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几章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以及成立中小企业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的核准登记程序。也许在有些人的眼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的“大爷”,对中小企业实行严格的管制和约束,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心存芥蒂,抱着戒备的心理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往,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出发点和站的角度不同引起的。只要变个角度看问题,就会“不畏浮云遮眼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管理市场,其实质就是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温家宝总理2004年3月8日参加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到陕西代表团听取意见,在论及政府职能转换时,就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说了一段话:“管理就是服务,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总理的话是对政府服务职能鲜明而富于新意的阐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着很强的社会服务职能,正在由“管理”向“服务”转变。
我们知道,从一定意义上说,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能够做出或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相应的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对企业来说,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不总是可能的,例如企业没有必要的技术,就不能搞好生产;没有必要的资金就不能发生购买行为。同样法律赋予企业有权利要求他人不为一定的经营行为,例如他人不能假冒使用别的企业的注册商标,就是要求他人不能为一定的行为,而这种权益的实现不仅仅是企业自觉自愿的行动就能实现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必要的执法和执法监督手段,以及行政和经济处罚措施,才能保证企业的这种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注册商标专用权益、专利技术专有权益、企业名称专有权益、要求他人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权益、平等合理的市场进入权益、企业产权保护权益、平等而自主的生产经营权益、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权益等等。对企业来说,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企业这些合法权益的影响,往往是通过侵权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能实现时,就可以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权利机关,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强制的力量,保证其正当权益的实现,以及补偿被侵害的权益。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授权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行政信息、命令等行政执法对企业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规范,对商标侵权、诋毁他人企业的名称、限制他人的竞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不依法履行经济合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和行政处罚,从而有效的保护了企业正当的合法权益。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享有,撑起了遮风避雨的保护伞,使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