标转让
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意愿并按一定的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他人所有,并由他人专用。
我国的《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4.注册商标注销
注册商标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主动申请放弃商标权,或者在注册商标的10年有效期满后,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未被核准,致使商标权丧失。注册商标所有人消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注册商标也将被注销。
商标的注销也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企业也要提出申请,办理商标注销应交送《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注册证》。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如因企业倒闭等原因而要求注销其商标的,可以由所在地工商部门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标注册证》丢失或损毁的,应由注册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商标注册撤销
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其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其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
其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其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