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来说,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企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的影响,往往是通过侵权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而发生的。看看我们的眼前,每天都可能发生着企业应当享有的权利被侵犯的事例。遇到这样的侵权案件,对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不可能像大型企业集团那样,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专司维护自己权利的职责。对中小企业来说,势单力薄,当企业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不能实现时,就可以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权利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强制的力量,保证其正当的权利的实现,以及补偿被侵害的权利。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授权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行政信息、命令等对企业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规范,对发生的商标侵权、诋毁他人企业的名称、限制他人的竞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不依法履行经济合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和行政处罚,从而有效的保护企业正当的合法权利的享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赋予的权限进行行政执法,包括对市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两部分,行政执法的过程就是检查守法还是违法的过程,同时也是维护正当经营和制止非法经营的侵权过程。工商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1.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和其他组织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调查了解获取有关材料和信息,检查是守法还是违法,并予以督促的行为。它有以下三个特征:
其一,从其目的来看,工商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获取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了解企业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督促相对人遵守法律和法规。
其二,从法律关系来看,工商行政监督检查可能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和既得利益,但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丧失。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证件和证明,积极协助检查,帮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弄清楚它们享受实体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况,就保护了它们的合法权益。
其三,从工商行政监督检查的法律属性来看,工商行政监督检查是外部的、具体的、以职权所限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因其相对一方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因而是外部行为。所针对的事务是具体的,相对一方是特定的,因而是具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检查相对一方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与否,什么时间检查,检查什么,都不取决于相对一方的意思表达,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职权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主要包括:索取、查阅、调阅有关资料,包括账册、报表、纪录等;到检查事项发生或所在地点进行实地检查,调取有关材料并做纪录;指令检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地点口头汇报其守法情况;或提交书面的汇报材料;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对可能藏匿违法物品的场所进行搜查,并对查获的违法物品予以扣留;通过查询或询问,向与检查对象有知情关系的人或单位,侧面了解检查对象遵守法律的情况。
2.设定义务
设定义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前者称为命令,后者称为禁止,例如:工商行政机关命令非法侵权经营者销毁假冒伪劣产品,禁止经营者刊播虚假广告等,都属于设定义务的范围。2004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六项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一经营者承诺不得违法、其二存在严重缺陷商品须收回、其三经营者不得订立“霸王条款”、其四消费者有权索要发票、其五邮购商品也应守约、其六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要担责任。就是对各个类型的企业等市场经营者经营者设定的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的赋予是指对管理对象设定法律上的能力或权利,分为赋予权利和赋予能力两种,前者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各种类型的企业等经营者营业执照,后者如核准某企业登记,使其具有法律上的法人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中的剥夺是指与赋予相反,依法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予以取缔或消灭,依法撤销管理对象某些权利或能力的行为,如对违法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商标等。
4.许可和免除
许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的申请,经审查后是否解除禁止并赋予申请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行为。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对某种行为的普遍禁止,如对食品生产、药品制售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从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基本需要出发,必须进行事前的积极控制,以保证合格守法的经营者和质量可靠的产品进入市场。为此,首先对这些行业活动进行普遍禁止,然后根据法律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打算从事这些行业活动的企业进行审查,以做出是否批准其从事该行业活动的许可。许可是应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的申请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发给许可证件的而不是主动发给的。工商行政执法中许可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许可证、执照、批准书或文件以及审报登记等。
免除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应该履行的义务在特定的情况下依法予以免除。例如: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37条规定,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变更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增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外,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可不提交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通知
通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使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知道,某一事项或要求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其形式主要有公告、通知、通告、通报等。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进行企业登记,以及企业年检向社会发布公告,就属于通知的范围。
6.确认
确认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职权或应申请,查明某项事实或法律关系的状况,并予以肯定的行为。确认往往构成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基础,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营业执照,必须首先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企业成立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一经确认便发生确定力而不能随意撤销。
7.受理
受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对人的行为表示同意受理,是被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接受企业的登记申请,受理消费纠纷投诉等。受理的直接行为效果就是有义务审查,调查受理事项的内容,并据此做出处理意见和决定。
8.奖励
奖励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遵纪守法或举报揭发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的行为,所起的作用是对遵法守纪的激励,而不是补偿。
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做的处罚制裁。工商行政管理中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停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与企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续齐全。例如:2004年4月16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投诉,查处了一起侵犯“东升”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当事人某市东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开业以来共印制突出其企业字号“东升”字样的产品宣传册5000册,并利用该宣传册销售其生产的文件柜。2004年2月14日~2004年4月16日,当事人共销售文件柜1515个,非法经营额共计516080.00元。“东升”商标是该市东联薄板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在文件柜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市东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文件柜等商品的宣传册中突出使用“东升”文字,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51608元。行政处罚是工商机关经常运用的执法手段。
10.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采取强制力量,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其履行法定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要时会取得公安或司法部门的协助。行政强制执行所采取的措施以其作用对象的不同,大致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执行,如强制传唤、强制拘留等;对物的强制执行,如强制扣缴,强制没收、强制销毁等;对行为的强制执行,如强行许可、强行拆除、强制停产停业、强制扣缴许可证或执照等。
11.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或应申请,针对特定一方的单位或个人,单方面做出的有具体实体权利义务处理内容的行政执法行为,又称行政处理决定。它可以说是某些行政执法行为的概称,行政决定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命令、批准、拒绝、许可、免除、赋予、剥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