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栏目的填报要求是:①“境内目的地”栏和“境内货源地”栏均按《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代码含义与经营单位代码前5位的含义相同。②“境内目的地”应填报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③“境内货源地”应填报出口货物的生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7.2.9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指的是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免予填报。
该栏目的填报要求是:①出口报关单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②无长度要求。③一份报关单允许填报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④出口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贸易方式的货物,本栏目无需填报。
7.2.10成交方式
成交方式指的是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中常见的成交方式有CIF、CFR、FOB、CPT、CIP等。
该栏目的填报要求是:①“成交方式”栏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名称或代码。②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成交方式为CIF或其代码,出口成交方式为FOB或其代码。
7.2.11运费、保费和杂费
运费指的是进出口货物从始发地至目的地的国际运输所需要的各种费用。保险费指的是被保险人允予承保某种损失、风险而支付给保险人的对价或报酬。杂费指的是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货物价格或应从货物价格中扣除的费用。
运费栏的填报要求是:①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中。②“运费”栏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进口成交方式为FOB、C&;F或出口成交方式为CIF、CFR的,应在本栏填报运费。③本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运费单价、运费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保费栏的填报要求是:①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中,本栏目免予填报。②“保费”栏用于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保险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保险费用的,本栏目免予填报。进口成交方式为FOB、CFR或出口成交方式为CIF、C&;I的,应在本栏填报保险费。③本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杂费栏的填报要求是:①“杂费”栏用于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②本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③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④无杂费时,本栏免填。
7.2.12合同协议号
合同协议号指的是在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或数方当事人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家的法律、法规,自愿按照一定的条件买卖某种商品所签署的合同协议的编号。
本栏目的填报要求是: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的编号。
7.2.13件数、包装种类
件数指的是有外包装的单件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即货物可以单独计数的一个包装称为一件。商品的包装指的是包裹和捆扎货物用的内部或外部包装和捆扎物的总称。
“件数”栏的填报要求是:①“件数”栏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②裸装、散装货物,“件数”栏均填报为“1”。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③有关单据仅列明托盘件数,或者既列明托盘件数,又列明单件包装件数的,“件数”栏填报托盘件数。有关单据既列明集装箱个数,又列明托盘件数、单件包装件数的,按以上要求填报。如仅列明集装箱个数,未列明托盘或者单件包装件数的,则填报集装箱个数。
“包装种类”栏的填报要求是:本栏填报进出口货物应根据实际外包装的种类,如木箱、纸箱、铁桶、散装、裸装、托盘等。
7.2.14重量
重量指的是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和净重。毛重指的是商品重量加上商品的外包装物料的重量之和。净重指的是货物的毛重扣除外包装材料后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重量。
“毛重”栏的填报要求是:①本栏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以千克计,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②应以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所显示的重量确定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填报;③如货物的毛重在1千克以上且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第5位及以后略去。④报关单的“毛重”栏不得为空。
“净重”栏的填报要求是:①“净重”栏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以千克计,不足1千克的填报为“1”;②进出口货物的净重依据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确定填报;③如货物的净重在1千克以上且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第5位及以后略去;④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可填毛重;⑤按照国际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货物,填报公量重;⑥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不能确定净重的货物,可以估重填报;⑦对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应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7.2.15集装箱号
集装箱又称货柜,是一种用金属板材或木材、塑料、纤维板制成的长方体的大箱,常见规格为20英尺和40英尺。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集装箱号”栏的填报要求是:①本栏目填报装载进出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分别填报集装箱号、集装箱的规格和集装箱的自重。在填制纸质报关单时,该栏以“集装箱号”+“/”+“规格”+“/”+“自重”的方式填报。②多个集装箱的,第一个集装箱的编号填报在“集装箱号”栏,其余集装箱的编号按序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③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7.2.16随附单据
随附单据指的是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在“许可证号”栏填报的进出口许可证以外的监管证件。
“随附单据”栏的填报要求是:①合同、发票、装箱单、进出口许可证等随附单证不在“随附单据”栏填报。②填报纸质报关单时,本栏目填报监管证件的代码及编号,格式为:监管证件的代码+“:”+监管证件编号。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一个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随附单据”栏,其余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③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本栏目填写内销征税联系单代码(c)及编号。④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本栏目填写“r”+“:”+“××关预归类书××号”。⑤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填报在备案号栏,格式为:“Y”+原产地证书编号。在本栏中填报“Y:<;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填报“Y:<;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但“备案号”栏免予填报。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⑥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享受协定税率和减免税的商品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7.2.17用途/生产厂家
用途指的是进口货物在境内应用的范围。生产厂家指的是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的名称。
进口货物的用途主要有以下方面:①外贸自营内销(01)。②其他内销(03)。③企业自用(04)。④加工返销(05)。⑤借用(06)。⑥收保证金(07)。⑦免费提供(08)。⑧作价提供(09)。
用途/生产厂家的填报要求是: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名称或代码。“生产厂家”栏指出口商品在境内的生产企业的名称,该栏仅供必要时填报。
7.2.18标记唛码及备注
标记唛码是运输标志的俗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记唛码专指货物的运输标志。备注是指填制报关单时需要备注的事项。
“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的填报要求是:①货物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所有文字和数字填报在“标记唛码”项。②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填报在“备注”项,格式为:“委托××公司进口”。③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海关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作为关联备案事项填报在“备注”项。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备注”项。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备注”项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④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海关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作为关联备案事项填报在“备注”项。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备注”项。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进口报关单的“备注”项。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出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备注”项。⑤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除第一个监管证件以外的其余监管证件和代码。格式为:监管证件的代码+“:”+监管证件编号。⑥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集装箱的,除第一个集装箱号以外的其余的集装箱号。格式为:“集装箱号”+“/”+“规格”+“/”+“自重”。⑦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⑧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经营企业凭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纸质或电子数据办理通关手续。在填制内销报关单时,企业需在该栏注明“活期”字样。⑨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7.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主要内容(二)
7.3.1进(出)口口岸
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进口口岸和出口口岸均特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进(出)口口岸的填报要求是:①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进入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运出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②《关区代码表》中只有直属海关关别及代码的,填报直属海关名称及代码;如果有隶属海关关别及代码时,则应填报隶属海关名称及代码。③加工贸易货物,填报货物限定或指定进出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限定或指定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填报。④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⑤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⑥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⑦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货物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⑧无法确定进出口口岸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⑨部分汽车、船舶、港机维修备件、药品、麻醉药物、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胎类激素指定进口口岸,出口轻(重)烧镁、蚕丝、麻黄素、卷烟、红松子、松茸等要严格按许可证核准的口岸出口,并正确填报海关名称及代码。