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是党和政府一直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实现农民收人的增长,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支持和引导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健康发展,进行农产品的转化与增值是一条重要途径。
第一节 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历程和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增加值 10760.25亿元,从业人员 1513万人,出口交货值5090亿元,利税总额1656.27亿元,占全国同类指标的比例均在26%左右。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相当于农业产值的百分比达到85%。2003年全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中,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企业达72721个,工业总产值达36747.27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加3589个和3537亿元。企业规模逐步扩大,涌现出一大批农产品加工的骨干龙头企业和专业乡、专业村,逐步形成了特色块状群。企业与基地和农户的新型利益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为今后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3年,我国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3753亿美元,占整个工业产值的22.4%,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在60万美元以上规模的企业达6万多家,从业人员1608万人,农产品加工业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重要产业。
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体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仍具有比较优势,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第二节 发展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重要意义
(一)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市场和用户联系紧密,在资金、规模、技术等方面处于弱势,市场竞争最为激烈,因此,对市场反应敏捷,经营方式机动灵活,能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的市场需求,是繁荣市场、搞活流通的主要力量,充分体现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哪些地区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快,哪些地区市场就活跃,市场经济体制就完善。
(二)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具有投资小、转向灵活、改革成本低、新机制引人快、操作便利等特点,是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试验者和推动者,促进了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沟通与融合,加快了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改革步伐。同时,还促进了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的开展,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供了运作条件。
(三)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是目前我国安置农村富裕劳动力就业的主体
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的就业已经占到全部企业提供就业的75%以上,近年来,新增就业人口中绝大多数在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发展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吸纳劳动力,对于增加收人、促进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 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建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面临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就变得更加突出。
(一)渠道不畅,融资困难
一是供应不足。中国尚无专门为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加之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后权利上收,以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为放贷对象的基层银行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后,逐级下达“存贷比例”,使本来就少的贷款数量更为可怜,贷款供应缺口加大。二是保证缺乏。银行只认可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抵押,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多为租赁经营,因而无产抵押;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担保机构少,担保品种单一,寻保难。三是直接融资条件苛刻。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并要求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且连续3年盈利;发行公司债券要求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一6000万元,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除以上条件外,还有复杂的审批程序,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望而却步”。四是风险投资主体严重错位。在限制或不允许社会个人和非国有企业开办风险投资的环境下,许多政府翻牌为或由国有独资的投资公司改组为风险投资公司,其机制仍只负盈不负亏,实质上国家财政仍然承担着无限责任。五是间接融资渠道单一。各类金融机构的定位和布局不合理,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渠道主要局限于国有银行,尚未形成与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由于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缺乏正常的融资渠道,“三金”成为其主要资金来源,一些地方取缔“三金”后,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资金将更加困难。六是银行仍处垄断经营。国有银行为了金融安全和规避风险,率先实行了非常严格的贷款终身责任制等约束机制,但是,没有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基层银行惜贷现象非常严重。加上抵押、质押条件的不公平,个别地方已出现“告贷无「J”。七是辅导薄弱。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难、寻保难与其资信等级不够有关。建立以企业资信档案为基础的信用制度已迫在眉睫。此外,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借贷成本高,放贷责任大,直接融资无渠道等,也影响了其融资能力。基于上述原因,福建省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约有52%无力从银行获得贷款,致使21.6%的中型企业开工率不足50%,73%的小型企业开工率低于80%。
(二)政策不公,负担加重
近年出台的政策多是按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设计操作的,对大企业优待多,对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考虑少;对公有制企业优待多,对非公有制企业考虑少,政策适用不公平。如在税收政策上,国有企业可先缴后退,非国有企业无此待遇;在土地政策上,国有企业可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增值税减免政策,而非国有企业无此改革成本参与改组;在行业准人政策上,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基本上没有限制,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还受到诸多限制。最近,专为国有大企业出台的“债转股”、技改贴息等倾斜政策,为国有骨干大企业走出困境创造了条件,但加重了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往往是小额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难以抵扣,实际税负增加。另外,私营企业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在资产负债结构调整中,大企业可列入国家计划及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不仅非国有企业,而且国有企业在破产、兼并中也不能核销银行呆账准备金,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结构日益恶化。此外,市场交易规则缺乏,市场秩序混乱,特别是一些部门执法不公和执法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致使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困难重重。
(三)服务不到位,活力受阻
一是政府服务错位。一方面,政府对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管理仍沿用对国有大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手段,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具体表现在:仍以政府为主,尚未转向以社会为主;行政干预多,政府服务少;政府直接操作多,行政监督少。特别是一些地方仍采取政府部门直接操作方式,以财政贴息、财政担保等形式,变相从事财政周转金业务。另一方面,政府服务仍偏重于大企业大集团,进一步加重了政企不分的状况。政府对大企业大集团身份而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政府对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身份而言,只是“裁判员”。政府的职能尚未转到限制大企业垄断,扶持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上来。二是社会服务缺位。我国现有的面向企业的中介机构,大部分属于“吃皇粮”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都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相应的行政职能。现阶段的中介机构从总体上仍是以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别是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融资服务、税务代理、记账代理等)尚未形成。
(四)体制不顺,政出多门
