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国家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免于工商登记。
为了贯彻落实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一号文件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3月发出通知,凡经营地在乡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商贩,可免于工商登记;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都允许其经营;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小商贩,免收工商行政的各项收费;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也将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强行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严肃进行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还要求,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办公所在地、登记注册大厅、工商所等场所,利用宣传栏、墙报、板报等形式,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设立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等内容予以公示;要为农民免费提供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场信息的咨询服务;对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者各类企业要简化手续、优先受理、及时审核,开辟优质服务的“绿色通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条件具备的当场核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