由于机构改革特别是地方政策机构改革尚未到位,在政府负责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职能部门设置上,仍按照所有制、城乡、行业等将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划分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科技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类别并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如乡镇企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委、财委、私营经济发展局等。由于体制尚未理顺,“六龙治水”现象非常严重,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致使口径不一、争抢推诱、管理分散,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无所适从。在项目审批、产品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职责不清、多方插手、重复收费,“三乱”现象极为突出。加之社会中介服务体制尚不健全,也造成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定位、资金投向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办理商务出国环节多、效率低,往往使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坐失商机。
(五)产权不清,缺乏动力
由于政策不公、行业限制,个体私营企业戴“红帽子”(集体、乡镇企业)、穿“洋外衣”(三资企业)现象普遍。据调查,上海市“假集体”占全市集体企业的20%左右;泉州市乡镇企业中有相当部分为个体私营企业。由于产权不清,一些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不愿做大,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受人为限制。除上述企业的外部问题外,就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身而言,主要是存在企业体制和组织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技术含量不高、开发能力不强、盲目投资及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等问题。
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面临的上述种种问题,其实并非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所独有,而是中国所有企业(包括大型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也正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所在。这些问题之所以产生,在于以下一些制度性障碍:中国还没有建立起充分自由创业的环境,对私有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得不到有效地遵守;没有高效的资本市场;劳动力的流动受到限制;很多部门民间资本不能自由进人;政府对企业的无原则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等。这些原因,才是阻碍我国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根本所在。
第四节 建议新办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措施
采取优惠政策扶持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推进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健康发展,是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增加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人、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对新办的中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加强创业扶持和服务。(一)扩大新办企业的融资渠道
现在中小型企业最大的问题是融资难,尤其是新建企业,很难符合当前商业银行的放贷要求,融资已成为制约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
(1)设立国家专项创业基金,对那些经济效益好、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显著、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资助。
(2)国家政策银行向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贷款用于新办企业的发展。
(3)建立专项担保基金,用于有发展前途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担保。
(4)把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列为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
(5)商业银行要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的贷款,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应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完成国内外订单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有关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
(二)运用税收优惠鼓励创办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
对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予以优惠政策,切实保证企业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
(1)创办初期,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实力较弱,在税收上,对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落实免征3一5年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2)目前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进项税抵扣率为13%,销项税率为17%,还有4个百分点不能抵扣,应全部予以抵扣。
(3)实现农产品出口零税率。按照WTO规则,出口退税率应严格控制在所征收的增殖税率以下,但目前我国一些农产品(特别是农产品加工品)未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实现出口零税率。建议提高农产品加工品的出口退税率,按照增值税的征税率全额退税。
(三)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
(1)通过对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amp;D)费用抵免、先进设备的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收人的所得税优惠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2)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运用税收优惠鼓励对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
通过制定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税等措施,降低成本和风险,增加收益,鼓励对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
(五)建立风险机制
(1)建立风险基金 自然灾害、病虫害、疫病及其他社会风险(如2003年“非典”)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以前,这些损失基本上由企业承担,许多企业经受不起打击而破产。为防范意外风险的发生,有必要尽快建立风险基金。对于意外的发生,基金承担损失的70%,企业承担损失的30%,这样可大大减轻企业的压力。
(2)鼓励保险公司建立农产品加工保险险种 企业通过购买保险,降低风险。
六)加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
(1)加强对信息服务体系的投人 国家及地方政府应拨出专项资金用于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及时发布,使企业及时准确地掌握我国及国外相关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满足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的要求。政府部门应认识到,企业发展壮大了,可以为政府带来直接的税收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带动当地经济的增长并解决就业及社会稳定等问题。
(2)加大对科技服务体系的投人 国家及地方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充分发挥现有科研力量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与加工企业合作进行科研开发,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科研开发机构和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对企业自主开展的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对企业和科研单位合作开展的科研开发活动,应与科研单位和科研院所进行的公益性基础性研究同等看待,享受相应的科研和开发的扶持政策。
(3)加大对卫生防疫体系和检测体系的投入 国家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强卫生防疫体系建设和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投人,特别是恢复和完善基层兽医站和植保站的建设,保障农产品加工原料的卫生安全,这是农产品加工的基础。目前,许多企业既搞加工,还要负责原料的生产管理,否则原料农药、兽药残留超标,不能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国家应把这些职能完善起来,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和服务环境,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使企业安于生产。
(七)实施优惠的土地政策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列人国家土地使用计划,对有条件的企业,国家应征地卖给企业,优先保证并予以优惠。允许农民以土地人股,切实保障农民的长远利益,同时把农民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联系起来,以利于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对新办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降低土地占用费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八)加大公共及基础设施的投入
国家及地方政府要加大用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公共及基础设施投人,并逐步提高。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积极作用的企业,要进一步增加公共及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为企业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九)健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由于农产品加工产业在我国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关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设在我国还很欠缺,国家立法部门应给以足够的重视,专门立项,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建立适应现阶段我国发展特点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